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含网络游戏)及变更、续延审批
项目编号:500000-000230-xk-03
发布日期:2016-09-27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二、事项名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含网络游戏)及变更、延续审批。
三、法律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七条、八条、九条、十三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六条、七条、八条。
四、实施机关: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主体、条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六)、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重庆市文化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领取审批服务指南、有关格式文本或者申请书(表),也可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 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 或者重庆市文化委员会http://www.cqwhw.gov.cn/下载。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将申请资料扫描后,在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 提出申请,也可以到现场报送申请材料。网上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将申请资料纸质件邮寄给市文化委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或者在领取审批结果时一并提交。
1、申报资料按本指南申请材料清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指导、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比对后原件带回);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现场出示,比对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4)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5)业务发展报告;
(6)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托管协议、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联系表)。
2、变更
(1)变更名称
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法定代表人
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④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经营范围
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说明;
④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公司地址
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④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书和租赁合同)。
(5)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等;
④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
①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②网站域名登记证明文件;
③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续延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续延换证申请表(见附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八、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二)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20日。市文化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十二、联系方式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重庆市文化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23—67756733
3、网络咨询:QQ:155046790
4、邮件咨询: [email protected]
(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23—67705603
2、信函投诉:重庆市文化委员会监察室,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25号。
3、网络投诉:重庆市文化委员会公开信箱
(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25号一楼。
2、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不办理)
3、乘车路线:
(1)公交车886、113、631、870;
(2)轨道交通3号线观音桥站下车5号出口,向西步行500米,在建北二支路公交站转乘866路公交车,到重庆儿童公园站下车;
(3)出租车或者网约车,目的地请输入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四)公开查询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电话等方式查询审批环节,承诺许可时限结束后可查询审批结果。
附件: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续延换证申请表。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含网络游戏)及变更、续延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审批。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二)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0〕627号)。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
(六)审批条件
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4、确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七)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八)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日内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4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4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重庆市文化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23-67756733
3、网上咨询:[email protected]
4、信函咨询: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25号市文化委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接待人员咨询的,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接待人员、其他办事人员或行政审批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接待人员应记录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5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4)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5)业务发展报告;
(6)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托管协议、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联系表)。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超过5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着重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办条件、书面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要求、网站建设是否符合申请项目要求等情况予以核查。审查要点如下:
1、申请表:表中各项信息是否如实、准确、清晰地填写,并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的网站:A、首页显著位置是否体现申请表中的网站中文名称,首页底部是否显示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B、网站的内容是否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C、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部的相关规定;D、网站是否同时作为其他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运营网站。
3、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的企业网站,若已开始运营,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要点:A、是否建立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必须包括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三项基本内容),且不存在快速注册通道;B、服务协议是否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不存在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C、是否按“四有”要求建立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并在首页显著位置体现。
4、申请项目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2个项目不能同时选择;游戏产品运营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2个项目不能同时选择。
5、工商营业执照:A、是否在有效期内;B、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注册资本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一致;C、经营范围内是否包含网络文化许可经营范围。
6、公司章程:是否是最终的版本的章程或附有最终的章程修正案。
7、业务发展说明
(1)、业务发展说明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A、公司情况简介;
B、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
C、盈利模式分析;
D、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从内容、技术、管理等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E、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当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F、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当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2)、审查业务发展说明中所描述的是否和所申请的经营项目相关,经营规划、盈利模式是否明确、具体。
(3)、对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的单位:
A、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a、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名称和作用;b、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名称不能与游戏程序内的游戏币名称一致;c、明确申请单位的支付方式。
B、发行范围:申请单位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应只限于兑换本企业自身所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服务。
C、单位购买价格:a、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基础兑换比率;b、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单位。
D、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并应根据规定对退还方式有相关的制度规定。
E、用户购买方式:a、申请单位应列明可购买其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所有途径;b、不得使用非本单位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为充值方式;
F、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申请单位应详细描述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流程等;
G、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a、网站安全保障措施;b、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c、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需要登陆其网站认真审查、核对。
(4)对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单位:
A、交易服务模式:a、了解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交易应基于互联网平台,不包含线下的买卖。b、明确收费模式;c、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交易的物品应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而不能只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或其他物品;
B、用户购买方式:申请单位应清晰描述用户在其交易平台上购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完整流程;
C、用户权益保障措施:a、发现和防止恶意欺诈行为的保障措施;b、用户交易纠纷处理的具体方式、流程;
D、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的情况:申请单位应清晰描述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的详细步骤,以及验证用户身份的有效措施;
E、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a、网站安全保障措施;b、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c、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F、必须登陆其网站认真审查、核对。
(5)对从事棋牌类网络游戏经营的单位,应要求其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描述每项棋牌游戏的规则,对申请单位的业务发展报告应审查以下几点:
A、不得出现经公安机关认定的赌博形式;
B、不得存在利用积分兑换非本公司产品以外奖品的行为;
C、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
D、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
E、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
F、以比赛形式经营的,应要求其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比赛的项目,并在业务发展报告中详细说明比赛模式及规则。
(三)决定
文化主管部门在14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四)证件送达
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并将拟采取的送达方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1、申请人自取。申请单位明确表示愿意自行领取决定文书的,可以由其自取,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直接送达。方便直接送达的,可直接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信件送达。不方便送达的,采用挂号信或快递送达。邮寄前,应事先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审批结果,并保留联系记录。以寄出邮戳为送达日期。
4、申请人未自取,采用直接送达、信件送达方式无法告知审批结果的,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六)变更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1、变更名称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法定代表人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经营范围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拟增加经营项目的业务发展说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公司地址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等;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变更公司网站域名或名称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申请表;
(2)网站名登记证明文件,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七)延续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延续换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八)注销
依申请注销,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九)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来源: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含网络游戏)及变更、续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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