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电总局制订《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国内外热成了一锅粥。据报道,广电总局对此还很认真,说是“将适当放宽网络视频提供商的准入机制和资质认证”,并“对网络发布的视频短片实行许可证颁发制度。没有领取许可证的视频短片,将不得在网站上发布”。得到这个消息,我还没还得及深究他们尺度是宽容还是严谨,而是感到非常惊讶:管广播电视电影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广电总局,到底是想了个什么法子,怎么神奇地越过互联网管理部门的信息产业部的?
在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政府机构》栏目中,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政府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职权职责。《信息产业部职责》第六条规定:信息产业部“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要的经营许可制度……”。由此可见,信息产业部具有无可争议的、名正言顺的对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管”和“经营许可”权。
那么,在机构分工中,国务院又赋予了广电总局什么权限呢?《广电总局职责》唯一涉及到信息网络,仅有《职责》第二条中的一句:“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这一句可说重要而明确:广电总局只负有“监管”职能,而并不具有任何所谓“审批”的“经营许可”的职能和权力。
在国务院的分工中,还特别强调其“监管”范围仅限于“视听节目”。我们要注意的是“视听节目”与“视频”也并非同一概念。无论是交互式的视频,还是所谓“视频短片“,都不过是互联网作为多媒体功能和最基本的信息传播方式。而且,我国对互联网具有“监管”职能的,还不说中共宣传部门,就是国务院起码就还有新闻办、公安部,现在视频、“恶搞”起来了,我们也“忧国忧民”了,即便要设置新的“经营许可”,也只能是信息产业部这个国家授权“经营许可”部门,怎么轮也轮不到你广电总局的一个监管者身份的部门来做吧?
但是,问题在于视频如菜刀,可用来“恶搞”,也越来越关乎我们的日常生活。现在“视频电话”正方兴未艾,终有一天它会像音频电话升级换代,普及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中。如果作为监管部门的广电总局,插上这么“一杠子”:把“视频”也归入“视听节目”的范围,这就不仅是逻辑的不通了:百姓在电信打个(视频)电话,倒怎还要驴唇马嘴地找到你广电总局拿个许可?这是不是也太滑稽了?
令人想不到的是,对于KTV之争,文化部与版权局争得不可开交,而在这次对于互联网的“恶搞”视频中,广电总局借机介入,而信息产业部却是显得很是沉默。如果细加分析,也很好理解。视频作为互联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要跳出信息产业部所属“电信”的手心,还真是不可能。因此,你无论设多少“许可”门槛,信息产业部倒是不用操这份心。你恶搞也好,不恶搞也好,他倒是“坐着是一份,站着也是一份”:你这网费可是少不了他的!你广电总局既这么热心地无私奉献,你就只管放心“越位”好了。因此,现在我们可以期待的是出来一位不吹“黑哨”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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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广电总局制订管理条例 业界期待规范互联网视频
http://www.ciweekly.com/article/2006/0816/A20060816166677.shtml
2、中央人民政府
3、中央人民政府“信息产业部”职责:
http://www.mii.gov.cn/col/col241/index.html
4、中央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
http://www.china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67/8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