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朱光华 张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全社会学法、知法、懂法的氛围渐趋浓厚。但法律规定的专业性、广泛性、细节化等特点以及部分人的忽视、侥幸心理,使得普法宣传仍...

正义之声网讯【朱光华 张黎】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全社会学法、知法、懂法的氛围渐趋浓厚。但法律规定的专业性、广泛性、细节化等特点以及部分人的忽视、侥幸心理,使得普法宣传仍然任重道远。大家在不了解一些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条时,往往很难有效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因担保保证期间超过法定期间、原告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案件。该起案件中,原告分包李某承包的临江市国家森林公园修路工程,但李某拖欠其工程款16万余元。2013年12月,被告出面为李某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书,协议规定李某于2014年3月15日前偿还全部欠款。协议签订后,李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担保人)索要李某拖欠的工程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原告于2022年2月起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担保的欠款及利息。
但经过法院查证审理发现,被告的保证期间早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临江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面对败诉的结果,原告表示不解,认为像自己这样的普通百姓不知道该法律相关规定是正常的。法官在为其释明法理的同时,也表明“不知法”并不代表法律规定不存在,要加强学法、知法、懂法的意识。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根本保证。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人民群众更应该增强学法意识。一个个实际案例证明,若想让每一个人都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普法宣传仍任重道远。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编辑: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