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伪造公司股东会同意其转让股权的会议纪要,乙因此认为其他股东同意甲转让股份,即支付股权转让款,然后向公司请求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公司以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予以拒绝。随即,甲反悔,称公司不同意登记变更,股权转让无效。在公司拒绝登记的情况下,乙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履行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商法通律师认为:《公司法》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应注意:1.公司章程优先适用2.“过半数同意”系股东人数多数决 3.股东会决议不再是取得股东同意的惟一方式4.反对股东的购买义务5.股东优先购买权,注意这些可以在转让股权时尽可能的避免纠纷的发生。
《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是股东会职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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