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法之源
陈敏昭
(三门峡上阳书院 472000)
[要点]夏代是中华历史上第一个披上王权神授外衣的家天下,大禹之子启打破王位禅让制,通过武力夺取政权,从此开始了王位世袭制,影响了中华历史数千年。夏之法多采用认可的形式,法律内容来源于原始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立法、执法与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从夏开始的权力综合运用,同样影响了中国数千年,至今仍然难以革除。
由于缺乏可靠的资料,文中难免有传说与附骥的地方,希望读者能够理解。
1、夏之疑;2、夏之源;3、法的起源和夏之法;4、古籍中的刑、法、律;5、夏朝的法律制度
1、夏之疑
在东方,我们确定早期历史的主要依据是甲骨文,而至今发现最早的甲骨文始于商朝,到周朝时候,甲骨文得到了广泛发展和推广,现在出土的甲骨文多数是周朝时期的。那么,在甲骨文之前人们用什么符号和什么载体记载历史呢?是岩画吗?也许是。2005年10月份,考古学家在宁夏发现了大量刻在石壁上的图案,经考古学家论证,这些图案早于甲骨文至少有两千年。按现有的历史知识推断,这些石壁上的图案有可能是夏代或者夏之前的遗迹。如果我们能够正确解读这些符号的话,那么,中华历史将有可能重新书写。
人们常说“中国具有五千年的文化历史”,是从历史传说的炎黄二帝算起的,而真正有确切文字记载的商代到现在,也就是四千年左右。关于夏的那些传说是否可靠?夏人活动的主要区域在什么地方?夏代是否有明确的疆域?它又是如何确定的?夏人的社会活动主要依据什么规则?等等。这些问题对我们这个特别重视“根”的民族而言,实在太重要了!尽管曾经有过一次断代工程,但是仍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什么时候我们才能走出传说与推测的沼泽,还历史一个清白?
2、夏之源
2.1夏之前
大约距今两万年前,中国最早的人类开始进入氏族公社。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成员随首领不断游走的、还没有完全固定居住地的人类共同体。氏族公社的第一阶段为母系氏族公社,仰韶文化则是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期。母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这时的婚姻形态为群婚,开始在氏族内部群婚,后来发展为族外群婚制。氏族成员以母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今天,我们在川、滇交界的泸沽湖畔的摩挲人生活中仍然能够观察到母系氏族的影子。随着劳动强度和不同氏族争战烈度的增加,人类转入第二阶段——父系氏族公社,距今约五千年的龙山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是中国历史上的父系氏族公社的重要代表。父系氏族公社的主要特点是男子在生产和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婚姻形态已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氏族成员以父亲的血缘确立亲属关系。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氏族公社基本上按血缘关系划分和组织居民,人们属于一个大家庭;氏族公社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氏族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氏族首领选举(?或推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要和其他氏族成员一样参加劳动和分配。春秋时期经过孔老夫子修改编撰的《礼记》对原始氏族公社的社会生活状况有过理想化的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又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余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原文早已遗失,是后人依据其他典章编撰而成的,其可靠性值得怀疑。
社会的三次大分工(第一次大分工是农业与游牧渔猎业分离,石制工具的改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农业和手工业分离;第三次是专业商业贸易队伍的出现)和私有制促进了社会进步。分工使社会财富逐渐集中到极少一部分人手中,每个家庭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原始财产氏族公社共有制”逐渐消失,被财产家庭私有制所取代。同样,在社会领域,氏族公社的原始民主管理被专业化的国家管理所取代。
2..2夏之立
夏族是大约居住在黄河流域河南省西部、山西南部的一个比较大的部落,在社会领域通行“禅让制”,推举贤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尧、舜、禹先后被推举为夏族的首领。尧、舜时代,氏族部落中的一些重大事务,都要大家共同商议,如氏族部落首领人选和领导治理洪水的人选问题,都要与四岳会议(岳:比较平坦的山或者高丘。那时候黄河流域洪水泛滥,人们多居住在山上或高丘上)共同商议。四岳是具有军事民主制性质的氏族社会的联盟议事会议,是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禹得到舜禅让的管理职位后,由于夏族内部和居住环境出现了许多问题,禹开始擅权。根据《国语》记载,禹在一次部落首领大会上,“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一方面说明禹严厉执行会议纪律,另一方面说明禹已有擅杀的权威。但在他临终前还是按照传统禅让给东夷族的首领益作为继承人。似乎得到禹的特别照顾,禹之子启的部族逐渐强大起来,并且有很好的人际关系,禹故之后,许多部落反对益而拥护启。《史记·夏本纪》中记载:“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治。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于是启即天子位,为夏后帝。时间大约在公元前2070年左右。都城在今天山西省东南阳城附近。有扈氏(古部落,姒姓,与禹、启同姓,居于今陕西户县附近)不服,叛乱。启派兵攻打有扈氏,在“甘”的地方(今陕西省户县西南)大战有扈氏并且打败了有扈氏,进而巩固了他的执政地位,罚有扈氏做他的牧奴(负责放牧牲畜的奴隶)。就这样,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禅让制的废除,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已基本瓦解,国家机器已经产生。《礼记·礼运篇》记载:“今大道既隐(原始公社制度解体),天下为家(变公有为私有),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财产私有),大人世及以为礼(子孙继位,认为当然),城郭沟池以为固(修筑城郭、挖掘壕沟以保护财产),礼义以为纪(制定礼教和法律),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等级制度),以立田里(划分疆界,土地私有),以贤勇知(豢养武人与谋士作爪牙),以功为己(谋个人利益),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争夺及革命不可避免),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执政者中的圣人)。……是谓小康。”这就是小康社会的由来。
