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养猪的襄阳中院竟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9月11日
2014年2月2日,本人在国家信访局的网络信访平台上发去了《襄阳市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的投诉,其中,指出襄阳中院存在“违法养猪”等三个问题。
2014年3月26日,襄阳市信访局在国家信访局的网络信访平台上,给出如下答复:
编号:42455081395805654802
刘先明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刘先明2月4日先后在东湖社区、中华网等网站发帖《实名举报襄阳违反六项禁令、滥评“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指责襄阳市法院不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一事,工委责成专人对其反映的相关问题,到市法院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我们调查的结果,我们认为其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2014年1月13日,本人在国家信访局的网络信访平台上,发去了《襄阳中级法院违法养猪》的投诉,其中写道:
因为持续揭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进行的错审,而关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动态,并了解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种养殖基地养了几十头猪。
根据《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km以上”,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上建成的养猪场或猪舍里养猪,就是违反了《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
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然而,本人1月13日通过调查,了解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警训练基地办的养猪场,没有在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2014年6月24日,襄阳市信访局在国家信访局的网络信访平台上,给出了如下答复:
答复意见书
编号:42455461403580254387
刘先明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你的来信已经收到,相关单位已自查整改。


襄阳市信访局称“相关单位已自查整改”,那就证明了,襄阳中院在2014年1月13日之前是存在“违法养猪”的这个事实的。
而在《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方面,提到以下内容:
http://www.xfjgdj.gov.cn/dispnews.asp?news_id=11600
积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
也就是说,“守法”,是参加评选“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违法养猪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信访局在国家信访局的信访平台上,竟然声称“根据我们调查的结果,我们认为其符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千古帝乡 智慧襄阳”真是“智慧”无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