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也是金融机构资金交易和资产负债管理的工具。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小企业票据融资的可得性和效率还有待提升。从金融机构资产交易的角度来看,票据个性化特征比较明显,价格形成机制较为复杂,标准化程度不够高。
标准化票据的法律难点解析
根据《标准化票据业务协议》所述标准化票据交易结构及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性质,标准化票据并未使用特殊目的载体。
首先,标准化票据的定义中并无特定目的载体的安排。
其次,委托机构与存托机构签署的《标准化票据业务协议》中并无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在目前国内法框架内,除非利用《信托法》规定的信托以及具有特别法规的规定,并不能创设一种特殊目的载体。为了管理作为基础资产的票据,存托机构为标准化票据开立了一个标准化票据产品托管账户,用于托管票据资产,这可能借鉴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非法人类参与者”开立托管账户的安排,但标准化票据本身并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非法人类参与者”。
第三,上海票据交易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如果上海票据交易所担任特殊目的载体的管理人,则与其基本职能可能无法匹配,因为根据《信托法》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受托人(或管理人)对信托财产、专项计划财产具有严格的管理责任。当然,从存托机构在标准化票据中履行的职责来看,和上海票据交易所本身职能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并且由于基础资产的特殊性,上海票据交易所实际可以履行很多受托人的管理职责。
第四,从委托机构与存托机构、存托机构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来看,标准化票据并未通过一个明确的特殊目的载体来实现资产端与资金端的连接。
标准化票据的存托机构与投资者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在簿记建档结束后,上海票据交易所与投资者于申购日签署《标准化票据认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获得配售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日期、划款账户等。
根据《创设公告》及《标准化票据业务协议》及相关协议,投资者与存托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概述如下:
投资者委托存托机构代为持有基础资产。投资者委托存托机构通过设立的标准化票据产品托管账户代为持有基础资产,委托机构向存托机构背书转让委托票据的权属,在存托机构设立的标准化票据产品托管账户中的基础资产归全体投资者所有,与存托机构固有财产相区别。
投资者同意存托机构代为放弃委托票据项下对委托机构的追索权。自当期标准化票据正式设立之日起,经所有投资者同意,存托机构承诺放弃委托票据项下对委托机构的追索权,但委托机构同时为票据承兑人、贴现人或保证人的除外。
投资者委托存托机构代为行使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
票据市场将正式迎来标准化票据发展的时代。在标准化票据在盘活现有票据存量,激活释放服务中小企业的活力的同时,也给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带来新的市场机遇和发展空间。为了赋能存托机构的标票创设,全国首款RPA+AI标准化票据创设管理系统"标票通"于近日正式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