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购买的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70年后我们的房子何处安放,一直是公众颇为关注的问题。近日,上海市多个地块“出让须知”中的土地使用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以及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引发舆论如潮争议,公众纷纷指责这些规定违法,涉嫌与民争利。就此,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其官方网站以“通知”形式作出回应。(《东方早报》1月18日)
通过回应可知,此前相关报道和舆论指责确有误解之处。其一,土地使用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或“无偿收回”的规定,主要针对住宅用地以外的土地,这些非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后,续期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因社会公益需要未被批准的,土地由出让人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