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变革的大致历程如下:
1993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中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
1996年: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此举被视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
1997年: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放开。1998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1999年10月,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
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文章《关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坦承,2003年之前,银行定价权浮动范围只限30%以内。
1999年: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放心保)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2003年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不含3年)。
2000年: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圆、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
2004年: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
2004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下浮,下不设底。
2006年:2006年8月,浮动范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2008年5月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支持灾后重建,人民银行于当年10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2012年6月,央行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再次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2013年: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将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并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实际上,改革开放之初,囿于我们在对市场理解上的局限,理论建设严重滞后甚至空白,“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策略实属迫不得已,改革初期对于利率管理体制的举措或多或少带有盲目性。直到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才明确提出了“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利率市场化总体思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但是我们不要忘了,这种渐进式利率体制改革是在是在什么思想和理论背景下展开的。在改革过程中师从欧美,在欧美泛滥的新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潮借国门开放之际开始向我国思想界和理论界渗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为我们在市场经济理论建设上尚处空白,出现一个“进口经济学”的时代,对西方的的理论和制度体系照搬照抄,新自由主义的思潮伴随着经济国际化和跨国资本大量涌入我国而乘虚而入,填补理论空白并且逐渐成为所谓的“主流”。不仅如此,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跨国资本对我国支柱产业的越来越多地控制,被新自由主义洗脑的西方代言人逐步占据我国政商学要津,给予外国资本自由(比如超国民待遇、国退民进、与国际接轨等等),丑化中国本土资本和既有的经济体制,以图主导我们的未来改革的方向、步骤和目标(比如市场化、顶层设计)。因此在利率体制变革上诸多举措也就带有新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的明显痕迹。
2013年7月19日,在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周小川称,对于达到宏观审慎性标准的金融企业,就应该有更大的自主定价权。与此同时,要考虑逐步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的价格。周小川直言,这也许无法一步到位,但总体而言,利率市场化改革应整体推进,在放开存贷款利率的同时,其他一系列上、下游产品和替代产品的定价权也应同时交由市场决定。这还涉及行政与监管当局对套利行为的态度。周小川还提醒,在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免银行产品的过分交叉补贴,大力加强对客户的宣传教育,要进一步确立市场定价权,使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风险定价的能力。从整体的逻辑上,颇有为“利率改革”和“利率改革”的味道,所谓的“宏观审慎性标准”仍然是新经济自由主义者在国际经济与金融的政策主张的衍生概念或者说舶来品,即使是在他们自己的逻辑语境中也是混杂矛盾的。
经济舆论界对此次利率市场化改革中讨论最多的焦点,也是央行并未放开对存款利率的管制。对此,央行给出的解释是,此次改革没有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主要考虑是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更为深远,所要求的条件也相对更高。央行表示,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最为关键、风险最大的阶段,需要根据各项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换言之,我国利率市场化已接近最后关口,而在关于利率市场化的宣示上还是新自由主义主张的那种矛盾混杂和辞藻堆砌的政策解释,在最核心的现实利益驱动和未来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利益结构形成上,还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利率市场化和自由化的逻辑,与国际相比,何其相似乃尔!耐人寻味的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以美国资本主导和推动的利率市场化浪潮,其结果是“完善自由市场”神话的破灭和目前全球蔓延的经济和金融危机。而我国同时期发生的是改革开放,通过引进和利用外资和基础工业技术、银行业通过低利率筹资为中国工业化进程提供金融支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换言之,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不是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而是在利率管制的背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