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有三家抽水机,对资金产生不断抽离作用,其中有一架就是产业资本高管减持,针对市场铺天盖地的减持行为,侵犯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笔者至少撰写过十几篇短文,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管理层能够引起足够重视,但是直到如今产业资本减持行为依然没有得到规范,反而愈演愈烈,现在又多了一个高位减持的利器,那就是市值管理,内外勾结,股价操纵,内幕交易。
日前有'国股市良心之美誉‘的刘妹威撰文指出,如果上市公司经济状况良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会减持股票,每年的股票分红足以让他们拥有足够的现金。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肩负着为广大投资者创造利润的重任。如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连续大幅度减持股票,套现,我们只能判断,公司的持续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虽然刘妹威观点有点太过绝对,减持不全都是经营层面有问题,但估值较高是客观事实,确实,按照托宾Q理论,股价被低估,产业资本是不会减持股份的,只有在股价偏离价值的时候,才会选选择持减持。因为此时企业重建成本已经大大低于持股成本,产业资本觉得持有股份已经没有必要。至于改善生活,另有用途只不过是一种托词,是用来欺骗投资者高位接盘的。
刘姝威称,今年6月1日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贾跃亭减持1751万股,交易均价68.50元,套现金额约12亿元,6月3日贾跃亭又减持1773.03万股,套现金额约13亿元,三天之内贾跃亭连续两次合计减持约3524万股,套现金额合计约25亿元,实际上,这只是贾跃亭庞大减持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按照公告,贾跃亭减持规模是100亿元。2014年乐视网的营业利润4786.65万元,“贾跃亭三天减持套现25亿元,钱来的太容易了!投资者购买股票是要投资收益的,不是免费给大股东送钱的!投资者不是傻子!”从乐视网减持看,与经营不好应该无关,与估值较高不无关系。
在中国有的时候还真是傻子,明明知道股价高企,估值高企,但依然不顾一切杀进去,充当高位接盘侠,但从投资者内心角度看,他们自以为是,认为自己更加聪明一点,总是认为有比自己更加傻的人一定会在高更位置接受自己手中筹码,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成为最后接盘者,充当冤大头。
利润4786.65万元,减持套现100亿元,在中国股市来钱太容易了,这就形成一个反向负面激励作用,大家不再热衷于实业,而是热衷于市值管理,热衷于推高股价,热衷于想方设法减持,为了最大化最快化减持套现,就是辞职也心甘情愿。更有甚者,就是冒着被处罚的结果也要坚持违规减持,如截至6月9日,深交所针对上市公司相关问题累计下发监管函20份,其中就有8份涉及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违规超比例减持的。
乐视网贾跃亭减持是中国股市的一个缩影,一个典型,我们看公告,每天最多的就是各种减持公告,根据《投资者报》记者统计,5月以来国内产业资本减持金额高达2000亿元,其中5月单月减持额就多达1500亿元,环比暴涨近一倍,并创下今年以来月度减持新高,可见随着股市上涨,股指上涨越多产业资本减持越多。按照如此规模减持,年化减持金额将高达2万亿元左右,这是任何一个资本市场都难以承载之痛。约束产业资本套现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为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产业资本减持,仅仅依靠上交所那个减持规定,依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仅仅规定减持前需要事先公告,已经是远远不能满足于目前市场监管需要。
首先是对减持比例应该重新作出规定。原有规定是减持比例不能超过持股25%,笔者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比如乐视网减持100亿元规模从减持规模来说并不违反规定,但是其天量减持对股价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股价已经暴跌超过30%,远超同时期创业板跌幅,可以参照美国的方式,美国年减持规模是参照年度成交测算的,测算下来就是不得超过流通股本1%,但考虑到中国股市成交火爆,换手率奇高,单纯按照年度换手率规定减持比例没有太多意义,因此笔者的观点就是年度减持不能超过实际流通市值1%,至于各位股东如何减持,可以任凭他们自己去分配,但总比例就是1%。对超比例减持,一律上缴上市公司。
其次,上市公司违规信披违法案件日益增多,因此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本年度受到证交会交易所查处处罚者,一律不能减持股份,因为其中违规成分往往伴随有推高股价冲动,而推高股价就是为了高位减持,因此不能任由产业资本操纵股价获利套现,是一种公平原则的体现。按照美国萨班斯法案,有财务造假,经营违规的公司是不能减持股份的,我们也应该出台类似规定,有财务问题和大股东违法问题的公司不能减持股份。防止大股东减持以后留下一地鸡毛给二级市场。
三目前各种法律规章仅仅要求产业资本事先发布减持数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业资本为了尽可能高位减持总是先做后说,甚至是超比例减持也是隐瞒不报,可以参照美国做法,对大比例减持实施批准制度,1997年美国证交会规定,原始股东在解禁期满后,如果要减持股份 ,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可以据F-144规定,向SEC申请,得到SEC许可后三个月后才可在公开市场卖出,因此笔者建议对原始股东减持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必须向交易所或者派出机构实施登记,获准减持以后才可以减持。
三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釆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并不是那么重要,在大股东眼里,上市公司就是一个可以任意操纵的木偶,笔者的观点是要从经济方面予以处罚才有意义,既然是违规减持,那么就要实施经济处罚,尤其是超比例减持,所得往往是以亿元甚至数十亿元来计算,得一个警示函之类处罚根本就不算一回事,因此屡禁不绝就成为常态,屡查屡犯就是一种必然。
证券法规定是短线交易产生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但是减持部分没有差价,很难计算收益,一个是按照原始持股成本测算,这有点麻烦,最干脆就是属于违规减持部分全部上缴公司,让违规违法减持者白空欢喜一场。只有严厉的经济约束,才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股东法律自觉性,不至于随便乱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