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测”不是推脱不还钱的理由


 

正义之声网讯【袁秋林 徐超】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 9月,秦某承包某装修公司装饰工程中的瓦工工程,工程结束后, 由于施工房屋铺设地面漏水导致业主受到损失,秦某便进行了维修。维修完毕后,经过结算,该装修公司尚欠秦某人工费6000元。2021年2月10日,该装修公司法人给秦某出具欠据,并承诺在2021年3月末结清欠款,但约定到期后,该装修公司以“害怕业主家地面再次漏水索取赔偿”为由,不予给付欠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该装修公司不能把未发生的事情作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若后续实际发生了损失费用,装修公司可起诉秦某进行赔偿。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装修公司将所欠工程款一次性给付完毕。

临江市人民法院提示,当事人起诉、应诉时,应提供纸质版书面证据、微信截图、录音录像等,如不能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证据提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编辑:李海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