2.3国与法之诞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夏时,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公社已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统治臣民。《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汉书》也说:“铸九鼎,象九洲”。禹、启时代已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地区,并设有9个地方长官“九牧”进行管理。恩格斯说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二个特征,“是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夏已经具备了恩格斯所说的这个“公共权力”。《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中央有职事官“六卿”,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地方有牧民官“牧守”。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夏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 圜土和夏台指的都是夏朝的监狱。此外,夏朝还有维护公共权利所需要的贡赋捐税。《史记•夏本纪 》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中也提到:“夏后氏五十而贡。”恩格斯说:“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这些都足以说明,夏王朝与旧氏族社会有着本质的不同,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
夏启即天子之位,打破了氏族社会的“禅让制”,在中国历史上开始了王位世袭制。夏启建立夏王朝后,“淫逸康乐”,对于启纵情享乐过着荒淫生活,《楚辞·离骚》也有记载:“启九辩与九歌兮,夏康娱以为纵”。这反映了夏朝统治者已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
夏朝国家形成,标志着中国历史开始了新的进程,启成为我国奴隶制社会的一个帝王,揭开了中国四千多年的发展历史。
在夏朝国家建立之前,原始公社的生产力得到发展,私有制和利益阶层出现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原始的社会习惯无法再维持社会秩序了。这时,既得利益集团把符合本集团利益的某些习惯、礼法、秩序等通过执政者的认可,变为国家的意志。在夏王朝主要是通过帝王发布命令来确认某些习惯、礼法等强迫人们遵守。这样,法与国家一样,在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就产生了。
3、法的起源和夏之法
3.1法律的起源
法的起源是指法在人类历史中的形成过程,即它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基于什么原因又是如何形成的。关于法的起源问题,古今中外有多种不同的认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用历史唯物主义观阐述了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规范社会成员日常行为的主要是习惯。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准则。原始习惯包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广泛。有关于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习惯;有关于婚姻、家庭和亲属制度的习惯;有关于处理公共事务的习惯;有关于财产继承的习惯;有关于解决纠纷的习惯;有关于维护共同利益的习惯;有关于宗教方面的习惯。
原始社会的习惯,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它不靠国家强制力执行,人们都能共同遵守。因为这种习惯反映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要求,如果有人破坏或不遵从这种习惯,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原始社会的习惯“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但这种舆论的谴责,具有社会性,形成一种威力很大的社会力量。所以“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制令”就是利益社会的法律。
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主要是因为原始社会不具备法律存在的客观条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变化,发展到父系氏族公社,私有制和个体家庭建立起来。为了掠夺奴隶和财富,军事民主制及其组织机构发展起来,氏族长老逐渐变为氏族贵族,军队、法庭和监狱也逐渐出现。 最初带有军事民主性质的氏族会议逐渐变成国家权力机关。法也随之逐步萌芽并发展起来。
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原始习惯具有了利益色彩。此后,国家机关根据统治者的需要,赋予某些符合统治者利益的习惯以国家意志,使之成为习惯法。最初,习惯是针对具体人、具体情况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如对分配产品行为的调整。等上升为习惯法时,便针对某一类社会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的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调整。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原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
在原始社会,各种行为规范混为一体,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夏朝虽然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但国家机构尚不健全,主要是“法自君出”,而当时君主又主要是通过认可原有行为规范的形式制定法律。
3.2夏法之源
据史料记载,夏朝法律的内容来源于以下各行为规范。
3.2.1原始社会的礼
礼,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按照王国维先生的解释,甲骨文中的礼字,表示一个盛有双玉的用来供奉上帝和祖先神的器皿。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非常频繁,礼就就成了奉神祁福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成为规范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涉及到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夏朝建立以后,最高统治者在神权思想的支配下,将原始社会的“礼”进行改造,将它与国家统治和重要活动结合其来,赋予国家意志,从而变成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3.2.2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
