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明与国家信访局的相互致谢信,充满正能量
一、刘先明2014年3月3日给国家信访局的致谢信:
中办国办信访意见公布后的第一天,十年错案获属地纠正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3月3日
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公布,其中写道: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决策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2月26日下午,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刘先明2013年7月初开始的网络信访、投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而错审的问题,终于初步得到了的解决;长达十余年的错案,终于得到了查实、纠正,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也达成了和解的意向。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刘先明提出了和解的两个要求:
一、撤销2002年10月30日做出的解除刘先明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
二、希望和建议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依据党纪国法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过去个别领导的恶意动机和错误做法,进行严肃处理。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副院长在调解中指出:
刘先明的这两个要求,不过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人过去的个人动机和做法,带来了不良影响,希望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对个别人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是纪律处分。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代表表态:
刘先明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之间没有解不开的深仇大恨,可以和解,同意和解。刘先明的第一条要求,可以接受。刘先明的第二条要求,我现在不能保证,要向公司汇报。实际上,因为刘先明在网络上公开发文,相关个别人已经感到难受了,相当于受到处理了。
刘先明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长达十余年的劳动纠纷案的和解,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公布后的第一个信访化解的冤假错案。2014年2月24日,刘先明曾结合信访取得的阶段性、突破性的胜利,在《揭批中化六建伪证和襄阳中院错审,取得突破性胜利》一文中写道:
这一胜利的取得,第一要归功于新时代的“中国梦”,第二要归功于新时代的党中央,第三要归功于新时代的国家信访部门,第四要归功于新时代的网络。
在此,要特别感谢国家信访局!如果没有国家信访局的帮助和指导,这一期长达十余年的冤假错案,或是不会得到纠正的。

二、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14年3月4日的回谢信: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14〕1768号
刘先明同志:
你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我们将进一步做好工作,竭诚为民服务,并请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
特此告知。
201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