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的兴起和未来发展趋势【中篇】


 

3 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2005 年3 月在英国开始运营的Zopa 网站, 是全球最早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而2006 年2 月Prosper 于美国上线运营,并发展成为目前名气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 通过制定竞标机制,借贷双方对借贷资金和利率进行竞价,利率低者就会中标。通过这种机制,借贷双方都以自己满意的方式成功实现交易,而Prosper也能通过双方支付的费用获利, 最终三方实现共赢。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外比较有名的P2P 网站还有Kiva 和Lending Club 等。由于国外的网络借贷起步较早,且其自身的社会信用体系较为完善, 相应的网络借贷服务网站也发展得较为成熟。

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7 年,它秉承“让朋友之间的借贷成为乐趣”的理念,通过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实现借贷双方达成合意、资源互补的目的。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模式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代表,所有的借贷活动均通过网络完成。线下模式以宜信为代表,它的借贷并不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网络只是一个提供信息的平台,具体的借贷是由分布在全国的30 多家分公司来完成。有数据显示当前国内已有数百家从事网络借贷的平台,2010 年全年的网络融资额超过130 亿元,一些借贷平台的月交易金额达3000 万元以上。

目前国内的P2P平台有51GIVE、宜信、贷帮、拍拍贷、红岭等。以宜信为例,宜信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服务,无抵押和担保即可获得现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万元,还款期限最长可达48个月,宜信贷款对象主要面向工薪族、大学生、私营业主和农户。他们的模式与Prosper非常相似,借入者通过网站公布的不同信用评级的指导利率,设置自己的借款利率。借出者根据借入者的信用评级结合借入者上传的资料综合判断借入者的风险程度,然后决定是不是把自己的一部分钱投给该借入者。网站会做一个最终的欺诈检测审核,对于那些涉嫌欺诈的借入者,网站出于保护借出者的目的将否决该笔借款交易。

 

4 网络借贷的兴起的原因

4.1 信贷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P2P小网络贷款的生存空间

信贷市场上有着不同层次的顾客群,要求不同性质的信贷服务。虽然对小额贷款有巨大的需求,但大银行却不能有效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贷款需求。借贷平台的独特之处在于:一、一般为小额无抵押借贷,覆盖的借入者人群一般是中低收入阶层,现有银行体系覆盖不到,因此是银行体系的必要的和有效的补充可以说,信贷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P2P小额网络贷款的生存空间

4.2 网络的发展让借贷更加自由,流程简单、快捷

现代信息技术极大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覆盖面,最大限度降低了信息传播成本,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快捷的交流平台,使他们通过网络相互了解,达成借贷的意向。因此使得原始的P2P信贷方式得以重构为现代P2P模式,即基于信息平台的个人对个人信贷。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从信息发布、资料审核到转账借款、利率计算、按期还款的“一站式”服务。相比于银行贷款复杂的手续,这种交易就像网上购物一样自由,对放贷者和借款人而言都比较方便。

4.3 新的理财途径

相对于股市不动产黄金等其他投资品种来说,网络借贷中介平台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条件和平均年收益率10%~20%,最高可达近30%的丰厚投资收益,无疑具有相当的诱惑力;而且,投资的门槛低,并无资金上的限额要求,这就对那些手上资金不多而又想投资的个人来说很有吸引力; 并且,贷款者个人就可以成为“银行”,既能够亲自挑选借款人,还能获得较灵活、比银行高的利息;同时对于贷款人来说,可以将自己出借的资金进行拆分,一笔资金分散后可以同时以小额的方式借给不同借款人,既能帮助更多的人,也能降低风险。无论在投资回报率、投资门槛、投资自由度方面,这种通过网络个人借贷平台实行的借贷都有相当的优势。

5 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

5.1 监管制度尚未完善

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网络借贷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其经营活动于法律的边缘,难以确认其合法性。一方面法律未对网络借贷的地位做出规定,使得网络借贷存在着身份模糊、业务范围不明确等诸多问题。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门槛低造成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泛滥,增大了网络借贷的风险。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不明确,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网络借贷作为一个新生行业,法律没有对其身份作出明确的界定,导致了监管部门的不明确,造成了监管的真空。

5.2 风险控制能力弱

虽然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了相应审核机制,但是仅通过在网上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不可靠,难以准确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当事人提供的一些虚假证明材料也可能通过网络的审核,进而获得贷款,实践中就经常出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来骗取贷款的案例。其次,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网络借贷中资金的划拨,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却缺乏有效的监管,严重影响客户资金的安全。再次,网络借贷属于一种信用借贷,大多没有抵押的要求,由此带来的放贷风险需要由出借人承担,虽然网络借贷平台也能提供一些风险控制措施,但是对于贷款人还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当出现贷款人出现赖账时,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且现有的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难以通过有效手段来维护资金的安全。

5.3 存在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 同民间借贷相同,是一种信用借贷行为。而网络借贷是对陌生人进行的借贷行为。在网络借贷中一般都会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借款人信用状况的高低决定了其能成功获得贷款概率,为了获得贷款,借款人会在网站上提供各种信用证明,但这些信用信息由借款人自己提供,并不能保证信用证明的真实性,增大了违约风险,加之网络借贷平台并不是征信系统的合法使用者,无法准确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难点在于准确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5.4 部分投资收益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国家规定的银行同类存款利率4倍的贷款即被认定为高利贷,将不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在对网络借贷网站进行借款信息统计,一般借款者提供了很高的收益率,用来吸引资金供给者,实现短期融资的需要,同时提供高额收益也是网络借贷用来吸引客户的一种推销手段。然而投资于这些高收益率的贷款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或者故意拖欠贷款时,未能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必然得不到保障,因此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同时也损害了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