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 :台湾溢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潞安矿务局
双方于1994年11月1日签订了合资合同和章程。合资生产高科技PVC塑胶异型产品。合同规定: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同为400万美元,申请人投资:160万美元,占总投资的40%;被申请人投资:240万美元,占总投资的60%。双方发生争议。
仲裁申请书中诉称,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应予以赔偿。主要违约之处如下:
一、被申请人注册资本未按合同之约定按时一次到位。
二、被申请人未按合同之约定按时按量贷款购买原材料、提供合格的厂房、大门和道路交通。
三、被申请人多次更换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严重影响合资公司的经营。
四、被申请人不积极组建董事会和安排生产。
五、被申请人委派经理人员不适当。
六、合资公司主要部门人员都由被申请人方的人员担任。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1月28日签署和解协议:
一、乙方(台湾方)将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甲方(潞安矿务局)及甲方所指定的第三方(其中,甲方受让合资公司全部股份的百分之十五;甲方所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合资公司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为此等转让及乙方之承诺,甲方及甲方所指定的第三方共支付乙方柒佰玖拾万元(790万元),该款项由甲方代表甲方及甲方所指定之第三方依本协议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除依本协议约定获取柒佰玖拾万元(790万元)人民币外,放弃因该合资公司项目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甲方或合资公司的一切请求权;甲方除依本协议取得相应权利外,亦放弃因该合资项目而产生的或可能产生和对乙方的一切请求权。
三、裁决书于1999年2月3日生效,生效后被申请人将人民币790万元一次汇至申请人指定之帐号上。
彭琰对案例的分析
1999年,中央电视4台(国际频道)“海峡两岸”栏目就本案做了15分钟的专题节目
一、本案双方的争议十分激烈且差距甚大,但,能以“调解”之方法解决本案,实为善之又善。
二、我方申请的理由立足于潞安的违约,致使合资公司受损,故我方提出“违约赔偿”。
三、本案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违约赔偿”转为“股权转让”,即潞安及潞安指定的外商共同收购台方的股份,这是本案顺利完美解决的关键。一方面,满足了台方急于股权转让并拿到转让款的意愿;另一方面,保证了合资公司为中外合资的身份,使其仍享有某些政策优惠。这也是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能较顺利的前提。
四、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律师应首先掌握这一点,并根据个案的特性设计个案的解决方式。
五、对合资公司经营的好坏,合资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台商在经营中若要充分发挥其优势,掌握主动,就要(1)相信大陆的法律环境;(2)请懂得企业经营的律师做顾问。
六、为了使台商真正得到利益,律师对每个环节的设计和努力都是极其重要的。帮助台商完成了执行、外汇额度申请、换汇及外币汇出直至收到外币的所有环节。这样就完全保障了台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