混合所有制不仅仅是指出售国有股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什么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简单地讲就是企业股本性质的多元化。严格意义上,股本性质应该有三类。一类是国外资本,一类是国内民间资本,还有一类是国内公有资本。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不同性质的股本人格化为不同的产权主体。国外资本的人格化是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国内民间资本的人格化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这里的法人是指非公有性质的法人。国内公有资本的人格化应该是全体国民或集体内部的自然人,但是由于对资本有实际控制权的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所以公有资本的人格化间接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应该是三种股本中任意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组合。在具体的操作中,混合所有制表现为多元产权主体交叉持股。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微观市场主体的一类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早已存在,并且比重不断增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的企业法人单位总数,2010年和2012年为6517670个和8286654个,其中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法人为892500个和1229073个,分别占14%和15%。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重要的微观主体。正因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

  当把混合所有制放在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样的大背景下考察时,就有其特定含义,特指国内国有资本和国内民营资本的联合。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具有同等的投资权,民营资本可以参股、甚至控股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也同样可以参股、甚至控股民营企业。因而,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双向的,可以以民营资本入股国有资本来实现,也可以以国有资本入股民营资本来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表述的已经很明白,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联合,只要是多元产权主体的企业,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

  现在有一种倾向,认为混合所有制就是民营资本入股国有企业。比如有人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两条腿走路,一是出售国有股权,二是要允许民资、外资进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领域,成立新的公司。这可能是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混为一谈了。诚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有关,但不完全等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能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式之一,国企改革也只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

  把出售国有股权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只说对了一半。这仅仅是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的方式,民营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应该是出售民营股权给国有资本。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单向理解为出售国有股权给民营资本,显失公平。同样是资本,为什么国有资本就不能购买民营股权呢?难道国有资本的投资权就应该受到约束?只要有投资机会,任何性质的资本都应该具有同等的投资权。不能因为曾经的国有企业低效而认定国有资本也是低效的。当年的国有企业低效是管理的低效而非资本的低效。民营企业同样有管理低效的。既然不能因为个别民营企业管理的低效而否认民营资本活力,那么为什么因为个别国企的管理低效而否认国有资本的活力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国有资本的投资效率一定会低于民营资本。

  把“允许民资、外资进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领域,成立新的公司”看做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可能是一种误读。这与混合所有制无关。新成立公司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完全可以由民营资本投资设立,谈不上混合所有,只能算是打破经营垄断一种方式。对于破除垄断自然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但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未必有帮助。

  有人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消除民营资本不能控股的顾虑,给予民营资本控股权。任何性质的企业中都会涉及控股权的争夺。民营股份制企业中,也有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之分,也有控股权的争夺。既然在民营股份制企业中,不担心失去控制权,为什么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就有所顾虑呢?哪种资本拥有对企业的控股权由市场来决定。资本就是资本,尽管其使用利润的方式和目的不同,但是都具有逐利的共同特征。不能带着有色眼镜看资本的投资行为,分什么“国退民进”或“国进民退”。谁退谁进不重要,重要的是资金的使用效率。控股与否由资本使用效率来决定,而效率的高低由市场来检验。控股权不是被赋予的,而是在市场竞争中积极争取的。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而,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尊重资本投资权利,给予同等的投资机会,任何性质的资本都不应该受到歧视。在机会均等,权益平等前提下,让市场决定谁进谁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