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合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并不陌生,它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需遵守的条文。众所周知,在日常办理事务时,签订合同是自身权益的一种保障,但涉及到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细节时,往往很难详尽或是有所忽视,这就难免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依法律规定是基础,内容详尽且遵从是确保合同履行的保障。
在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即是由于监理服务合同内容不够详尽、各方权益实现条件不够清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意料外事件后,双方就权益实现问题产生了争议。
该监理合同中涉及的监理工程为临江市某小区工程项目,项目的监理费最终按工程的实际竣工面积结算。该工程实际竣工面积为77,660.53平方米,监理费共计698,944.77元,被告仅支付了监理费8万元,其余仍拖欠。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时间是从2012 年 10月1 日至 2015年5 月 30日止,但由于被告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延长至 2017年12 月 30日,原告遂要求被告支付因超期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27.9万元及拖欠的监理费和利息。
原告白山市某工程监理公司将被告临江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后,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中仅约定所涉项目的监理费按工程的实际竣工面积结算,并未有以监理服务时间为标准结算监理费的约定。虽然工程延期是由于被告原因导致,但其并不认可支付相关费用,在合同亦未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最终放弃超期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
临江市人民法院以此提醒,签订合同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亦应当详尽。尤其需考虑到超过履行期限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多种因素,以免出现超出合同约定的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法律后果。
编辑:李海朝 实习编辑:孙泓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