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需求的日益增长,给了“黑车”鱼目混珠的机会,不少“黑车”司机,进入客运市场非法载客。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车“拉客”被罚,车主不服状告行政机关的案件,真相究竟是哪般?快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3日晚,陈某群接到朋友李某电话,让其将自己的三个朋友从长春市拉回长岭县,陈某群爽快答应。2月4日,从长春市返回长岭县的路上,途径长岭县永久镇时,被在疫情防控卡点执勤的稽查人员拦下,陈某群表示,其中三人系兄弟李某的朋友,另外一人是自己的亲属。但经稽查人员询问
陈某群竟不知此“亲戚”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稽查人员认为,陈某群存在非法运载乘客嫌疑,当场将车辆扣押,并进行了调查,得知该乘客与陈某群约定车费100元。
6月16日,运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群罚款1万元,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陈某群不服,坚称自己是做好事顺路带人,没有收取费用。遂向长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运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审理结果
经长岭法院审理查明,运管所作为具体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具有社会管理职责。该案中,运管所在执法过程中,对陈某群及车上乘客进行了询问和调查,且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陈某群的陈述、申辩意见,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此外,在询问乘客时,乘客称车费100元,陈某群辩称该乘客为其亲属,却不知该乘客姓名等基本信息,因此,长岭运管所认定陈某群非法营运的事实清楚。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处罚适当。
最终,法院认定,长岭县运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于陈某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驳回陈某群的诉讼请求。
黑车虽便利,但存在车况不明、事后难追责、出事无保险、司机乘客信息不透明、行驶线路无法记录等多种不安全因素,导致其安全系数低。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出行一定要选择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
法官有话说
“黑车”的危害有哪些?
对乘客而言,“黑车”是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车辆状况、司机驾龄等不明,而且大多数“黑车”为追求经济利益,超载、超速问题突出,安全隐患大,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对社会而言,“黑车”的出现,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抢占了合规经营者的客流,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