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对投资环境欠佳和不平等竞争的补偿
尽管我国投资环境已有明显改善,但作为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制不健全,不平等或不正当竞争的因素还比较多;国内存在办事拖拉,效率不高的问题;政策透明度不够,某些政策尚欠稳定性和确定性;水电、交通、社会保险、公共安全等公共基础设施或社会环境还不尽如人意;金融体制和运行规则与国际通行做法还有不少差距;人们的文化技术素质、文明程度也不高。这样,在同等的条件下,投资者要消耗更大的成本去弥补投资环境的这些欠缺,从而也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如果废除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积极性会减弱,因此设立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普遍的政策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采用是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会环境欠佳的一种补偿。即使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有了明显改善,甚至已与发达国家相当,也仍然需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在异国他乡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会遇到在本国碰不到的某些障碍,包括文化、体制、管理上的障碍。中西方文化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习惯于在西方文化环境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家来我国从事投资立即会遇到语言、交际、生活方式等困难,要克服这些困难就需要花费成本。体制差异则更大,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体制作为改革的目标还没有完全达到,目前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适用于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制度运作方式的投资者来中国投资,会遇到体视差异造成的不平等竞争因素。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说来完全是自负盈亏的,风险与利益对等;而大多数国有企业虽然在税收名义负担要重一些,但他们是负盈不负亏,最终经营责任是由国家来负担的,亏损不必破产还要得到补贴,借钱可以“不要还”,因此没有经营风险,这是任何其他政策都不能相比的“优惠”。此外,由于征税不足,偷漏税面大,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实际税率大大低于法定名义税率;由于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限制,不少内资企业处于垄断地位。因此,如果在税收政策上完全拉平、完全划一,外商投资企业在竞争上就处于劣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实际上的不平等竞争的补偿,是为了更好的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而设置的。
3.4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发展中国家争夺国际游资的一项重要措施
世界上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过程中均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而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实现资本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是实现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径,在总体上有利于全世界的经济繁荣和全人类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绝大多数国家对涉外投资均实行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鼓励性政策以促进资本的国际流动。发展中国家着眼于吸引更多的外资,弥补本国资金不足,往往采用转让部分市场和牺牲短期财政利益及涉外税收优惠的办法;来达到这个目的。而发达国家则往往采取外国税收抵免甚至饶让抵免等方式加以配合,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促进也给他们带来利益的跨国投资事业。
再来看看我国周边国家,他们也大多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也采取各种措施主要是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优惠程度还相当得高。如越南,内资企业利润税按经营项目不同,税率为30%~50%。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三个层次的优惠税率,一般项目税率20%~25%;符合越南经济发展计划的产业、高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创汇产业率为15%~20%;对欠发达地区投资、基础设施的投资项目以及对农业等微利行业的投资项目,还可以享有更优惠待遇,可按10%~14%税率缴纳利润税。非一般项目的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2年减半征收利润税。斯里兰卡设置投资促进区,在区内设立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享有15年的免税待遇。格鲁克亚新办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利润税。印度规定,在自由贸易区成立的新工业企业、软件技术员或电子硬件技术员、100%出口导向的企业,从生产年度起8年中任意选择连续5年全部免征所得税。这些国家已成为与我国争夺国际游资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全废除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势必会使我国在争夺国际游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总而言之,我国对外开放要继续,扩大引进外资规模仍有必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保留。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从总体上说的,不等于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已是完美无缺;引进外资的规模要扩大也不等于说目前外资引进工作没有任何问题。我的看法是,要在明确扩大引进外资和继续实行涉外税收优惠的大前提下,认真研究改革外资引进和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将我国对外开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因此,以下将结合总结我国十几年来外资引进工作的经验教训和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探讨完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途径,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