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专用权。由于你厂的“X”牌化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且受到南京厂的仿冒,可以认定该化妆品为知名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取保护:
1.行政途径:请求被告所在地的工商局进行行政查处。在认定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工商局应当责令南京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
产品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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