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有案不立”者追责须动真刀子


 文/罗竖一

 

      多年来,“立案难”的问题,几乎遍布中华大地。无数受害人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中国一定层面的官方,包括一些领导人,也多次强调要解决好“立案难”的问题,但是,在很多时候都是“雷声大,雨点小”。

 

      譬如,1987年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安子沟村三组的唐志会,为了能得以继续上学,从14岁开始,请求当地法院执行其母亲被同村人打死后所拖欠的7000元赔偿金。结果,安康当地“对没有任何精神病症状的她实施了17次捆绑、9次强行灌药,13次强行打针,7次强行电疗”,“在唐志会不断进京又不断被接回的三年多时间里,总共四次被送安宁医院,时间长达440多天”,“唐志会突然发现自己右眼慢慢看不清东西。一天,她在给手机安装晶片(玻璃的),因看不清楚,晶片坠落,一枚碎渣迸进了眼睛,后在医院取出,但检查中,厂方意外发现她右眼视力极低且存在陈旧性损伤---她被辞退了。想起在老家安康看守所劳教时一次‘被打’的经历,唐志会认为,就是那次眼睛被打坏了,‘2004年4月,一天早上因为哭,惹怒了一位管教干警,结果被警棍打到右眼,当时很疼,又不敢说。’到了2006年8月,唐的右眼几乎失明,无法再在外面打工,她只得返回安康。”(详见2010年10月12日出版的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显而易见,唐志会之不幸遭遇,是人为制造的,是理当受到官方高度重视的。可实际上,在最近的几年时间里,唐志会还不时地被当地以“维稳”等名义看管起来。

 

      尤其是,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国”的大环境下,2015年3月24日,凤凰卫视以《青春访民唐志会》为题,予以深度报道后,尽管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强烈的反响,但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对唐志会的有关行政诉讼予以立案,并且一直没有出具书面答复或者裁定。

 

       而令人无比同情和悲愤的是,2015年4月14日20时零3分,唐志会发布的配有眼睛检查结果图片的新浪微博消息称:“今天我再次因眼伤恶化哭泣不止!即使在哭泣着、我都强忍着不要流眼泪!大夫告知我这个时候不能哭,更不能流眼泪!这次因地方官员 3日11日以我非法上访为由;把我关押在看守所数日,我伤心难过,我无法接受那个事实。在此期间,我整天以泪洗面。每天眼睛哭的肿成一条逢(应该为“缝”)。从此到现在眼睛不舒服。时不时的一阵阵眼睛睁不开!流眼泪!尤其这几天我已经无法忍受!今天才去医院复查。结果很不理想。大夫给我的终(应该是“忠”)告。从现在开始不能再流眼泪!这是我目前必须要做到的!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015年4月15日零时50分,唐志会再次发布的新浪微博显示:“@广东中山眼科医院:此时此刻我彻夜难眠!想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所有不顺心的事压抑着我,它不断挑战我痛苦的底线!我不知道这样的生活还要持续多久!我昨天到医院去检查眼睛。最后的结论是眼底呈旧性伤痕影(应该是“引”)起视网膜萎缩。听到这个消息我真的要崩溃了!”

 

      诚然,无论是像唐志会这样的惨案,还是其它的一般案件,地方司法部门都能摆出一些所谓的不予立案之理由——其却往往不会给出具书面的答复或者不予立案的裁定——以绝当事人上诉之路。

 

       但是,值得比较欣慰的是,据2015年4月15日新华社报道,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提出: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某些异常力量的主导下,中国从来不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事。即使有个别被问责者,多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而且,在“腐败和发腐败两军对垒,呈胶着状态”的当下,“有案不立”者肯定还会跃跃欲试,因此,笔者罗竖一认为,对 “有案不立”者追责须动真刀子。惟有如此,才能尽可能地确保《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之落实。否则,“全面推进依法国”、“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类的,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变成一句空话、套话、大话、假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