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逮捕5名中国人 刘植荣:在非洲一定要依法用工


 2018年10月5日,肯尼亚移民局的官员高调搜查了首都内罗的毕拉文顿一处别墅区,逮捕了5名中国公民。肯尼亚警方在其住所找到了无线电话,迷彩服,金属探测器,对讲机,催泪瓦斯,烟雾探测器、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警方以威胁肯尼亚国家安全为理由逮捕了他们。

肯尼亚移民局的官员亚历山大.穆特希向媒体介绍说,他们是得到了群众举报后搜查了这处别墅。值得一提的是,肯尼亚警方的这次搜捕活动异常高调,全程邀请肯尼亚国内主流媒体拍摄采访。

穆特希说,他们初步的调查显示,这五名中国公民试图在肯尼亚开设一家安保公司,为当地的中国企业提供安全保护工作。不过这五名中国公民没有获得在当地的工作签证,属于非法务工。

据了解,肯尼亚政府对外国公民在当地开设安保公司的门槛相当高,几乎没有中国公司能够获得安保执照。另外,肯尼亚的工作签证高达3000美元。如果这五个中国公民都办理工作签证的话,这份开支就高达15000美元。

穆特希说,这五名中国公民都持有的是肯尼亚旅游签证,不能在当地就业。他介绍说,接下来这五名中国公民将会被移交到肯尼亚安全部门接受进一步调查。肯尼亚安全部门希望确认这些中国公民持有这些敏感物资的真实目的。

肯尼亚警方没有从现场搜出任何致命性武器,却声称迷彩服等物质“严重威胁肯尼亚国家安全”。这一说法连肯尼亚国内媒体也表达了不可理解,并将这句话放入了新闻标题中,还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现场展示的缴获物品中的一处徽章写着中文“龙特卫国际”五个字。某国内招聘网站的信息显示,中国确实有一家名为“龙特卫防范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公司声称自己拥有一支安全保卫力量,可以在非洲等高风险地区提供安全保卫工作。

 
 

按照肯尼亚媒体公布的信息,这五名中国公民的姓名分别是Qu A xia, Li Shenghui, Dong Xiyuan, Zhang Haiyu, Nie Xiaolin。巧合的是,有一家名为“安哥拉龙特卫国际”的公司,其总裁名叫屈爱霞。这与肯方公布的第一个被捕人员名字Qu A xia几乎一致。

某个人博客曾经在2015年贴出了一个名为“龙特卫国际”的博客,贴出了多张照片显示,一群身穿“龙特卫国际”灰色训练服的青年男子在某未知地点持枪训练。

有业内人士担心,肯尼亚的这次抓捕事件预示着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安保企业在非洲的业务将会更加困难。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所谓的安保公司无法持枪保卫的话,业主还有必要雇佣一伙只能使用棍子做武器的保安吗?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几个月来,肯尼亚移民局多次抓捕中国公民。今年9月5日,至少十余名手持自动步枪的肯亚移民局警察突然冲进CGTN Africa大楼,喝令外籍人士出示护照与工作许可证,最后带走13名中国公民,他们被双手绑住押上车。事后,肯尼亚政府表示道歉。9月15日,肯尼亚移民局在首都内罗毕南部抓捕了15名中国公民,指控其中的中国女性在当地从事特殊职业。

耍小聪明吃大亏,在非洲一定要依法用工

作者:刘植荣

我通过调查在非洲的多家中资企业用工情况发现,它们的官司大多是因用工不规矩引起。非洲一些国家虽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他们继承了殖民宗主国的法律体系,法制还是比较健全的,各国劳动法基本上承袭了英法等欧洲国家的立法精神,有的更是照搬条文。对在非洲的中资企业来说,必须熟悉当地的劳动法律,最好雇用当地人力资源专业人员负责劳资管理,避免因不熟悉当地劳工法律所带来的诉讼损失。

 

1.雇工签合同,别耍小聪明

 

在非洲的不少中资企业普遍存在一个错误认识,那就是尽量不与当地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工人就没有雇用关系的证据,可以随时解雇工人,同时,也避免了交纳工资所得税和各种保险,减少雇工成本。这种意识显然是在中国形成的,把这种意识带到非洲,就会担负很大的刑事风险和经济风险。

非洲很多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了对雇用关系的证实条文,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存在,只要能出示人证(如工友证明)或物证(如工资单、工卡),就可以确认实际雇用关系的存在,雇主是不能逃避任何责任的。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被告上法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加之取证困难,当地法院的判决通常是保护弱者,更容易采信弱者提供的证据,作为“外资企业”的中资机构“吃亏”在所难免。

所以,不与当地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只能是“占小便宜吃大亏”,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节省的几千元,可能为此输掉一场官司就要赔偿几万元。

也有中资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为将来解雇方便,尽量采用临时劳动合同或短期劳动合同,这样做弊大于利。

临时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并非任何工种都可以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临时劳动合同仅适用于顶替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雇员短期离职空缺(如休病假或年假),或为紧急避险、修复雇主的工作、建筑或工厂的缺陷而实施的紧迫工作,或者是不定期地实施雇主的某部分工作。临时劳动合同在很多国家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如埃塞俄比亚劳动法规定临时劳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连续45日,且不得重复签订。

我考察过在非洲的一家中国建筑公司的用工情况,该公司与当地近900名员工几乎都是签订的1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而该公司承包的建筑项目工期是42个月。我问这个公司的经理为什么这么做,他告诉我说,就是为了解雇方便,如果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就不好解雇了。

