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应当有三种生命


         人应当有三种生命:作为物质基础的自然生命,也即生物性生命;作为人生存基础的环境(包括社会形态等)的环境生命;作为一个具有精神超越性的“宇宙生命”。

作为生物性生命,它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唯有其具有的某种或某些社会精神性使其同其它生物性物种区别开来;作为社会性生命,是其生命的一种生存适应与强迫,也同时是一种生命限制与禁锢;作为“宇宙生命”,是对社会生命的一种自我跳脱之后生成的一种高级生命存在形态。

这三种生命是一个逐层演化的进程,完全可能在一个个体中自然实现,但它不会凭借外力的推拉来实现,而是一种不可言说的“自觉”的成果,因此,它不具有普遍性。中华的孔孟之道的上端“圣贤”境界,便接近(但不是)这种生命状态,但它确成为一种“精神指挥棒”的存在。这是它的实存价值。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