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苏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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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金融、证券、公司法律事务

(一)金融法律事务

近年来成功代理并一直进行省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担任省内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如成功代理了中国光大银行、工商银行、河北省信用联社大量诉讼案件并处理了大量非诉法律事务,另为信达、东方、华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一直提供法律服务。

作为省金融办法律顾问,为省政府或金融办草拟、审查了诸多重要法律文件,为省政府金融办处置金融风险、处理邯郸信托和省证券登记公司等金融机构撤并遗留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等。

作为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专项法律事务的顾问,为其原开办单位如金融服务中心撤并等出具法律意见。

组织三十多位律师的规模化服务团队,从事省内某地方金融机构的大规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涉及案件达几百件,金额高达十几亿元。

接受聘请从事了中国光大银行、地方信用联社系统组织的大型全员法律培训:包括房地产按揭贷款业务的法律程序和风险防范;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看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银行储蓄业务的风险防范;以贷还贷的法律问题;银行对司法审计税务海关工商等机构的协助义务及注意的问题等。受省金融办邀请,从事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会法律培训、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培训会的法律培训。

(二)证券法律事务

代理省内某金融机构全权处理与北京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证券委托交易合同纠纷,成功的促使航空证券为该金融机构办理了近2000万元本金国债的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并收回了国债投资。

作为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的非流通股股东股权信托事务审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审查修改非流通股股东股权信托方案及相关文件;为企业改制上市内部职工股股权信托设计方案,审查修改相应信托文件。

作为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专项法律顾问主承办其境外上市境内法律业务,完成了境外上市的境内法律工作。

配合深圳市交易所、省政府金融办、河北省证监局等机构和相关专家,对河北省境内涉及七个地市的企业上市资源进行了调研指导活动。

受河北省证券协会聘请从事全省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法律培训工作。

(三)公司法律事务

接受委托承办台湾君怡国际有限公司与境内股东的清算事务。

目前正在作为清算组律师参与了河北省证券登记公司清算法律事务。

参与了多家公司设立、重组、改制法律事务,拟定方案并参与实施。

作为金融机构如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内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作为债权人律师参与多起公司破产案件。

(四)所代理的其他较有影响的案件

作为温建坤、刘永翠等贩毒案件中温建坤的辩护人,参加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北省妇女干部学校的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当庭质证被告人贩毒数量被核实减少到死刑线下,辩护观点被采纳,免除了被告人被判决死刑的危险;作为河北省建国之后最大的拐卖儿童案件中赵玉英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进行了成功辩护,辩护观点被采纳;作为某商业局副局长辩护人提供无罪辩护,使公诉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台湾君怡国际有限公司驻大陆代表林胜俊的辩护人,在君怡公司涉嫌虚假出资一案为林胜俊提供了无罪辩护,林被河北省高院判决无罪。

代理嘉禾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名誉侵权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代理河北“致癌毛巾”诉中央电视台、大众科技报名誉侵权案,该案被列入《2007年中国法治蓝皮书》。



法律顾问

河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顾问
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法律顾问

河北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法律顾问

大型合资企业河北泛亚龙腾纸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河北迎瑞房地产开发有

媒体维权记者安迪:我怎么越看你越像“职业杀手”?


  ——晋州“毒”毛巾事件疑点分析

原载:石事堂----安迪空间

http://hi.baidu.com/androom/blog/item/82f6a85111e2878a8c54302a.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f0f0ca0100bq5e.html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以《都是染料惹的祸》为题,报道了所谓晋州“毒”毛巾问题。这期节目的内容是这样的:首先,浙江一位姓陈的女士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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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纪行


2011年11月18日,我从石家庄飞香港,参加香港律师会组织的“两岸三地”青年律师论坛,22日夜回石,在香港小住几天。省内其他地市去的四人未和我同路,石家庄前去的律师就我一人,所以我是独自去独自归的。以前在做一境外上市业务时,曾办理过赴港澳通行证,但未去,所以这还是我第一次去香港。
论坛在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0号的世界贸易中心三十八楼举行,窗外即见山海色,那些三三两两的小帆船游于碧水之中,映着远处朦胧的山色。这里在铜锣湾,应是香港最繁华的地方,附近的中环据称是金融街。我们住在轩尼诗道一个不大的酒店――华登酒店,离开会的地方很近,走着十几分钟路程。会议主题是&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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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征:“毒毛巾”案:司法与行业规范冲突


魏永征:新闻出版总署严防虚假新闻规定的司法价值
----“毒毛巾”案:司法与行业规范冲突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侵权法过错归责原则的原理,指出最近新闻出版总署严防虚假新闻的规定作为新闻媒介的专业规范,为审判新闻媒介因新闻失实而引起名誉权纠纷是否具有过错而需承担责任提供了明确底线。不应以维护所谓“媒介权利”的名义挑战新闻专业规范。
关键词:虚假新闻、新闻专业规范、名誉权、U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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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是继2009年《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之后从制度上保障新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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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学:评毒毛巾案


