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车高管交易要严惩


 日前南北车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尽管上市公司予以坚决否认,证监会也不予置评,笔者作为局外人也就没有任何理由指责评说南北车高管是否涉嫌内幕交易,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论他们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南北车高管的短线买卖行为都涉嫌触犯有关规定,依然要被惩处,而且作为大型央企,理应起到一个表率作用,证监会应该按照有关法律上限处罚,才能警示后来者。

    根据媒体综合报道,中国北车财务部副部长张玲的配偶佟野飞累计买入中国北车A股4万股,卖出1万股,据此计算停牌前还持有3万股。更有甚者,中国南车企业文化部部长曹钢材及其子女曹箫音,则多次巨量卖入或卖出中国南车、中国北车股票,仅二人对两家公司A股的累计买入额达43万股,按买入价斥资超过200万元。其中在4月26-10月26日累计买入中国南车A股422500股,均价5.02元;累计卖出中国南车A股407500股,均价5.00元。交易处于亏损状态。但其子女曹箫音 卖出中国南车A股10,000股,均价5.06元有微利。根据内北车核查情况,笔者仅举一例,佟野飞 中国北车财务部副部长张玲 配偶,累计买入中国北车A股40,000股,均价4.99元; 卖出中国北车A股10,000股,均价5.43元,当然还有其他高管有买卖自家公司股票行为,交易期限同样是4月26日和10月26日。
    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对该起算点进行了明确界定,称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短线交易行为基本可以坐定。但有一个问题,就是高管人员如何认定还有待监管部门具体认定,因此上述人员是否属于规则的高管人员是否该承受规则的惩治有待管理层进一步查明。
      
  既然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短线交易,那么就要按照  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监管通报 》予以处罚,该通报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短线交易可以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既然南北车公司参与交易的公司人员已经违反短线交易规定是一目了然的,至于如何惩处,那就看证监会以法治市的决心了。
  证监会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打击市场违规交易行为,那么就从内北车开始,作出示范,严厉惩治上市公司高管短线交易行为。笔者建议证监会对查实的高管短线交易行为没有盈利者给予上限10万元罚款,有盈利者一律上缴公司。至于不是高管的短线交易行为,那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