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新网报道,阿里巴巴和工商总局的争论引发市场进一步的反应。股价暴跌引爆美国资本市场集体诉讼。继美国股东权益律师事务所Pomerantz LLP之后,又有四家律师事务所跟进发起对阿里巴巴的调查,也就是说阿里巴巴在美国遭遇投资者集体诉讼。
Rosen Law Firm 声明称,阿里巴巴涉嫌发布各类误导投资的信息。其调查内容主要依据彭博社对工商总局白皮书的报道,其中反映了阿里巴巴的各类违法行为,包括允许无资质的主体在平台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这些行为被监管部门公布后引起了阿里巴巴股票下跌,投资者蒙受损失。
笔者引用这一新闻,并不涉及阿里巴巴案件的任何评述,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美国投资者的维权意识,他们一旦遭遇投资损失,只要投资标的有任何的瑕疵,他们就会紧紧抓住不放,并通过律所实施集体诉讼,要求公司和高管赔偿相应的损失。
近段时间中国股市黑天鹅不断,民生银行的行长门事件导致民生银行下跌,南威软件高管事件直接导致股价跌停,海润光伏高送转预亏减持事件导致股价大跌,赛象科技高送转减持等等。其中有的存在不可抗因素,而有的涉嫌信披违规,遭遇交易所问询,但直到如今,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和高管提起诉讼赔偿的投资者还没有,显示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在中国证券维权难度很大,尤其前置条件的存在让投资者往往索赔无门。因此笔者认为中国资本市场亟待立法,修改证券法,简化索赔程序。
第一首先就是要取消前置条件,按照我国有关规定,股东提起诉讼有一定的前置条件,那就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然后股东才能依照生效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比如阿里巴巴案件,在美国只要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上市公司的损害,就可以立即委托律所提起诉讼赔偿,根本不需要美国证交会的处罚作为依据。由于案件调查时间长,有的侵权案件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害,等到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黄花菜都凉了,其次有的侵权案件可能达不到行政处罚的程度,但对投资者的损失又是确实存在,如果不取消前置条件,就意味着投资者索赔无门。总的来说,前置条件的存在,不利于法制化进程,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之所以设置前置条件就是为了防范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这是中国股市先天定位缺失的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但问题遗留到现在依然没有取消,可见证监会监管转向的缺失不是一般的失职而是严重额渎职,证监会应该进行监管转向,从保护融资者的利益彻底转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取消前置条件已经是不可能再拖延。
其次是修改证券法,实施证据倒证原则,证券侵权案件中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有关证据的收集并非易事,而且往往力不从心,一方面是本身财力不足,另一方面是投资受损,经济方面可能无力支付调查费用,如果硬要投资者提供受损证据,只能放弃赔偿,这对投资者非常不公平,三是证券侵权案件较为隐蔽,就是专业人士也不容易获得证据链,你要普普通通投资者去寻找证据,简直就是刁难投资者,逼迫投资者放弃赔偿,因此世界各国对证券侵权案件都是实施证据倒置原则,只要投资者认为自己投资过程中受到了伤害,就可以提起索赔,而上市公司要想证明自己没有伤害到投资者利益从而拒绝赔偿,那么就要自证清白,找出证据证明投资者投资损失与自己无关,是投资者自己投资失误所致。否则上市公司无法自证清白的话,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满足投资者赔偿之需要。
三是实施异地管理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当地明星企业,与当地政府司法部门关系盘根错节,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考虑,往往会出面干预司法公正性,增加投资者索赔难度,而且实施当地管辖制度,将增加投资者索赔成本,投资者一方面投资受到伤害,还要支付高昂的差旅费用,往往只能选择放弃,因此笔者建议证券侵害索赔案件,一律以投资者委托的律所所在地或者是投资者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减轻投资者负担和减少投资者费用。更为关键的是减少行政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
四是进一步细化赔偿计算方式,在日常接触到的案件中,被告方往往以市场风险来推卸赔偿责任,由于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系统性风险提出方法,导致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判决结果。因此需要制定系统的赔偿的基本原则、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系统风险剔除的原则,让原告和被告有更明确的预期,增强法律的预判性,也减少法院的可操作性。
证券修改在即,根据媒体报道,各部位对是否引进集体诉讼机制等争议极大,笔者认为随着证券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引进集体诉讼机制是最基础的工作,如果连这个都要大动干戈争论不休,证券法修改就失去意义,投资者利益保护何从谈起,更为关键的是要取消前置条件,细化赔偿计算方式,进一步拓宽赔偿范围,只要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市场参与各方就要作出赔偿。只要投资者认为自己的利益遭遇到损害,就可以向侵权方提出索赔,而无需等待证监会作出处罚,也无需自己去寻找受到伤害的理由,就像阿里巴巴一样。
为投资者假设一条通达简便的索赔之路是证监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向投资者提供司法救济是注册制实施的前提。没有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奢谈注册制只是某些既得利益集团一厢情愿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