据《辽史·刑法志》载:“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鸿荒之年,生民有兵,如蜂有螫,自卫而已。”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私有制和私有观念,氏族部落之间的为了掠夺奴隶和财富的战争发生了,而且随着利益分化和氏族部落首领权势的增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战争是需要组织和纪律的,即“师出以律”。相传皋陶在尧舜时代,既是军事首领,又是大法官,曾制定过法律,也用过法律。《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夏王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一部分战争纪律从用来征战敌人发展为约束臣民的法律,带有统治的性质,发生了质变。夏朝的《甘誓》就是带有军队命令性质的法律。
3.2.3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
苗族和华夏族属于两个不同的族系,文化发展大体相同,两族长期处于战争状态。涿鹿之战,蚩尤败于黄帝之手。但苗族较早摆脱了神权统治,制定了刑法。《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奴隶制五刑最早来源于原始时期的苗族。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起源的有其特殊之处: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法的起源就是社会调整从自发的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自觉的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法的起源也是法与宗教、道德、习惯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化的过程。
4、古籍中的刑、法、律
在我国古代, 刑、法、律、命、令、制、诏、诰、誓、典等术语,都指的是法律。但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典,基本上都有一个统一的称谓,其中刑、法、律又是各朝各代最基本的法律名称。夏、商、周制定的法典叫刑,比如禹刑、汤刑、九刑、吕刑、刑鼎、竹刑;春秋和战国交替时期制定的法典叫法,比如晋国的被庐之法、晋国赵盾的常法、楚国的仆区法、茆门法;秦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个朝代制定的法典多称为律。
5、夏朝的法律制度
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随着国家的建立,法律也随之产生。但由于夏朝距今有4000多年,可靠的文献记载并不多,我们只能就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的片段,对夏朝法制做一个大致的推断。
5.1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因“乱政”而作,所谓“乱政”就是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执政者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法律。“禹刑”以禹命名,但并非大禹所作,而是历代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先祖而名为“禹刑。” 我们现在无法考证禹刑的具体内容,只能根据后人对夏朝法律的追述做一些了解。东汉著名作家郑玄在其著作中讲:“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辟通刑,大辟即死刑,膑辟即挖掉脚骨,宫辟即割掉生殖器,劓即割鼻子,墨即刺面涂黑,这是五种刑罚。《隋书•经籍志》也记载到“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两种文献记载一致,都说夏朝法律规定了五种刑罚,共三千条。
5.2甘誓
夏后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曾在“甘”(今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战争动员令,即《甘誓》。誓是夏朝的一种法律形式。《尚书·甘誓》记载:“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六事之人”是指军中的分管军事的统帅。郑玄曰:“五行,四时盛德所行之政也。威侮,暴逆之。三正,天、地、人之正道。”夏后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德性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惩罚。夏启在《甘誓》中宣布有扈氏两大罪状之后,又告诫他的手下:“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甘誓》实际是军令,这也说明,夏朝法律的部分内容来源于军队的命令。
5.3“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三种罪名,“杀”是“擅杀”。这实际上是源于《左传》记载的“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此案发生在鲁召公十四年(公元前528)。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土地,调解了很久也没成功 。韩宣子命令叔鱼处理此案。叔鱼认为罪在雍子。雍子贿赂叔鱼,把女儿嫁给他。于是叔鱼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大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博学多才的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据《夏书》记载:‘昏、墨、贼,杀。’雍子明知自己有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己恶而掠美为昏’,雍子犯此罪,自己有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叔鱼犯此罪,贪婪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刑侯杀人而毫无顾及就是贼。昏、墨、贼,是三种罪名,凡此三罪者,依照夏朝的法律要触以死刑。”
5.4夏赎刑
在夏朝的法律制度中,极力保护少数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明夏朝已经有赎刑制度。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尚书·舜典》:“金作赎刑。”据史料记载,夏朝已经出现青铜冶炼,用铜赎罪。《路史·后记》说“夏后氏罪疑唯轻,死者千馔(zhuan,音转),中罪五百,下罪二百。”馔是重量单位,铜六两一馔。即可依罪轻罪重用铜赎罪。 赎刑是一种可选择适用的刑罚代用刑。夏朝虽然已有青铜,青铜是贵重金属,不可能人人都有。少数奴隶主贵族可以选择赎刑而不必适用刑罚,但平民和奴隶却没有这种选择的可能,只能接受刑罚。
5.5夏之监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根据陕州志记载,明代陕州的监狱还是“圜土”,具体地点在今陕州公园西北角的羊角山一带。
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上阳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