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模式在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它从理论上对改革实践进行了概括与阐释,成为指导改革的重要经济理论之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人们提出的理论模式不可避免地要经受时间的考验,由历史作出评判。分权模式提出迄今已有40年,在此期间, 东欧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终究归于失败。在历史告一段落的地方,人们终于可以冷静地回顾与思考。开端蕴涵结果,对于分权模式的理论与实践,有必要重新认识与思考。
一
分权模式的实践背景是60年代南斯拉夫等东欧国家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波兰经济学家弗·布鲁斯从理论上对其进行探讨,提出了分权模式理论。布鲁斯以宏观经济决策、企业经济决策和个人消费决策等三个层次上的决策集中程度为标准,将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分为四种类型:“军事共产主义”模式、集权模式、分权模式和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布鲁斯认为,依据马克思的生产社会化理论,生产社会化必然要求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形式是社会所有制。而当时社会主义国家中普遍实行的国有制,即集权模式并不是真正的社会所有制,充其量只是“一种间接的社会所有制, 并且是一种较低级的胚胎形式的社会所有制。 ”区分社会所有制与国有制是分权模式的理论前提。
选择分权模式的目的是赋予国有制“社会所有制的特征” ,从而使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能够符合社会所有制的两个基本标准:(1)对所有制对象的处置必须是为了社会利益;(2)所有制对象必须是由社会来加以处置。(参见布鲁斯:《社会主义政治与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8-110 页。) 分权模式与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模式 —— 集权模式的区别在于:集权模式在中央和企业两级均采用集中决策方式,只是在第三级, 即个人消费决策上采取分散方式,而分权模式将“一般的或日常的微观经济决策”分散化,即由企业主要依据市场机制自主决策。由中央和企业分别掌握宏观经济决策权和企业微观经济决策权的经济运行模式,即是分权模式。
为了赋予分权模式以合法性,布鲁斯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做了概念上的区分。他提出,分权模式并不是否定或变更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而是“在现存公有制基础上的体系内,经济运行机制对经济条件的适应” 。 布鲁斯论证到:既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作为一个过程的实在社会化” ,那么,在不同阶段上基本制度的表现形式就会有所不同。 分权模式仅是一种具体经济体制。布鲁斯还进一步追溯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部,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实在的实际支配权与其法律上的所有权的分离”的历史过程。并指出:社会主义作为历史发展的具有连续性的新阶段,也必然要承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历史趋势。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采取企业与中央分权的深刻根源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趋势使然。
二
分权模式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采用分权模式的目的在于:克服劳动的异化,消除所有权与劳动的分离和对立。其实现的根本途经是建立社会所有制。但是,在分权模式的具体设计中, 它与集权模式的区别仅仅在于:将部分微观经济决策权力下放到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这里,“社会”悄悄地被代换为“企业” 。
显然,社会与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依照分权模式的逻辑,社会是指能够消除劳动隶属于生产资料关系的“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 ,劳动者能够支配和占有生产过程及生产结果。而企业,作为整体, 只是负责微观经济决策的、部分社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别与矛盾。
从外部看,有国家与企业的矛盾。国家虽不是全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本身,但相对于企业,国家在更大的程度上和范围内代表社会利益。国家负责宏观经济决策,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综合平衡国民经济运行,兼顾社会发展中的平等与效率。而企业在微观经济决策活动中,则要从自身利益出发,受市场机制的支配和制约,追求的仅是本企业经济效益与利润。显然,支配国家和企业经济行为的动机和准则是不同的,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不同。
在企业内部,有企业管理者与企业及职工的矛盾。企业职工作为全体劳动者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所有者身份。 企业的管理者则是受国家与职工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由于地位和责任不同,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也不尽相同。从理论上讲,由于企业管理者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 因而不能拥有企业因经营成功而获得的利益。但是,没有所有权的管理者却要为企业经营风险承担一定责任。这就使得管理者感到:在经营中冒风险,对个人来说,可能是得不偿失。然而一旦企业管理者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 他就会获得改善企业经营的更大的个人物质利益驱动。换言之, 个人利益动机可能驱使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侵占企业的所有权与国家、职工利益。
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差别与矛盾,从本质上讲,反映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矛盾关系。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是生产关系即所有制关系的法律用语,法律形式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 所有权的经济内容是一种可由资产为其所有者带来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所有者经营其资产的义务。两权分离, 实际上是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分解,所有权本来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处置等诸权能的统一,现在则主要分为法律占有权(或终极占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以及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化, 改变了传统的所有权中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权利归于所有者,义务归于经营者, 结果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差别与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 则可能意味着相分离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进一步改变——经营者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 也在拼命地争取和扩大自己的权利,日益把自己变为企业财产的实际收益人、实际占有者。这样,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又不断地被模糊、被更改。