这样做其实对企业来说很不合算,我给他算了一笔账,900名工人都签订1个月的短期劳动合同,平均每天就要有30人签订劳动合同,需要雇用更多的劳资管理人员,劳动合同至少是一式三份,雇主和雇员各持一份,还要报当地劳动部门一份,这必然增加劳资管理的工作量和成本。再有,假设每个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平均用2个小时,每天就要用60个小时浪费在签订合同上,相当于7个工人不干活给白发工资。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该公司安排一名中方人员和3名当地人事管理人员并聘请了1名律师负责签订劳动合同,还要留出一辆专车到工地接签合同的工人,然后再把他们送回到工地,大大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

我就建议这名经理把一些有技术专长和需要长期雇用的工种,如司机、石匠、木工、各种机械操作手、保安、测工等都改签1年的长期劳动合同,这样,既可节约管理成本,也能稳定长期需求的工人,防止技术工和熟练工跳槽到其他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对应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种签订临时劳动合同也属于违法,如喀麦隆劳动法规定,超过3个月的工人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定不要忘记及时到当地劳工部门报工,否则,被查到没报工或没如实报工,企业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在喀麦隆违反报工规定会受到400025000中非法郎的罚款和510天的监禁。

 

2.人道化管理,允许工会罢工

 

凭良心说,非洲的劳动法律是很人道的,不但有最低工资和各种保险要求,还对外地雇员的居住条件提出明确的规定。在喀麦隆,对来自25公里以外的雇员,雇主有义务提供住房,住房必须是家庭式的,有厨房、厕所和至少3个房间,能哺养一到两个孩子。这样做,充分考虑到了工人的家庭生活需求,是非常人性化的制度。

在非洲某些中资公司的营地里,会看到两种房子,一种是简陋的铁皮房,一种是比较漂亮的彩钢房。很多同胞会认为好房子是给中国人住的,差房子是给当地劳工住的。正好相反,当地工人要住漂亮彩钢房,中国雇员则住简陋的铁皮房里。因为对当地雇员的各项待遇丝毫不可马虎,不按照法律要求为他们提供住房,他们就会把企业告上法庭。因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住房条件不好把公司告上法庭在中国罕有发生,但在非洲,这可是白纸黑字写在法律上的。

我还发现,一些中方管理人员动不动就用公司制度作借口,要么克扣工人的工资,要么停工解雇。其实,非洲劳动法律对企业纪律是有界定的,并非由企业主自己说了算,对那些不合理的侵害职工权益的公司规定雇员可以不服从。

在喀麦隆的一家企业,有个中方管理人员对一司机不满,因为在周末休息时间要求司机加班,而当时司机的奶奶去世,他正在家中守丧,结果,这名司机被这个中方管理人员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雇。司机一点也不着急,拿起行李就回家了。几天后,公司收到法院的传票,司机告公司非法解雇。这家公司必然输掉这场官司,因为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必须经过雇员的同意,不能强迫。再有,即使不是周末,雇员家里有重大事情也允许请假。最后,这家公司不得不继续聘用这名司机,否则就要支付非法解雇的补偿与惩罚。

非洲不少国家的劳动法明文规定,企业主不得对工人进行罚款和其他金钱上的处罚,也就是说不得扣工资,很多中方管理人员不清楚这项法律,动不动就扣雇员的工资,由此引起不少官司。

还需注意的是,中国国内的企业没有独立工会组织,更是很少听说“罢工”这个词,在非洲的中资企业对工会和罢工很不适应。在非洲,工会组织和罢工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干涉工会活动,还要为他们提供办公场所,特别是当工人罢工时,是绝对不能采取解雇、扣发工资等惩罚性措施的,否则,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非洲的中资企业一定要依法为员工交纳各种保险和工资所得税,我发现有的企业制作两份工资表,一份是真实的,用于内部发放工资和记账用,另一份是虚假的,用于报税,上面的用工人数明显少于实际人数,工资也比实际发放的少,起目的就是为了少交纳工资所得税。这样做的风险很大,一旦被查处,除了重罚和对负责人判刑外,还有可能被业主驱逐,没收银行保函,为了省点工资税,影响企业的全局和长远利益。

 

3.雇工容易解聘难,切忌随意开除

 

在埃塞俄比亚的一家中国公司开除了一名当地洗衣女工,结果这个洗衣工把这家公司给告上了法庭。法院的判决如下:公司解雇这名洗衣工非法,要么继续雇用,两年内不得解雇,要么支付2万比尔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非法解雇赔偿费。该洗衣工的月工资才400来比尔,2万多比尔相当于5年的工资。最后,这家公司只有继续雇用这个洗衣工。

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不懂劳动法引起的。在非洲,雇工容易解聘难,因为劳动法对雇主解聘员工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而且对一些特殊人员不得解雇,例如,不能对怀孕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在喀麦隆时,一家企业把一女秘书解聘,后来法院给这家企业送来了传票,原来女秘书把这家企业告上法庭,说她怀孕了。其实这个女秘书并未结婚,公司也不知道她怀孕,但她有医院的怀孕证明。最后,这家中国公司撤销对这个女秘书的解聘决定,继续雇用。

 

公司由于生产或市场原因需要裁员时,也要格外小心,因为法律规定了裁员的优先级,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弱者最后遭裁减。例如,埃塞俄比亚劳动法规定,企业裁员时必须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在企业中工作时间最短的员工;家庭负担轻的员工;在企业雇用期间致残的员工;工人代表或工会领导;孕妇。如果工会领导组织罢工,想把这名工会领导解聘,那是很麻烦的,因为工会领导的解聘优先级在后面,这就是用法律保护工会,防止雇主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