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退市何其难


郑磊

 

上市有多难,退市就有多难。退市甚至比上市更难,这就是A股的现实写照。上市和退市,本来是市场化的行为,却更多地与各种利益和潜规则缠绕在一起,造成了市场扭曲。上市制度的改善,从2004年至今,已经出过两次修改意见,每次都引发争议。退市已经是股市改革的深水区。解决的关键,还在于理顺源头。

解决上市难问题,有助于推进退市难的解决。而解决方法就是改审批制为注册制。而且这不是简单的制度更换,而是市场管理逻辑的根本改变。A股一向是重审批而轻监管,对于上市公司相关舞弊事件的惩处更是微不足道,导致违法的成本远小于收益。而注册制的关键不在于放宽上市条件,而是将管理重心放在监管和惩处违法行为。这就是既搞活市场又能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核心机制所在。

A股上市寻租不再存在之时,企业和投资者的心态将会是另一种表现。交易所的盈利模式决定了其本身对于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其中大部分是基于商业考虑,而不是其他太多非市场化因素。我们可以借鉴其他成熟市场的退市制度。

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1)资本或普通股的分布标准要满足①股东人数少于400个;②股东人数少于 1200个并且在最近12个月里月平均交易量低于10万股;③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60万股。(2)资本或普通股的数量标准需要满足规定的财务测试 。(3)价格标准需满足上市公司的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1美元。(4)其他标准还有:①经营资产或经营范围减少;②破产或清算;③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权威意见认定证券失去投资价值;④证券注册不再生效;⑤公司违反与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⑥因为回赎、支付或整体替换;⑦操作违反公共利益的;⑧其他可能导致摘牌的因素,包括:公司没有及时、准确、充分地向股东和公众披露信息;财务报告有虚假;没有依据公共政策行为;经营或财务状况不能令人满意;无条件地使用公司基金购买公司股票等。

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1)股东数目:股东数目小于400人(1年宽限期);(2)可交易证券:可交易证券数目小于2000个单位,或可交易证券市值小于5亿日元,或可交易证券占总股本的比重小于5%1年宽限期);(3)交易量:过去一年平均月交易量小于10个单位,或3个月没有交易;(4)市值:当证券市值小于10亿日元,且在未来的9个月内没有改善,或市值小于总发行股本数的2倍,且3个月内没有改善;(5)资不抵债:当上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且在一年内没有改善;(6)虚假陈述或否定意见:上市公司在年报或半年报中进行了“错误陈述”,且造成了重大影响,或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申明“否定意见”或“放弃表达意见”,且造成了重大影响;(7)其他相关重大事项:违反上市协议,延迟提交证券报告及季度报告等;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1)发行人未能遵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交易所认为情况严重者;(2)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25%;(3)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4)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5)交易所认为上市公司保持继续上市将影响到市场秩序;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退市制度共同之处在于:对于数量指标,侧重宏观管理,主要包括股东人数或者公众股东的比例,对于市值、交易量、价格有一定的要求,另外还有一个重要考量是企业的资产是否能够保障企业继续经营。而在定性方面,主要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以及是否违规或者扰乱市场、侵害了投资者权益等行为。

A股的退市制度,看上去比上述国家的退市制度还要丰富周全,但A股的退市无法落在实处却常为人所诟病。2012年,沪深两个交易所提出了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其中上交所退市制度新增六大指标:1、增加净资产指标; 2、增加营业收入指标;3、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4、增加市场指标;5、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报的指标;6、纳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深交所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条件:1,净资产为负;2,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4,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5,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6,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7,连续受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

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其实,即便制度本身有些问题,比如管得过细,没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收入这类营业指标,但真正问题却在于有法不依,行政干预过多,难以执法。如果不能解决上市寻租问题,市场无法具备执行严格退市制的土壤。橘生淮北为枳,市场监管理念和手段必须改变,然后再谈什么样的退市制度最优,否则就是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