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一连串事件


   今年是浙江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年”。笔者三月份去三门县观察选举情况,当地村民参与的积极性非常高,以晏农村为例,该村有选民1305人,实际参选1263 人,参选率达96.78% ,这在欧美国家也是很高的比率。候选人更不必说,全家老小、亲戚朋友都动员起来拉选票,投入不惜血本,据说该村两位候选人各自花费已不下30万。五一回老家又恰逢村里投票前夕,村头巷尾时有议论,几位候选人更是频频夜访。一路下来感慨良多。
  
   村民自治肇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广西西部山区的合寨村。合寨村原为合寨生产大队,是由10多个自然村(当地称为屯)组成的。1979年,当风闻外地兴起“分田到户”时,合寨村的农民自发地将田分到农户,生产的积极性迅速高涨。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矛盾增加。面对这种困境,果地和果作两个自然村的村民率先组织起来,寻求摆脱困境的出路订立村规民约,组织治安联防,村内自我约束,村外搞好防范。这种做法很快收到实效,治安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村民又过上了安宁的生活。随后,这一做法得到推广。按照自治原则,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然而纵观两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媒体关于村民自治的报道,选举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村委会对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的现代治理思维却远未跟上。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仅仅关注如何赢得选举,很少考虑如何治理。候选人在选举前一段时间因为清楚每一张选票的分量,对待选民的态度真可谓是“礼贤下士”,递烟送酒、请客吃饭是自然的事情,一些重要人物如房头、族长等还须送手机等贵重物品。我们暂且不说送礼是否构成贿选,单就选举之后候选人的态度来看简直是天壤之别。候选人在赢得选举之后就不会再和村民这么客气,往往摆出官架子。村民有事相求就得好烟好酒伺候着。竞选时得承诺早已抛诸脑后。至于治理更是谈不上,一些村官的观念还停留再“管理”层面。熟悉农村情况的人都知道,近几届的村委会都是直选的。可在相当一些地方,农村干部侵占集体和村民财物,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层出不穷,以致于农民产生了“选谁都一样”的冷漠态度。
  
   村民自治有选举而无治理,一个原因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人为割裂。村民有选举权而无监督权,村委会则有“管理”本村事务的权利而无接受监督的义务。显然,选民在选举出村委会之后对其就不再有约束力。“在权力不受限制或很少接受限制的时候,是否实行民主都不重要,因为民主不过意味着,通过投票决定由哪些人来滥用权力和享用权力的巨大收益,而过去他们通常是被上司指定的那些人。”(黄卧云,《建立限制权力的体制》,《南风窗》2005年4月上)以飞机飞行为例,飞机(候选人)起飞(选举)时离不开跑道(选民),但当飞机一升空,跑道就约束不了飞机了。在这种无监督状态下,村民委员会当然不必重视村民的呼声,更谈不上去回应。只要地位不受到威胁,相信其治下的三年必然是“说一不二”的专断和“竭泽而渔”的短期行为。
  
   另一个原因则是目前乡村关系的扭曲。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本应该对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现在却成了对乡镇政府负责。“村干部拿的是村民的钱,办的是政府的事。”以致一些地方的村干部被称为“汉奸”。一方面,国家权力不断入侵乡村领域,“体制权力虽然上收至乡镇,但功能性权力却进一步向下延伸。”乡镇政府的征税、计划生育等任务都需要村一级来完成。因此,村两委很难再有精力真正为本村村民服务。另一方面,乡镇根据各村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来评定村干部的政绩,诸如计划生育指标、报刊订阅状况、村民上访情况、农民收入状况、税费征收状况等等。尽管“工资”由村财务负担,但拿多少与考核成绩挂钩。于是,村一级的活动就围绕政绩评价体系展开,事实上不必考虑老百姓的诉求。结果造成了这样的悖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评价体系却把本应该成为评价主体的村民完全排除在外。(具体请参阅拙文《乡镇政府、党委与村两委关系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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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选举,无治理”这种情况的长期存在势必会影响乡村民主的进程。据笔者观察,选民尽管还没有选择用脚投票,但大多数人的着眼点已经转向“短期”收益,如收了候选人一包烟、一盒酒而去投票。选民对候选人赢得选举后如何治理的期望并不高,甚至很少有关心选举之后的事情。民主选举之所以优于任命并不在于选举出的人选一定比任命的好,而在于选举可以试错,不满意的人选可以再选下去,任命制却做不到这一点。但目前的村民选举中显然没有提供更多的试错机会,即使村民委员会在任内胡作非为,其三年任期中几乎不可能被罢免。可以说目前的自治更类似于一次性事件,候选人与选民之间只是简单的“一票关系”,在选举完成后的治理过程中,选民根本不可能对村委会监督。于是,本来应该双向度的治理就成了单向度的管理。
  
   真正要改变这种状况还有一些困难,但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努力。首先,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和民主原则的监督。雅各布·伯克哈特认为权力本身就是坏东西,不论谁行使它都不会有好的结果。权力会衍生利益,因此会被滥用。村民委员会必须受到监督已经成为共识。具体操作上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可以不改,但第一年作为考察期,一年之后进行中期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部分改选,村民认可的继续完成任期,不认可的则被罢免。其次,村级职能要回归到为村民服务。农业税已经取消、计划生育工作现在也容易做,乡镇政府的任务已减轻不少,村级职能要适时回归。此外,村级干部政绩评价体系亟待改进。应该转变为本村村民评价为主,乡镇政府评价为辅的标准。最后,必须意识到自治是一连串事件,不仅要有选举,更要有现代治理。在这方面,无论是村民、村委会还是政府部门都需要转变思维。在具体治理村级事务时,村民与村委会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选民监督村委,村委回应。仍以飞机(候选人)飞行(治理)为例,在飞机起飞(选举)时选民是跑道,没有跑道飞机上不了天。飞机上天之后,选民要成为航道,飞机总要遵循航道飞行,发生偏离时上级政府部门这个指挥台应该正确指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文章发表于《杂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