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考研政治形势与政策》图书连载(四)


专题二十 以色列撤出加沙地带所有犹太人定居点和约旦河西岸的4个定居点

2005年8月15日—8月22日,以色列从加沙地带全部21个犹太人定居点撤离;8月24日,以色列从约旦河西岸北部4个小型定居点撤离,这标志着以色列结束对加沙地带长达38年占领的“单边行动计划”开始实施。

【背景资料】
1.“中东和平路线图”
(1)2003年4月30日,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办公室公布了各方期待已久的“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这项计划为永久解决以巴冲突问题,提出了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以巴两国和平共处的构想。
(2)根据“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结束以巴冲突将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4月至5月),以巴双方将实现停火;巴方将打击恐怖活动,进行全面的政治改革;以方则应撤离2000年9月28日以后占领的巴方领土,冻结定居点的建设,拆除2001年3月以后建立的定居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巴勒斯坦人的生活恢复正常。第二阶段(2003年6月至12月)为过渡期,重点是建立一个有临时边界和主权象征的巴勒斯坦国,中东问题斡旋四方(联合国、美国、欧盟和俄罗斯)将为此召开国际会议。此后的两年为第三阶段,以巴双方将就最终地位进行谈判,并在2005年达成协议,最终结束双方的冲突。中东问题斡旋四方将就此召开第二次国际会议。
(3)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是在美国建议的基础上,由中东问题斡旋四方于2002年底共同制定的。由于以色列的反对,美国一再推迟公布这一和平计划,并把公布这一计划的时间于巴新总理的任命挂钩。巴立法委员会29日表决通过了巴自治政府总理阿巴斯提交的新内阁名单,为宣布“路线图”和平计划铺平了道路。
(4)2003年5月3日,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执行委员会发表声明宣布,正式接受中东问题四方会议拟订的“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5月25日,以色列内阁有保留地通过“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标志着以色列政府首次确认巴勒斯坦人有权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
2.单边行动计划
(1)单边行动计划是指在巴以和谈失败、中东和平“路线图”实施受阻的情况下,以色列单方面实行“脱离”巴勒斯坦人的计划。
(2)2003年11月,沙龙首次提出“单边行动”意向,12月底开始拟订相关方案,并将其作为政府处理巴以问题的施政纲领。
依据这一计划,以将单方面从其在1967年中东战争中夺取的部分土地上撤出,重新部署以国防军,并重新确定部分犹太人定居点的位置,建立一条以色列更容易防守的“安全边境线”。计划的核心是通过撤出建在加沙地带所有定居点和约旦河西岸部分定居点来实现与巴分离,然后再根据以色列的主张,界定一个巴勒斯坦国。 单边行动计划出笼后虽遭到以政府内右翼势力的强烈反对,但在2004年3月15日以议会举行的信任投票中还是获得通过。此后,沙龙还将该计划提交利库德集团内阁成员讨论,并宣布将在利库德集团成员中对此计划进行公决。5月2日,利库德集团成员在举行的公决中否决了单边行动计划。为继续推行其计划,沙龙对原计划进行了修改,改变了原先一步到位的做法,决定分4步拆除加沙地带21个犹太人定居点和约旦河西岸4个定居点。为保证内阁能通过该计划,沙龙曾一再推迟以内阁对新修改计划的表决。6月4日,沙龙宣布解除两名反对该计划的部长的职务,以确保计划能在6日的内阁投票中顺利通过。6月6日,以色列内阁通过了总理沙龙提出的单边行动计划。6月9日,以政府公布了实施计划的时间表,确定在2005年底前分4个步骤撤出加沙地带全部21个犹太人定居点和约旦河西岸120个犹太人定居点中的4个。其中,计划在2005年10月前让加沙地带的以色列定居者全部撤离定居点。9月14日,以色列安全内阁在沙龙的主持下通过了定居者补偿方案。9月26日,司法部公布了包括定居者获得补偿金的规定等150多项条款的执行草案。10月24日,以色列内阁通过了撤离赔偿法案,该法案对单边行动计划中撤离的定居者作出具体的赔偿规定。10月26日,以色列议会进行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了单边行动计划。11月3日,以色列议会一读通过了沙龙提交的撤离赔偿法案。根据规定,法案获得议会通过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律。一旦该法律生效,沙龙将有权下达撤出定居点的命令。为了使撤离赔偿法案在议会顺利通过,以议会财经委员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约7.5亿美元提高到10亿美元。
2005年2月16日,以色列议会通过了单边行动计划的撤离赔偿法案,从而为该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2月20日,以色列内阁以17票对5票的绝对多数通过了总理沙龙提出的于2005年7月开始撤出加沙地带的计划,为单边行动计划的实施扫清了道路。
对巴勒斯坦而言,单边计划意味着巴勒斯坦人将无法收复1967年中东战争前拥有的土地和巴难民返回家园的权利。单边行动计划出台后遭到巴勒斯坦及国际社会的反对。阿拉伯和欧盟国家则纷纷要求中东和平进程重新回到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的轨道上来,强调“路线图”计划是解决以巴冲突的唯一途径。美国曾一度明确反对以在“路线图”计划之外采取单边行动。但2005年4月14日沙龙访美后,美国总统布什公开宣布支持单边行动计划。