分权模式的实际形态并不符合其理论上的规定性。实行分权的动机在于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实际上的分权只是扩大了部分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企业及企业管理者的权力。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未消除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与对立。在分权模式下,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与对立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对立的形式继续存在。
三
在实践中,分权模式的结构具有不稳定性。作为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趋势首先产生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 作为一种经济机制,分权结构的不稳定性也首先表现于资本主义条件下。
早在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阿道夫•贝利就明确指出了西方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象并加以阐述。他指出:“公司制度的兴起, 以及伴之而来的由于工业在公司形式下的集中而产生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乃是二十世纪中头一个重要变化。” (贝利:《没有财产权的权力》商务印书馆1962 版,第62页)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趋势不断发展, 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甚至改变了资本家阶级的阶级结构。
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 经营权膨胀及经营者侵占所有者权益的最突出、最集中的表现莫过于日本的“经理革命” 。所谓“经理革命” , 就是在日本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经营者——经理阶层凭借其经营者地位, 逐渐以职能资本家的身份跻身于资产阶级的过程。 现代西方社会中,资本家阶级日益分为所有者(投资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两大阶层, 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人格化表现。在日本,作为职能资本家的经理阶层,经过长期的经营, 打破了自明治维新以后家族资本垄断日本经济的局面, 成为一个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家族资本集团与个别资本家的新资产者阶层。
据 1984 年的一项统计 , 日本的资本在 10 亿日元以上的大企业的经营者约有2至3万人,其中属于家族控制型的不过二、三百人,其余均为经营者控制型。这些经营者并不是凭借大股东身份控制企业的。 日本全部注册公司的企业家平均持股比重仅为1.6%,借此控制公司是不可能的。但他们都以法人代表身份,凭借经营权,操纵、控制着日本企业,成为企业的收益人。 日本企业的股息一般都很低,70、80年代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股票股息一般只有1%强 ,远远低于银行利率。事实上,日本公司最重视的是应酬而不是股息、红利 。例如,1984年日本法人企业支付的红利为 23810 亿日元,而经理人员的应酬费竟高达 33061 亿日元。在其它西方国家情况也是类似的。1987年美国股市动荡不宁,处于低落状态,特别是 10月19日 ,“黑色星期一” ,美国股市大跌,全部股票价值下降了 5000 亿美元,相当于原有价值的25% 。但就在这一年中,美国最大的 800家企业的总经理的平均收入为 76 万多美元,反比上年增加了8%。 由经营者对所有者权益的侵占造成的分权结构的不稳定性,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前东欧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也明显地出现了这一现象。布鲁斯认为,当时的南斯拉夫和匈牙利最接近他在理论上阐释的分权模式。然而,正是在最早采用分权模式的国家中,分权结构的不稳定性最先表露出来。当时,人们对这一问题已有所察觉。
前南斯拉夫著名经济学家杜尚•比兰契奇在1973年发表的《南斯拉夫社会发展的思想和实践(1945 <[--]> 1973)》一书中指出:
六十年代开始前,政治结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而后,特别是从 1965 年经济改革起, 社会进程日益使“经理”和“专家治国论者”执政。工人自治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把政治结构论者管理经济的权利夺过 来,并交给工人集体管理。但是,“转移”给工人集体的权利, 大部分是转给了工人集体中的领导集团,而很少交给直接生产者。这种并不完善的自治概念获得了一个政治思想的合法称号,即所谓的“专家治国论结构”。(引自该书中文版,第320页)
可见,比兰契奇在当时就已注意到了, 南斯拉夫所实行的“工人自治”的动机与效果并不统一。而这种现象,正是分权模式的逻辑矛盾在现实中的反映。其它一些东欧国家也存在类似情况。波兰著名学者雅罗舍夫斯基在80 年代中期指出:“技术贵族—官僚主义的管理体制逐渐使直接生产者不能再对经济、 社会—政治决定施加影响,并削弱了代表机关和工人自治的作用” 。 “一言以蔽之,促使了全民所有制向‘私人集团’所有制的转化。” (引自《波兰危机的教训》 ,《国外社会科学信息》,1989年第13期,第6页)
经营者阶层在“分权”过程中崛起。伴随这一过程, 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变化。比兰契奇写道:
在“管理阶级”与工人群众分开的同时,开始出现了社会差别和发财致富的过程。形成了某种所谓的“中等阶级”。根据某些研究人员的估计,我国约占人口总数的 2%达到了高度发 达国家的所谓的“中等阶级”的标准;约占10 %的人口(即工资最优厚者)接近这个水平;另一方面,20%左右的人口生活在最低生存标准线之内。 (《南斯拉夫社会发展的思想和实践(1945<[--]>1973)》中文版,第321页。)
事实上,实行分权模式的东欧国家中确实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分化。将70 年代末、80年代初,两个西方国家,美国和日本与两个采取分权模式的东欧国家,南斯拉夫和匈牙利的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加以比较,即可发现:南、 匈两国社会分化水平已与美、日两国大体相当。 如果将居民按收入高低等分为五个组别,最低20%和最高20%居民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美国为5.3%和39.9%,日本为8.7%和37.5% ,南斯拉夫为6.6%和38.7%,匈牙利为6.9%和35.8%。其中,南斯拉夫的社会贫富差距甚至比日本还要大一些。(据1989 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
美、日两国的社会贫富差距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还不算最悬殊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如此程度的社会分化,就要另当别论了。 这只能被解释为社会财产进行了重新分配所导致的结果。
