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
法治周末记者 霍建清
责任编辑 宋媛媛
2021年7月15日,山西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子融汇银行)又被罚了。
长治银保监分局公布了两条行政处罚信息,第一条针对长子融汇银行,因“违规新增跨区域贷款,规避贷款集中度化整为零违规发放贷款”,给予其“责令整改,罚款60万元”的处罚。第二条针对长子融汇银行时任法定代表人李宏伟,处罚决定是“取消三年任职资格”。
长治银保监分局有关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因为长子融汇银行是“屡犯”,所以这次处罚重些。
在国家批准成立村镇银行之初就随即制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村镇银行的定位是“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银保监局官网显示,2014年12月4日,长子融汇村镇银行曾因提供虚假报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被处以50万罚款;2017年8月25日,又因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管人员,违规发放贷款等,被处罚25万元。两次处罚时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李宏伟。
那么,长子融汇银行这次被“处罚重些”背后发生了什么?
借3人之名,贷款2700万元
时间追溯到7年前。
2014年9月9日,长治市屯留县宋某在长子融汇银行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
10天后,长治城区苗某飞又在该行借款800万元,期限一年。
2014年12月2日,长治城区张某峰也到长子融汇银行贷款,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
以上三人的贷款,均用的是担保人李金平的房产做抵押。在长子融汇银行与这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借款用途分别写着“购钢材”或“购工矿设备”。
几年后,经有关部门查实,此三人是黎城县的黎城蓝天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城蓝天公司)的员工,贷款也没有用于购钢材或工矿设备,而是直接转入黎城蓝天公司老板控制的账户,“老板是借用三人的名字贷款”。
2015年11月9日,在以上3笔贷款均已逾期、严重失信的情况下,长子融汇银行又给黎城蓝天公司放贷1400万元,期限半年,借款用途是“用于偿还贷款”。
这笔贷款仍显示是担保人李金平提供的担保。
到了2016年4月,4100万元贷款本金仅偿还了1万多元,还欠大笔的利息及罚息。长子融汇银行先后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银行将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长子县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作出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长子融汇银行的主张。
因为无人上诉,4份一审判决随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蹊跷的借贷官司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担保人李金平才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及投诉,称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4起诉讼,是有人拿着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替”他们夫妇打完了全部的官司。
相关案卷显现,李金平、唐东嵘夫妇签字委托了牛某军做特别授权代理人,但授权委托书上及应当李金平夫妇签字的相应法律文书上,签名区域虽都有李金平和其妻子唐东嵘的名字。但该夫妻称这根本不是他们的签字。对比字体直观看,这些签名字体与他们本人的笔体相去也甚远。
在长子县检察院组织的检察建议听证会上,牛某军当场承认,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不是李金平夫妇签的,但他又说,李金平曾经口头授权他,他是实际的被委托人。
2021年的7月下旬,法治周末记者曾找到牛某军,试图了解个中原委,牛拒绝接受采访。
2021年4月25日,就上述4起案件,长子县检察院向长子县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
一个月后,长子县法院作出裁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四起案件“程序不当”和“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比较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
担保人李金平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因为和黎城蓝天公司的老板王氏兄弟是好朋友,他们说贷款只为短期周转,才同意为王氏兄弟贷款抵押担保的。出于对银行和朋友的信任,他和妻子签贷款抵押等文件手续时,没怎么看内容,后续也不知道贷款被挪作它用。
他说,通过这件事的折腾,让他夫妻学到了很多知识,尤其是金融银行业的法律法规,例如:村镇银行不能跨区域放贷,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贷前审查要认真,贷后监管要到位,不能突破贷款集中度管理,禁止以贷还贷掩盖不良贷款等等。
“长子村镇银行如果严格按照法规来,这4笔贷款一笔也不应该发放,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背后有什么事,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深入查一查。”李金平说。
2020年9月,李金平的妻子唐东嵘就长子融汇银行办理贷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向长治银保监分局举报。
2020年11月,长治银保监分局向唐做了反馈:“经核查,长子融汇银行向王岗、王强(黎城蓝天公司股东、控制人)发放借名贷款2700万元的情况属实,我分局已对长子融汇银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半年后,长治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长子融汇银行的处罚信息。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长子融汇银行成立于2011年1月,股东由长治银行(占比20%)及8个自然人组成,注册(实缴)资本1亿元。
2021年7月26日,在长治银保监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为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过高,对村镇银行的要求是:单一集团客户的贷款集中度不能超过15%;单一客户的贷款集中度不能超过10%。一般按村镇银行实缴资本计算,长子融汇村镇银行注册资本1亿元,那么单一客户贷款就不能超过1000万元,他们为了规避这项管理,借另外3个人的名字贷款2700万元给王岗、王强使用,就是化整为零,严重违规。
“长子融汇村镇银行违规违法不是这一次,前几年还有,属于屡犯,所以这次处罚的较重”,这位负责人说。
在长子融汇村镇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和信贷科长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他们说,之所以给王氏兄弟以及张、宋、苗三人办理贷款,是因为担保过硬,有超值的房产抵押在银行,能确保银行不会损失。
“王氏兄弟拿走了贷款,银行通过执行我们的抵押房产收回了贷款本息,只有我们担保人弄得个倾家荡产”,李金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感觉自己被骗了,他们也曾到公安机关报案。
长治警方一位熟悉本案的警官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经过初查,还不能定性为合同诈骗或贷款诈骗,但比较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征,相互串通围猎担保人的痕迹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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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