专题二十一 第60届联合国大会与“联合国改革”
(“入常”问题)

1.安理会的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重中之重。
冷战结束后,安理会的改革问题被提上日程。1993年,第48届联大决定成立安理会改革专门工作组。1997年1月,安南出任联合国秘书长后,开始着手对安理会进行改革。3月,第51届联大主席拉扎利以安理会改革工作组主席身份提出安理会改革一揽子方案,建议安理会增加5个不享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两个发达国家,亚、非、拉各一席)和4个非常任理事国(亚、非、拉、东欧地区各一席)。同年7月,安南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向第51届联大提交了全面改革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削减财政支出和把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等内容。
几年来,每一届联大会议都对安理会的改革问题进行讨论,但因为安理会扩大规模、增加常任理事国和否决权等问题涉及各方利益,导致各成员国对改革方案分歧很大,难以取得广泛共识。2003年11月,安南任命研究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专门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挑战及联合国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2004年12月,该小组提出了有关安理会扩大的两个方案。一是增加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以及3个经选举产生的非常任理事国(“6+3”),其中非洲和亚太地区各有2个常任理事国席位,欧洲和美洲各增加1个常任理事国席位。二是增加8个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的半常任理事国和1个非常任理事国(“8+1”),非洲、亚太、欧洲和美洲将分别获得两个半常任理事国席位。
2005年3月21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向第59届联大提交了题为《大自由:为人人共享发展、安全和人权而奋斗》的联合国改革报告,呼吁各国一揽子接受报告中关于发展、安全、人权和联合国机构改革等方面的改革建议。报告强调,联合国的改革成功与否取决于安理会的改革,并敦促各国考虑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提出的有关安理会扩大的两个方案。
目前,印度、巴西、德国和日本已开始联合角逐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2004年9月21日,在纽约参加第59届联合国大会的巴西、德国、印度和日本4个国家的领导人举行会晤后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四国将在今后的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中,相互支持竞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
2005年5月,日本、德国、巴西和印度组成的“四国联盟”公布了一项要求增加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框架决议草案(“6+4” 方案),提出建议将安理会理事国从目前的15个扩大至25个,并增加包括以上4国在内的6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以后为了减小阻力,又提议新增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15年后再解决)。在他们提出“增常”的安理会改革方案以后,反对“增常”的“团结谋共识”运动也向联合国提交了其关于安理会改革的方案(“0+10”方案),要求增加10个任期2年的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在新增的10个非常任席位中,亚洲和非洲将各为3个,拉美将为2个,东欧和西欧将各为1个。并建议允许安理会扩大后的所有20个非常任理事国连选连任。“团结谋共识”运动反对“增常”,主张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安理会扩大问题。该集团主要成员包括意大利、巴基斯坦、韩国、墨西哥、西班牙、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
这样,关于安理会改革的问题目前各方已经形成了6个不同的方案:(1)美国“2+3”方案,这是目前惟一由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提出的安理会改革方案。建议增加两个左右不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其中一个给予日本),以及2或3个按地区分配的非常任理事国。(2)安南“6+3”方案:新增6个常任理事国,但不具备否决权,其中非洲和亚洲各占2个,欧洲1个,南北美洲共享1个名额;此外,新增3个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3)安南“8+1”方案:新增8个任期为4年并可连任的“准常任理事国”,其中亚洲、非洲和欧洲各有2个名额,南美洲和北美洲共享2个名额;同时将原有任期为2年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增加到11个,成员国的总数为24个。(4)“四国联盟”“6+4”方案:增加6个常任理事国,其中4国将各得1个,其余2个留给非洲国家,新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问题可以等到安理会扩大完成的15年后再予以解决;新增4个任期2年的非常任理事国,由亚、非、拉和东欧4个地区平分。(5)“团结谋共识”运动“0+10”方案:增加10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为2年或3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中亚洲和非洲将各得3个,拉美与加勒比地区得到2个,西欧和东欧各获1个。(6)“非盟”的“6+5”方案:增加6个具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和5个非常任理事国。其中,以“四国联盟”推销其“6+4”方案最为积极,一度企图在第59届联大会议期间强行“闯关”。由于“四国联盟”要强行表决其框架决议草案,需要得到联大至少三分之二成员国的支持(即128张赞成票),才能确保决议草案获得通过,所以,“四国联盟”重点做拥有55票的“非洲联盟”的工作,但是,没有成功,“非洲联盟”提出了自己的“6+5”方案。
