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风险教育


 近日,中行“原油宝”事件在网络与报章的报道中时常出现,对于此事件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投资者权益保护、契约精神、理财产品缺陷等诸多方面的,但是,对于普通群众的投资风险教育也应该是其中重要方面,但鲜为人们提到,需要更加得到重视。

投资风险是指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在投资过程中时刻存在,需要进行识别与防范,甚至需要做好承担损失的准备。

在现实社会过程中,出现投资风险的形式很多,例如:股票被套牢,股价下跌,造成损失;债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房价下跌,甚至不能完全交付;合伙或者入股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总之,任何投资都会出现各种投资风险,对于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需要自己扪心自问,如果投资失败,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承受;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因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房价下跌而出现的群体性信访等群体性事件;因债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不断群体性讨债事件;最为严重的是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购房者购买不符合“五证两书”要求的房屋,历经波折,最后交房,购房者自夸“具有投资眼光”的窃喜,不能交付时,呼号抢地,不断上访,甚至发生群体事件的情况,审视这些现象,我国的百姓,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侥幸”与“投机”心态表现十分真切;

 

存在以上出现的情况,说明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需要补上投资风险教育的一课,这种补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在宣传中强调市场经济主体意识,克服政府的“保姆”意识,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每个企业或公民个人,作为法律主体,应该具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政府只是负责社会运行秩序,对于个体只是提供法律上“救济”与社会救济,对于社会投资的风险不做“背书”与“兜底”。

其二、强调社会运行过程中的“契约”精神,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承担方式,需要承担责任的一方必须承担,不能做出任何免除;

其三、强调投资不光需要享受投资收益,还需要识别与防范投资风险,这是专业工作,不是普通人可以随便承担的,也就是一般人讲的“自知”与“守本分”。

为了将投资风险教育落到实处,需要在制度建设中做出以下改变。

其一,在投资领域,区分普通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的基础上,尽量明确“普通投资者”禁入的“高风险”领域,例如:高风险理财产品等;对于投资产品风险提示过程中,需要明确“投资本产品存在本金损失殆尽的风险,您是否可以承受”等条款;

其二,对于“预期收益率”的说法应该改为预期收益为负   %至正   %之间。

其三,改变代理关系,不能将专业判断交给普通投资者,允许出现在投资理财产品等投资领域应该推出“保本低息”的品种,将专业人员的判断与其对风险防控的结果之间进行利益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