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刑拘?“狗闹”活该!司机无辜
记者从天津市公安机关获悉,7日当地发生一起爱犬人士拦截运犬车辆致交通事故案,双方4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重申,任何人都应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表达诉求,谁也不能超越法律红线。(7月11日《大洋网-广州日报)
笔者一直旗帜鲜明地支持对珍稀动物的保护,坚决反对任何虐待动物的行为。但对那些无视法律,恶意干扰市场经营、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爱狗人士”却是嗤之以鼻。因为一些所谓的“爱狗人士”,其实就是毫无法律意识,甚至缺乏基本人文精神的“狗闹”。说他们是“狗闹”还是抬举他们,因为此前出现的“医闹”、“房闹”多数还有个前因后果,而“狗闹”则是一帮“歇斯底里”的人,“狗闹”们完全忽视他人的喜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去阻止他人的正常生活。
从动物等级来看,狗比猪牛羊、鸡鹅鸭并非“高一等”,作为一种繁殖极快的动物,人类食用狗肉无可厚非。如广西玉林“荔枝狗肉节”、江苏沛县“狗肉节”,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地方继续办下去何错之有?再如贵州花江狗肉,其实与盱眙龙虾一样,都是地方特色食品,只是花江狗肉更有历史,“爱狗人士”有什么权力横加干预?那些手续齐备的狗肉店铺,你可以不去捧场,可以动员朋友别做他们的顾客,但却无权直接冲上去打砸;即使这些店铺手续不全,你也只能向执法机关反映。同理,对于那些运狗车辆,即使存在检验检疫方面的问题,甚至存在犬只来源不明的问题,普通公民也只能向执法机关举报,由执法机关对其进行检查,“爱狗人士”不能以此为借口阻止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而近年来,“爱狗人士”的举动已经越来越疯狂,带来的社会冲突也是越来越多,而多数时候,警方都是相当的不作为。去年玉林“荔枝狗肉节”期间,曾发生“爱狗人士”与当地食客冲突事件,笔者曾发《司法不能过于娇惯“爱狗人士”》以表达对玉林警方对经营者、食客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不满。
三年前,笔者在《“昆明拦狗”违法,警方不能视而不见》一文中,曾详细表达了鄙视“爱狗人士”的理由,现简要说明:一是“爱狗人士”同样吃猪肉、牛肉,吃鸡、吃鱼,他们声称保护小动物,纯粹是扯淡;二是“流浪狗”都是由所谓的“爱狗人士”一手造就,多数“爱狗人士”其实是实实在在的“伪君子”;三是没有众多的“爱狗人士”,就没有那么多的狗,“爱狗”是让狗受虐待的最主要原因;四是很多“养狗人士”不尊重人类却异常尊重狗类,有“人不如狗”的思维;五是多数养狗人实为“伪爱者”,他们不愿意办理“养狗执照”,不愿意给宠物狗定期打防疫针,不愿意收拾宠物狗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甚至不愿意采取措施防备宠物狗对路人的威胁,极不道德。六是“爱狗人”无视法律,违法拦截私人财物,无法无天。
也正因为“狗闹”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闹剧不断发生,笔者对某些警方在处理高速公路拦截运狗车事件中的“不作为”一直持鄙视态度!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就本次“狗闹”高速拦截运狗车辆一事而言,警方虽“破天荒”地刑拘了两名“爱狗人士”,具有一定的象征性意义,但将双方各拘留两人,却显得相当荒唐。
就“狗闹”一方来说,刑拘的理由显然不是“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而是因为其拦截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且“吕某某、张某某等人将大货车围住,持棍棒、砖头将大货车挡风玻璃砸碎,并将陈某、宋某某打伤。”
在笔者看来,这两名“狗闹”被刑事拘留那是活该,这也告诫那些无知的“爱狗人士”不要再任性。但10多人参与高速公路非法拦截车辆,砸车、打司机的也是吕某某、张某某等多人,警方缘何仅刑拘吕某某、张某某两人,难道刑事拘留也可以搞“代表制”?
而更不可思议的是,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货车遭非法拦截,造成交通事故后挡风玻璃被“狗闹”砸烂,并且被打伤的司机陈某、宋某某,明显是受害者,缘何也被警方刑事拘留,难道天津警方想创造“对等性拘留”模式?这样的处理方式,难免给他人造成误解,难道因为陈某、宋某某不是本地人?
笔者呼吁,请天津警方发布更为详细的案情信息。一方面,对10余名追赶拦截运狗货车的“爱狗人士”,不能以“代表制”仅拘留其中两人;另一方面,请尽快释放受害人陈某、宋某某,并由“狗闹”们赔偿陈某、宋某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