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产权初议


 201933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意见》中提出: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此项意见对长期人们困扰与思考的问题指明了方向,需要根据不同的维度进行分析。

一、  数据在数字经济中的地位

对于数字经济存在诸多定义与论述,其中最为典型是2016年二十国领导人会议中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按照相关专家学者的分析,数字经济发展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系统: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一般对数字经济的理解按照:数字技术、数据、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平台三个维度;而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为:软件、信息(数据)、教育、顾客权利、商业数字化、数字经济政策等因素,但是所有将数字经济各个组成部分加以链接的要素就是数据,因此,有人将数据形容为“现代经济中的血液—石油”。

二、  数据的特点

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可以是符号、文字、数字、语音、图像、视频等,数据是信息的表达,信息是数据的内涵,在数字经济语境下的数据具有以下特点:

1、从属性上看,数据具有一定的公共品属性。从使用环节看,数据具有很强的非竞争性,一个人使用了某样数据,并不影响其他人对它的使用;而从生产环节看,数据具有很强的非排他性,不同的搜集者可以对同一数据源进行数据搜集,互不干扰。

2、数据具有很强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规模太小,或者维度太少的数据对于分析是没有意义的。随着数据规模的增大、维度的增加,可能从数据中挖掘出的价值将会呈现出几何级数的上升。

3、数据具有较强的可再生性和可替代性。不同于石油等传统的生产要素,数据不会因为使用而消失,反而可能因为使用而不断增加。与此同时,数据也不像石油那样绝对不可或缺。事实上,为了达成相同的分析目标,我们可以采用完全不同的数据集合。

4 混合性:很多数据无法明确分割开来,可能是由上亿个不同主体产生;

5、复杂性:数据的形成可能需要经过好几轮不同主体的产生与处理;

6、 不确定性:如何使用数据在形成数据的时候往往并不明确,后期通常还会进行层层挖掘,因此数据的价值也很难被标准量化;

7、多栖性:因为数据方便复制携带,所以数据可以同时存在不同的介质中;

8、 特殊的稀缺性:数据存在无形性,且理论上可无限复制,并且复制品与原物的价值等同,所以数据的稀缺性与通常所讲的资源稀缺性存在明显区别,数据的稀缺性往往体现在获取及控制使用上,而不是数据本身具有很高的直接价值,单个数据往往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

9、 低智力性:数据往往是反应某种客观现象,因此通常不具有独创性或创造性;

10、 隐私性:有些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数据往往具有隐私性,这也是大家觉得数据很敏感的根本原

三、  产权理论与对数据进行产权分析的不同维度考量

    产权理论最早由科斯提出,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指出:

定理I: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产权如何进行初始配比,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市场交易,都会导致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况(帕雷托最优);定理II: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初始配比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现实中的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所以科斯定理I更多起理论指导作用。但可以从科斯定理II得出,产权的配比最终将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对财产性权利进行产权划分是,人们经常从以下维度进行考量:

1、    经济角度,坚持效率优先;

2、    社会角度,坚持公平优先;

3、    二者兼顾。

四、  现行法律对其他产权进行界定时的不同考量。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其中的例证为:

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在知识产权的设定上,需要兼顾拥有先进技术或知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即促进社会进步),因此,授权时需要审查知识产权的创造性,同时,又设定了一定期限。

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也可以定义为: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物权的设定上,即设定物权人的相关权利具有排他性,同时,又设定了物权公共利益征收制度。

3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设定债权时,主要从相对性与合法性等方面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定。

4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对于股权的设定,一般是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等法律上对股权进行了限定,从而,在坚持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

从以上产权形式的设定上,一般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也将是数据产权设定时主要原则;

五、  数据产权设定时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1、    坚持数据资产化作为设定数据产权的前提。

资产是指由市场主体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市场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市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可明确作为“资产”的数据资源,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可帮助现有产品实现收益的增长;数据本身可产生价值

具体表现为:(1)、数据助力现金流,即数据本身不产生价值,但通过数据作用于现有产品 使其在创造收益、降低成本上有更好的表现。市场主体通过这种数据“内消”的方式,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用于服务自身经营决策、业务流程,从而提高产品收益;(2)、通过利用数据优化业务的方式,是数据间接产生收益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数据能够产生的价值是难以评估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让数据以各种形式进行交易,这是数据产生价值的直接方式。

因此,进行数据产权设定,坚持经济效率优先,就是坚持将数据资产化作为最终目的,从而最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也就是,谁能实现数据资产化,法律将数据产权赋予谁。

2、    要坚持处理好几个关系。

其一、坚持处理好数据的原始主体的关系,防止出现信息“孤岛”。

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各种平台上进行交易或者日常生活中社会个体(个人或企业)均会产生各种数据,这些数据在个体手中,由于不能进行数据整理,不能实现数据资产化,但是,这些个体又具有隐私权保护与商业秘密需要保护的需求,不对这些需求进行考虑就会出现行使“删除权或遗忘权”的请求,这就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与产生数据的各种个体进行合作,同时,需要进行信息的“脱敏”,否则,会面临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法律制裁;

其二、坚持处理好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在数据产业化过程中,政府提倡信息共享,这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当然数据赋权主体也必须肩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义务,特别是防止垄断性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行为。

总之,在充分考虑数据特点、借鉴其他产权界定的经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议将数据产权赋予具有数据资产化的“平台”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