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行政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助力器


 

正风网媒【宋艺萍】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下重要的时代课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蛟河法院始终践行“两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点工作,让行政诉讼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防线。近日,蛟河法院办理了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一,未经批准,破坏基本农田。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杨某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里取土。蛟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杨某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72309.02元的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上缴罚款,故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二,无许可证,擅自开采泥炭。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刘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泥炭,属于无证开采。蛟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开采的泥炭1650立方米;罚款33000元的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33000元的义务,故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三,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李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蛟河市林业局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4780元;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故蛟河市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以上三个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裁定三个案件准许强制执行。图片2.png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我们要从上述的案例中吸取教训,提高保护意识,共同建设、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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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紧生态保护“红线”,建设更美绿水青山。蛟河法院此次环境保护系列案件的高效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向社会公众展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给想要破坏生态环境的人敲响了警钟,同时提高了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蛟河法院会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为生态建设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