中国支持对安理会进行改革,但不赞成为安理会改革设定时限,更不赞成强行表决缺乏共识的改革方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明确表示:“四国联盟”提出的决议草案使联合国成员国分裂成了两个对立阵营,如果“四国联盟”将决议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中国将投反对票。
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Security Council -- 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 (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现任10个非常任理事国为:安哥拉、德国、 西班牙、智利 、巴基斯坦 (以上5国任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叙利亚、喀麦隆、几内亚、 保加利亚、墨西哥 (以上5国任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003年10月23日,第58届联大选举阿尔及利亚、贝宁 、巴西 、菲律宾和罗马尼亚 为下一年度的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由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联合国大会、秘书长以及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联大决定停止某会员国权利或开除某会员国均须由安理会事先提出建议。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安理会设有军事参谋团、接纳新会员委员会以及其它特设机构。
联合国增加安理会成员主要有如下三个主要阶段:第一,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具体安理会改革决议,详细规定扩大安理会成员的原则、性质、名额数量及其地区分配、产生方法及操作程序;第二,按照决议所规定的具体程序来操作,一般应该在联合国大会上经全体会员国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从参加竞选的候选国中选出新理事国;第三,修改联合国宪章,将安理会机构的变化写入宪章,如果要增加常任理事国,则会将常任理事国写入宪章。
从目前的情况看,整个安理会扩大的程序刚刚进入第一阶段,而且第一阶段也才刚刚起步,就已经有了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今年3月正式向联大提出的两个备选方案、日本德国巴西和印度“四国联盟”提出的方案、反对“增常”的“团结谋共识”运动(由巴基斯坦、意大利、韩国等国组成)提出的方案、“非盟”方案和首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美国提出的方案共6个主要方案。目前有关各方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外交角力,形势极为复杂,联大最终可能支持那个方案,前景十分不明朗。而即便联大通过了某个安理会扩大的方案,第三阶段修改《联合国宪章》也并非易事。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有三分之二会员国赞成,联大便可通过修改宪章的决议。现任五个常任理事国不能单独或集体阻挡表决,在表决中也无否决权。此后,宪章修正案需有三分之二会员国(需包括所有五个常任理事国)的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五个常任理事国的立法机构拥有最后否决权。
中国支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在安理会扩大问题上,中国坚持以扩大发展中国家在重大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为基础,任何改革方案应得到至少90%的联合国成员国的支持。
3.2005年6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
(1)文件指出:中国认为,联合国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改革应有利于推动多边主义,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以及应对新威胁和挑战的能力。二、改革应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加强国际合作等。三、改革是全方位、多领域的,在安全和发展两方面均应有所建树,特别是扭转联合国工作“重安全、轻发展”的趋势,加大在发展领域的投入,推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四、改革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关切。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努力寻求最广泛一致。五、改革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有助于维护和增进联合国会员国的团结。对达成一致的建议,可尽快作出决定,付诸实施;对尚存分歧的重大问题,要采取谨慎态度,继续磋商,争取广泛一致,不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推动作出决定。
(2)文件指出:中国认为,安理会改革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扩大问题,也包括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等重要问题。安理会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提高安理会的权威和效率,增强其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的能力。二、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发展中国家已占联合国会员国总数的2/3以上,但在安理会的代表性严重不足。这个状况必须纠正。三、应让更多国家,特别是中小国家有更多的机会轮流进入安理会,参与其决策。四、坚持地域平衡原则,并兼顾不同文化和文明的代表性。五、涉及各地区的改革方案应首先在有关地区组内达成一致。中方认为,一些国家倡导的地区轮任原则值得重视和考虑。五、坚持协商一致,这是《宪章》的重要精神,目的是兼顾各方,特别是中小国家利益,只有经过协商一致做出的决定才能赢得最广泛的信任和支持。中方反对人为设时限,反对强行表决尚有重大分歧的方案。
4.2005年9月13日,第六十届联合国大会在纽约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