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某市市民李某夫妇在某局当保安和保洁工,某局违反劳动法十几年没有和李某夫妇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保险。李某夫妇多次找领导反映要求签劳动合同买保险,局领导不予办理。无奈,李某和老伴踏上漫漫上访路,最终单位给李某夫妇一次性赔偿40多万。回去的路上被公安以敲诈勒索逮捕。
其次,本案中有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敲诈勒索罪”成为近年一些地方打压上访者的“大杀器”,让很多访民蒙受不白之冤。
其实,访民上访,某些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给予钱款之后,又追究其敲诈勒索罪的案件,之前发生过很多,也引发了很大争议:
单位能不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呢?
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明明是李某单位给予的赔偿,合法的、理所当然的,是敲诈勒索吗?李某收到单位的钱物算不算“敲诈勒索”?
郑某合法上访,被基层政府截访之后,经过各种协商,得到单位的补偿款,算不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上访要挟?要明白的是,这些补偿款钱款,按法律就是李某夫妇合法所得,或者是基于对李某夫妇自身权益受损的补偿,都有合法的取得依据,并非“非法占有”,这和“敲诈勒索罪”中无中生有地通过要挟,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有着本质区别。
李某夫妇合法上访是否构成“威胁单位”?要知道,依法上访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这是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地方信访规定明确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甚至信访可以在宪法上找到依据。为什么李某夫妇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反而成为“要挟单位”了呢?如果单位通过发钱款方式补偿李某夫妇不让上访,算是敲诈的“受害者”,那么被剥夺上访权的李某夫妇,怎么不是“受害者”了呢?法院要不要保护李某夫妇的正当权利呢?
目前最权威的判决认定是:2014年江苏省高院通过再审程序审理的“射阳县访民李某犯敲诈勒索罪案”。此案中,访民李某因为鱼塘被当地政府不规范征收而不断上访,之后当地政府迫于信访压力,给付李某10万元。江苏高院认定:上访固然给地方政府造成了信访的压力,但是,依据我国《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访民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当地政府的给付行为均经集体研究,并不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李某夫妇合法得到单位的补偿款被控敲诈勒索案”一再发生,希望最高法将前述江苏的案件作为典型判例予以公示,以统一司法标准,明确信访、得到地方政府的救济给付,是公民的正常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以,2014年以来,中央决策立推“诉访分离”改革,终结“信访不信法”的问题,避免让宝贵的行政资源陷入无休无止、涉嫌严重违法的截访工作中。增量问题要杜绝,存量问题也要消化。对像上访人或举报人这样得到过当地政府情愿或不那么情愿给的“救助金”的访民,再去追究其“敲诈政府”的刑事责任,是否有助于化解矛盾?
政府应该把大量的维稳的人财投入到为老百姓维权上,化解社会矛盾,国家发展才能稳定,人民生活才能幸福。
《撰稿:淮河浪子、张子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