案情回顾
2007 年3月24 日,CCTV 《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了一期名为《都是染料惹的祸——劣质毛巾暗含致癌物质》的节目。报道中,央视记者在河北晋州市陈家庄乡海滩村“海龙”棉织厂和邻村陈家庄的一家“源泉” 印染厂调查,印染厂一名技术人员拿出了几个样品,说是为“海龙厂” 生产的。然后,记者从暗访的源泉厂和另一家海洋染厂里抽取了 11 个染料样品,送到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其中9 个不合格样品中都含有致癌物质有害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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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定位,以立法的完善解决房地产市场的乱象


开发商占用别人信用,却常常失去信用。对于建设单位,常让建设单位垫资建设,并拖欠工程款占用建设单位信用。为尽快取得资金,对于银行,常以虚假按揭套取银行信用,对于购房人,常采用以下手段占用购房人信用或进行资金回笼:一、规避房屋预售规定,利用预订、排号、购房意向书等,开槽甚至有图纸时即收取款项;二、虚构房源紧张信息哄抬价格、促进销售;三、承诺售后包租或售后返租借以提高价格或促进销售;四、承诺返本销售,如许以受托经营并给予固定回报,或承诺原价甚至增值回购来提高价格促进销售;五、将酒店、商场或写字楼等大面积成套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将众多无实际需求的小投资人的款项诱捕入笼;六、开发商甚至一方面将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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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饥饿总统到罗斯福新政和炉边谈话――民无信不立


  近来听了两个故事,颇有感慨。

  一个是《“黑色星期四”与“饥饿总统”》,一个可叫做《罗斯福新政与炉边谈话》。说得是美国在一战后那个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中,1929年10月24日,股市大崩盘,一天之内,就有几千个经纪人和几十万小投资者破产。这一天是星期四,因而被人们称为“黑色星期四”。而不久前,就任新一届美国总统才一年多的胡佛,还在津津乐道地谈论美国的经济制度是如何如何“完美无缺”;甚至得意洋洋地预言:“美国比以往任何国家的历史上都更接近于最后战胜贫困。&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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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对国家工商总局规章依法进行审查的建议


关于提请对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依法进行审查的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司:
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我们发现由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1月13日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部分条款与法律相抵触,现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该办法进行审查。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处理办法》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管范围和行政处罚的设定,超出了法律规定授权的范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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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初印象


因顾问单位在海南进行房地产开发要重组海南一家有项目的企业,6月份,我去海口并在那里待了约一周的时间。这是我第一次去海南。省以外的地方,除因业务需要不得已去过新疆一周,参加学习或研讨会去杭州两次,合计在那里呆过十来天。去过大连一次呆过两三天。办理业务到山东,德州、聊城、泰安一路而行大约一周,郓城、梁山一路几天;陪家人孩子去过一趟蓬莱。山西去过侯马、太原、和顺、榆次。河南去过汤阴。基本上都是在省内混,或者北京、天津的跑跑。本来该去武汉,我也是安排年轻律师去。作为律师,本是经常出差的,也许家里手头的事太多的缘故,也畏于出差的颠簸劳顿,我不大愿意出差。尤其到不惑之年前后,不象年轻人,没有出差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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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判例沿用被称为名誉侵权案“标杆”的判决书


“致癌毛巾”案件,因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引发的争议和该判决对以后传媒界、司法界的影响,引发媒体、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对此案探讨并发表过学术文章,分成两大阵营并争议至今。这一案例,确实成为大家进行相关研究,当然也是进行教学示例的一个典范了。

 

其中,有趣的是,2011年第1期《新闻记者》杂志发表了我(我不是学者)一篇文章《立法和司法审判应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后,2011年第8期又刊登了中央民族大学陈俊妮的《立法和司法应维护新闻真实性原则?》一文,当然后文是为批驳前文,两文观点明确对立。 魏永征教授曾与我通话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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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司法的扼杀


“来自司法的扼杀!”想起“致癌毛巾”案原告孟林茂诉央视、大众科技报名誉侵权案的败诉,让我闪过这样的念头,“无良的媒体”、“无良的法院”、“无良的司法体制”,这些念头也频频闪过。作为律师,因理性的控制,我感到有些念头是有些过激的,是以偏概全的。可是,由于诸多公开不公开的冤案,闪过这样念头的除我之外,还会大有人在吧。

孟林茂诉央社名誉侵权案件,我已无法再通过任何法律程序,求得审判机关再审此案。此案经过艰难地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先后被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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