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税税则的修订
1、初期关税税则
国民党政府初期关税税则,包括从1929年元月开始至1930年底为止的过渡时期的关税则和从1931年开始至1934年止的固定税则两个阶段。
(1)过渡税则
(2)固定税则
1931年-1934年则为固定税则时期,不过,在此时期内国民党政府共改定税则两次。
进口税:1931年12月施行固定税则,税目有十六类六百四十七目,其中减税的有一百五十项,增税的有四百五十一项,未变动者二百三十二项。税率分十二级:最低为百分之五,最高为百分之五十。以后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了糖品税率,对药物、人造靛则提高税率。1933年又以1931年为货价较准年度,在此基础上改订税则,计有税目十六类六百七十二日。提高棉布、日用品等三百八十五项的税率,糖酒烟等四百三十三项税率不变,人参燕窝等奢侈品九十二项降低税率。1933年12月又征米谷等进口税,提高麦粉、煤油税率。
1934年出于辅助财政的目的,国民党政府提高了1932年税则中棉布、机器等三百八十八项的进口税,降低棉花呢绒等六十六项的税率,其余四百七十项不变。这次修改后计有税目十六类六百七十二目,税率为十五级(包括免税级在内),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五,最高税率为百分之八十。此次修改将十二级税率改为十五级税率,最低税率未变,最高税率由百分之五十提为百分之八十,这是此期内变动较大的修改税则措施。
出口税:1931年出口税则分为六类二百七十目,规定从量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从价部分除肠衣、罐头、瓷器等二十五项值百抽五外,其余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点五,茶、绸缎等二十项免税,此项税则从
1934年税则,就1931年税则减低三十五项税率,新增免税品四十四项。还规定在财政许可范围内,对于原料品及食品,在国外市场销售困难者,酌量减税、免税,对工艺品予奖励输出者,也酌量免税。
转口税:1931年6月新订出口税则实行,所有出洋货物均照新则征税,对经由海港的国内贸易品所征之税,称为转口税,转口税率从原出口税率,即值百抽五,加百分之二点五的附税,计为百分之七点五。
转口税本按关平两征收,1933年3月废两改元,规定原关平银一两,等于国币一点五五八元,从
关税附加税:1931年因水灾严重,救济需款甚巨,国民党政府特定《救灾附加税征收条例》,对应征进出口税的货物,征收救灾附加税。
船钞(吨税):1933年以前船钞分两级,一百五十吨以上之船舶每吨课银四钱,一百五十吨以下者,每吨课银一钱。至1933年废两改元后,凡船只吨位超过一百五十吨者,每吨应纳国币零点六五元,一百五十吨以下的船舶,每吨应纳国币零点一五元。纳税范围包括:往来于通商品岸的中外轮船、帆船、汽船、马特船、电船、趸船、货船、驳船等,不论其为国内、国外航行,均一律征课。免税范围:各国军舰、领港船、公务船、 艇予以免征。来往通商各国之间夹板火轮商船与拖船、趸船、并艇只、驳船、挖泥船有下列情况者亦予免税:因躲险、修理或添煤进口,按照海关指定停泊遵守关章者;系商人自用,仅运带行李书信食物,以及按例不纳税货物者;进口上下乘客不满二十人,并在四十八小时限内复出口者;归船进口拆卖者。
此期内修改税则的特点:将富于弹性的进口货减税,日用品增税。鉴于富于弹性的货物多为奢侈品,而减税可以引起进口量增多,从而增加关税收入,同时也满足大官员、大地主、大资本家等的奢侈生活的需求。相对而言,日用品需要则无弹性,增税不致于影响进口,也就不会影响关税收入。由此更可以看出国民党政府关税的财政关税性质。至于出口税则中没有对制成品和原料区别纳税减税,减税的结果无疑对民族工业危害极大,因为这使帝国主义在中国取得购买廉价原料的特权,又制成产品流入中国,获取巨大利润。中国工商业输出原料取得的利益,绝不能与帝国主义所取得的对华输出制成品的巨额利润相比。由此可见关税自主后,修订税则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有利,而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却受到极大的阻碍。
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关税和盐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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