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第一起就业性别歧视案件判决书全文


用人单位在今后的招聘活动中应当适当调整相关流程和文本以避免出现该案件中的情形。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4)杭西民初字第1848号
原告:郭某。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原告郭某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倩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4日,正在找工作的原告在58同城网和赶集网上看到被告要招二名文案的招聘信息,原告认为自己的各项条件均符合其工作所需,于是在网上投递了简历,确认被告收到简历后,原告一直没有等来被告的回复,于是打电话询问应聘情况,被告工作人员答复说,他们的文案职位仅招男性,因为需要出差,原告告知自己完全可以胜任出差,于是不甘心又到被告招聘现场去应聘,依然被以同样理由拒绝。原告认为,文案职位并非只有男性才可胜任,被告仅因原告是女性就拒绝原告,给原告身心带来极大伤害,心情一度非常沮丧和气愤,找工作的信心受到很大打击。《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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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