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专业律师解答连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案情:
2011年11月17日,韩某在公路上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第一次交通事故。后张某又被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周某驾驶的普通客车撞伤,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逃离现场,于当日被民警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张某不负事故责任,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所有的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张某的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诉请判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韩某、周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对张某的损失,韩某、周某应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本案是一起连环交通事故,张某的损害后果是由先后发生的两次交通事故所致,被告韩某与周某不存在意思联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而是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每个行为人对受害人产生的损害不明确,即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加害部分不明确,并且每一侵权行为均可独立产生同一的损害后果。就单个独立的侵权行为来讲,侵权人应当就全部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在各侵权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不真正的连带之债,各侵权行为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并未超出侵权行为人自己的责任范围,这与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产生的过错是相吻合的。因此,在判断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时,要考虑各侵权行为人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程度来综合地判断各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因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由数人的侵权行为与原因力的竞合所致,存在着侵权行为的竞合与原因力的竞合,如果先后发生的两次交通事故能够区分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时,应按损害后果可区分的程度来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如果数个侵权行为对产生损害后果的责任无法区分时,应认定各侵权行为人承担同等责任,但各侵权人之间要对其他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张某的损害后果是由该两次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所致,因该两次交通事故对张某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无法判断,故推定韩某与周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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