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研究之
《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钟殿明
经修改完善后形成的《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以下简称《规范》),从机构设制、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职责、事项、权限、流程、时限、调查与评估、分类管理、制约与监督、风险防控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范。是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的指导手册。由于其管理方式方法的变革,强化了管理的科学严谨水平,从税务稽查的角度看,对稽查的方式方法及其检查重点,也有较大影响。经学习,初步映象汇总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据资料,在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核、评估、监督、数据传输等岗位留存,及其岗位的退(免)税系统中。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据资料,在地级税务机关的审核、评估、监督、数据传输等岗位留存,及其岗位的退(免)税系统中。
三、初步映象:税务稽查对企业出口退(免)税的检查,是对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风险性的检查!
四、如果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范》办理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是没有风险的。但不能证明企业就不存在骗取出口违法行为。
五、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单项稽查,除证人、语言外,取证可以不去被查企业。
六、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单项稽查重点,变成了对税务机关办理口退(免)税业务的合法性、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查和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缴款书涉及的货物、劳务、服务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
七、调查取证的主要主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缴款书货物、劳务、服务交易主体和交易服务主体。包括:产、供、销、交易客户,运输、生产资料、能源等资源提供方,票据开具、取得方及当事人,涉及的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局,公安机关等。
八、税务机关关于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函调、实地核查、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管理、监控预警及督办等工作资料很重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依照真实、合法、科学、常规原则,判断是否需要再次启动调查,可以起到事半功倍效果!
九、这种争取到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及其职责确定权限,以及事项、流程、审核审批操作条件等逐项系统规范的方法和技巧,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中,值得借鉴!
因此,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单项稽查变得简单而艰难。
首先,税务机关对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性大幅度加强,在管理的层面上有效控制和预防了骗取出口退税现象的泛滥,从而减轻了税务稽查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并且相关大部分信息集中,为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方便。
其次,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单项稽查转化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要调用广泛的资源,这些需要调取的资源信息往往掌握在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手中!难度仍然很大。
再次,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管理关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其违法运作更加智能化,科技含量更高、专业性更强,难度更大。
稽查局只对管理部门反映强烈的,有充分依据的,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调度和集中力量和社会资源,开展严厉打击即可。
日常稽查力量和社会资源可有效利用在其它领域!也就是节约了稽查力量和社会资源!
总而言之,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单项检查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才、财、物及社会资源的谋划、调度、筹备、运作,制订专项工作纪律,形成高级协调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和团队执行力,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
以上是本人对《规范》学习的初步映象。以分享,不足以作为检查预案等参考资料。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