马克思说过:“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 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占有生产资料的目的在于享有生产资料的收益, 享有生产资料收益的人才是生产资料的真正占有者。既然经营者在分配中占有优越的地位, 我们完全有理由断定: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关系已经发生了改变, 经营者实际上也拥有了所有权,他们也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由社会分化反映出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形,表现了分权模式在实践中的不稳定性: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界限模糊、 漂移;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经营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生产关系在形式上的改革,易于演化为性质上的改变。
四
如何克服分权模式的不稳定性, 是值得深入思考与探讨的问题。为此需要进一步搞清分权模式中,不稳定性形成的条件与机制。
第一,经营者的优势。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 经营者处于生产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从而产生了一种“僭越”机制。从理论上讲, 经营者优势可以用马克思经济学说的基本原理来加以说明。马克思认为, 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植根于社会生产活动之中。生产不仅是物质财富的生产,也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 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它包含在社会生产之中, 贯穿于社会生产的全过程。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随着分工的不断发展变动,生产的组织、 管理工作日益专门化, 所有者逐渐脱离直接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工作而将其委托于经营者。于是,经营者成为社会生产活动的直接组织者、管理者。 这使得经营者可以利用对于生产过程的直接控制来影响、甚至改变分配, 进而改变经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变更所有制。
在日本的“经理革命”中,现代公司中的经理阶层利用分散股权的手段来侵占所有者(股东)的权益,就是经营者“僭越”的一个非常典型的实际例证。它清楚地表露了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管理者的权利扩张行为, 由此可见经营者是怎样架空所有者的。日本企业界十分热衷于企业间相互持股。对于这一现象,日本经济学家奥村宏曾专门进行过深入研究, 他指出:“日本股份所有结构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法人所有的比重异常之高。” 据他提供的材料,1974年日本金融机构和事业公司加在一起的法人所有比率为61%。 另据日本全国证券交易协会1987年对1800个大企业的调查,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持股的比重升至70%,个人股仅占20%多。奥村宏进而揭露了股权分散化的实质,他认为:企业相互持股并不是为了,也决不可能弥补资金的不足, 而是为了造成企业间相互结合、相互控制的关系,降低自有资本的比率。从表面上看, 企业相互持股似乎使投资人成了许多企业间接的“老板” ,扩大了利益范围。但相互持股使企业的法人股比重上升,个人股比重下降,个别投资人难于控股,其结果实际上哪个公司也控制不了。 这样能够控制企业的人自然就是直接管理企业的经理们了。奥村宏一针见血地指出:
“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自己不出钱的经营者可以排斥真正 掏钱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这种立足于公司占有的经理会是建立在股份所有基础上的公司控制机构。 它能够存在的唯一原因, 就在于它可以象处理自己的东西那样处理本来不归自己所有、而为公司所有的东西, 即所谓‘窃取所有"(蒲鲁东)。没有所有权的统治谓之经营者统治,现代的经理会可以说是基于窃取所有的经营者的公司控制机构。而且它不受任何法律的制约,表面上伪装成联谊会,实际上作为秘密会议拥有强大的力量,这就是经理会的实质。” (奥村宏:《日本六大企业集团》,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7、69页。)
第二,防止经营者“僭越” 。作为一种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趋势,所有 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都存在。然而,两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社会结果,即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产生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却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 独立的经营者阶层的出现意味着资本家队伍的扩大,它冲破了财产世袭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在总体上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仍是一种肯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情况则复杂得多,两权分离可能既瓦解了国有制,又未带来社会所有制。布鲁斯说过,在某种条件下的国有制比私有制还要严酷。但是,前南斯拉夫等国的实践表明,分权模式搞得不好,会比国有制更糟糕。因此,在分权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应充分考虑到不同的社会背景与制度因素。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基本经济制度可以有不同的经济运行体制与之相适应。但对于经济体制的选择与改造并非毫无客观标准和限制。 在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中,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也可以改变内容。在社会主义条件下,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能是相对的,而不应是绝对的。 所有权的内涵不能仅仅是法律占有或终极所有,而应包括对经营者的监督、制约权。
由于经营者优势的存在,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行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以防经营者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经营者在管理企业的同时, 也要接受社会的管理。防止经营者“僭越” ,当然不是取消经营权、排斥经营者,而是要限制经营权任意扩张和规范经营者行为。在企业内外部都应存在制约关系。 在企业外部,应有国家与企业的相互制约。国家在法律上、 道义上代表着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因此,国家有责任对于企业及其管理者进行监督、制约。 企业的涉及资产收益、处置以及影响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重大决策, 应置于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在企业内部,日常的经营管理应有职工的参与,强化民主监督、促进民主管理。
实践表明:分权模式论者的局限性在于,只讲“分权”未及“制衡” 。分权模式论者的误区,可为前车之鉴。历史已在提醒人们,在分权模式形成之后,更值得注意的就不再是分权,而是怎样监督和制约已经分散了的权力。
 
200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