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基于健全的心智的
——读汪丁丁的《自由问题和中国问题》
转型期的当前中国社会,“自由”的问题谈得比较多(跟讨论“民主”一样流行),街头、小巷、网络,似乎犄角旮旯都有人在讨论。不少人举起自由的大旗对社会的、政府的、治国的问题大加鞭笞,而很少针对或反省自身。譬如,曾经的央视红人老毕,因某饭局上的辱毛段子,使得他丢了央视的饭碗,有人为此愤愤不平,觉得私人领地的自由受到了侵犯。
问题是,就“公共话语”或“公共领地”而言,什么是自由?又究竟什么是合宜的自由?
每一个人都喜欢自由,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多好。因此,转型期的民主、自由已然成为显性公共话语体系的中国,实在有太多太多的人在期冀享受自由、追求自由,而不喜欢或压根没有想过反省他所喜欢、追捧的自由,究竟应仅仅符合私己意愿,还是应该符合更普遍的意愿。于是,“自由”在华人社会似乎显得有些泛滥。
然而。康德(Kant)所诠释的“自由”,其真正指向是那些符合普遍意愿的自由。符合普遍意愿的才能够落实且持续落实。即,真正的、基于健全的心智的自由,是每一个人都应该独立地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按照可以促进或实现全部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体的等度自由的方向去行动,其行动所采取的方式应该是每一个人都会如此的方式。
于是,汪丁丁先生认为,康德诠释的普遍自由才是健全的自由,符合亚当·斯密阐释的“合宜性”原理——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提出“仁慈”与“正义”这两种人类的“基本情感”须合宜(否则所谓的正义感和仁慈感会千差万别),即任何一位无偏且充分知情的旁观者见到任一行为时所激发的共同情感的强烈程度,必定与当地当时的社会规范相合(情境依赖),过强或过弱,都属于有偏,即不合宜。我的理解,所谓“当地当时的社会规范”,通常就是指当地的社会传统、文化信仰与价值伦理,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在时间长河里又有一定的动态性。倘若偏离了这些“当地当时的社会规范”,《国富论》揭示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难以发挥果效,甚至可能导致奈特(F. Knight)所认为的病态——最初是自由的市场生活,最终将造就对自由的垄断从而使社会变为“病态的”。所谓自由市场经济,其实不是万金油,可以到处涂抹,而是有深刻而厚实、肥沃的文化土壤的。然而不考察亚当·斯密的生平,一般人就会忽略他创作《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背后的深刻文化信仰背景;当然,也有人会故意对此视而不见。
如果上述康德阐释的“健全的自由”或者说斯密所提出的“合宜性”的自由还是有点晦涩难懂的话,那么,汪丁丁先生以下的推导分析可以让人更明白“自由”的真正意涵:
假如,全体公民承认并承诺维护公民A的自由权利X,同时,全体公民承认并承诺维护公民B的自由权利Y,那么,如果A行使X将损害B行使Y(或者B行使Y将损害A行使X,也就是人们常说的B的自由干涉、危害到了A的自由),普遍自由的立场便促使A和B同时反省关于X和Y的各种可能后果的道德合法性,进而修正、约束“行使X”、“行使Y”,或撤回“A行使X”或“B行使Y”。如果A、B能够反省并约束、修正或撤回自己的行为,我把它理解为A、B具有责任意识或公共精神。当然,前述这种由公民自发参与的反省和修正权利体系的过程,学术界已经有了专门界定:奈特(F. Knight)称之为“社会过程”,布坎南(J. Buchanan)称之为“公共选择”,森(A. Sen)称之为具有“后果评价”的“实践理性”;而从公共管理的我的专业角度出发,我更倾向于把它理解为“公共精神”。
如此看来,公共精神显然是对自由的“限定”。如果健全的心智的、符合普遍意愿的自由存在,那么公共精神也就存在。换言之,行为是合宜的,或者说自由是健全的,就意味着当一个人心智健全且对感受加以分类的拓扑结构足够精细时,他不会感觉不到他的行为对他人的伤害所引起的情感与他自己的情感之间的差异,也即,他会感觉到合宜的行为与他的行为之间的差异。当心智健全时,具有公共精神的人,感觉到这种差异他会竭力去弥合这种差异,从而使他的行为合宜;而没有公共精神的人,即便感觉到这种差异存在,他依然会选择我行我素,不会在意。显而易见,后者是对自由的任意践踏。
总结起来,我们所理解、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应是基于健全的心智的自由;也因为如此,公共精神对转型的中国社会来说,是多么稀缺、多么珍贵。
延伸阅读:汪丁丁《什么是“精英意识”?》
汪丁丁《丧失了道德基础是伪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