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经营性公墓,公墓的经营活动就应当市场化。市场化的特征就是产品的多元性和公开的竞争性。凡是具有垄断性的就不能称之为多元性,没有竞争性的也就不是市场化的,不是市场化的怎么成为经营性?
我认为经营性公墓不仅是一个城市必备的公共设施,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充分的市场化特质的殡葬产品。政府对这个产品的管理,除了在选址要求、土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埋葬形式、环境设施、购买条件等方面之外,还应当准许产品之间的合理竞争。实践证明,公墓经营者之间的合理竞争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利益。
有些省市明文规定,原则上一个地区只能批准建立一个经营性公墓。这种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公墓批建的泛滥。但是,正是这一规定又形成了垄断的壁垒。在一定程度上,让公墓产品失去了竞争性,从而让一些经营性公墓沦为了一种某些权力人掌控下的垄断是经营。给国家殡葬政策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国家权威产生了公开的破坏作用。
据我所知,在湖北省恩施州某县有一个所谓的三级经营性公墓。其开发商是当地县里面的一位在职领导干部。在他开发和经营的这个公墓里,没有任何的环境配套设施,环境杂乱无章,说他是乱坟岗,一点都没有夸张的成分。在这其中,违规建造超级大墓的遍地都是,一个单穴竟可以占地70平方以上。
奇怪的是,当该县要进行旅游大发展的时候,因为该公墓在通往该县的主干道公路的旁边,县长提出要对该公墓进行整顿,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时,却遭到当地民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公墓的民政干部的公开反对。其理由便是湖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一个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使用租赁土地,严重损害顾客利益,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当地的民政局不管;经营者不按合同规定建造公墓的环境、管理设施,当地民政局也不管,违规建造超标大墓,当地民政局更不管。而且只用一个“原则规定”来规定县长,阻扰市场参与和竞争。
在这当管不管,当为不为的背后是什么呢?是政府殡葬市场的管理者借用政府的规定之名,行破坏国家殡葬政策的落实与执行之实。这种执法者犯法抗法的行为,居然还能登当地政府的“大雅之堂”。简直就是无法无天。而这种无法无天者,这是政府派来的执法和护天的人。何其恶劣,何其猖狂。
据说,他们公开说山高皇帝远,好象奈何不了他们。我说,山高皇帝远不等于皇帝不存在。在互联网的时代里,高山也是平川,国家权威无所不在,无所不及,何况你区区一个公墓。
据说,这公墓还是年年通过了湖北省的年检。我想这是一件极糟糕的事。这说明这个经营者的上层管理者要么是昏庸无能,要么也是这个公墓利益分享者,否则它怎么能十年都通得过年检呢?
殡葬腐败首先是执法者的腐败。殡葬市场品质和秩序的破坏者,往往就是拿国家俸禄、高喊殡葬改革口号的行政管理者。殡葬改革在有些地区己然是一句空话,明文规定的事情都故意做不好,还谈什么改革与发展。
湖北省的这个公墓绝不是一个偶然现象,但这种现象说明,中国的公墓改革发展的路还很长,行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凭裁判员之权,分运动员之利的历史并没有真正全面的退潮过。所不同的也许是,从过去的某个组织的分利,到现在的某些个人的私下分利而已。天下公权就这样被私用了。咱国家、老百姓,还得每日、每月,每年,用自己辛辛苦苦集攒来的有限钱财为这帮家伙发足额的薪资和福利,当冤大头。
经营性公墓在为谁经营?
我不愿细想。
2016年1月10日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