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康得新发布公告称,为避免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发行价格严重偏离市价的情况,修订了定价原则,“若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定增项目出现“七折底价”的,康得新并非个案,而“七折底价”原则也已成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一道风景。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根据限售期限,主要分为一年期项目与三年期项目。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采取“七折底价”的不在少数,像利民股份、辽宁成大等10多家上市公司的定增项目均增加了“七折底价”条款。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恒逸石化外,其它上市公司均为限售期36个月的定增项目。从此前的无底价到如今的“七折底价”,既体现出定增发行的市场化,更是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的结果。
其实,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对于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实施再融资,监管部门窗口指导的频率明显提高,而非公开发行如何定价则成为其中的重点,这在此前却是非常罕见的。如在去年10月份的保代培训会议上,证监会就要求长期停牌(超过20个交易日)的公司,复牌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今年3月份初,证监会再次对定增进行窗口指导:三年期定增若调整方案,价格只能调高不能调低,或者改为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鼓励用发行期首日。最近一次窗口指导则为:鼓励一年期定增再融资项目按照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审核从宽;要求三年期项目增加“七折底价”条款。这些窗口指导实际上是要求定增从原来的“定价”发行为主,变更为“市价”发行。
监管部门窗口指导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如1月公告定增再融资预案的97家公司中,竞价为55家,定价则有42家,定价模式占比43.3%。而2月份两市有102家公司公告定增预案,其中,79家为竞价,定价并明确发行对象的仅有22家,占比约22.56%。因此,市价(竞价)模式将是大势所趋。此外,还有众多上市公司因为“市价”发行纷纷宣告终止定增再融资方案。
另一方面,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主要有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及发行期首日三种方式。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采取发行期首日的非常少见,多数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其中,董事会召开日期具有非常大的“自由度”,上市公司如果欲利用非公开发行实施利益输送等,那么背后腾挪的空间将非常大,这也是其招致市场普遍质疑的根本原因。如今,因为有了“七折底价”条款,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将更加贴近市场,利益输送的空间也被大大压缩。
非公开发行由于具有程序简单、费用低廉、易于成行等多方面的特点,并且能规避再融资与现金分红挂钩的相关规定,因而受到上市公司的格外青睐。上市公司每年非公开发行融资额不仅远远高于当年新股IPO的融资额,并且其火爆势头有增无减。如上市公司2015年累计实施定增853次,募集资金总额13614亿元,实施次数相较2014年同比上升74.80%,市场规模同比增长99.40%,延续了自2013年以来的快速增长趋势。而监管部门频频对上市公司定增进行窗口指导,在进行必要规范的同时,事实上也是在为非公开发行设置新的门槛。
规范上市公司定增行为,仅仅将重点放在定价上显然远远不够。笔者以为,为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频频上演,对上市公司定增还须设置更多的门槛。比如定增再融资也须与现金分红挂钩。同样是再融资,像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需要与现金分红挂钩,而定增却与之无关。一个市场两种制度,不仅是制度上的不公平,也对非定增融资的上市公司不公平,而我们的市场不能再自己制造更多的不公平。再比如,定增须设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指标。监管部门可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不得低于1%。有了这个规定,至少能将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阻挡在圈钱的大门外。此外,可建立定增再融资跟踪考核指标体系。一家上市公司再融资,不能一“融”了之,所产生的效果如何,为上市公司、为投资者带来了哪些益处,都必须进行跟踪考核。对于那些定增融资后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或者对融资资金造成浪费的上市公司,应对其今后的再融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