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量”新说


 

  内容提要:商品社会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组成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应该是“消费者必要劳动量”。

   关键词:社会必要劳动量  消费者必要劳动量。

  

  The new theory of socially necessary labor

  synopsisThe commercial society is composed of producer and consumer, the quantity of socially necessary labor must be quantity of consumer necessary labor.

  keyword products of laborcommodityquantity of socially necessary laborquantity of consumer necessary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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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意义的“社会”和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对于任何个人或群体而言,社会就是外界的其他人或其他群体。

劳动产品在没有成为商品的时候,其消费者与生产者没有分开。每个人各自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产品,都由他自己以及亲属消费。对于每一个这样的生产者而言,“社会”一词只有一种含义,就是指与他同样的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劳动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就是大家为生产这种产品平均必须使用的劳动量。由于这时产品没有被用来交换,所以,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并不决定产品相互交换的比例。

在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时候,生产者与消费者是分开的。每个人的产品都供别人消费,每个人又都消费别人的产品。对于任何商品的生产者而言,“社会”和“社会必要劳动”这两个词都可以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意义的社会,是指由同种商品的众多生产者组成的群体,这种意义上的社会不涉及商品的消费者,所以只是片面意义上的社会。在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指这种群体生产同种商品平均付出的劳动量,可以称为“社会生产者平均必要劳动量”。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也只是片面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不是商品交换价值的本原或基础,不决定商品的交换比例,因为任何交换都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交换比例应该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决定,不应该由生产者单方面决定。即使是所有的生产者,也只是生产者,不是消费者,由所有的生产者共同决定,仍然是由生产者单方面决定。

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是指由同种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组成的共同体。这样意义上的“社会”,才是全面意义上的“社会”。在这样的意义上,对于商品的生产者而言,“社会”就是交换的对方,也就是商品的消费者。只有这个意义上的社会,才是商品社会,不是自给自足的劳动产品的社会。在这样的意义上的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应该是商品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这才是全面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任何商品交换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是:进行商品交换的双方对于对方产品的生产能力都低于对方,也就是说,双方商品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都大于其“生产者必要劳动量”。供求关系对双方商品交换的比例的决定,只能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进行。离开了这个前提,即有一方认为对方商品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不大于己方商品的生产者必要劳动量,就会宁愿自己生产对方的产品,也不愿与对方进行交换,交换活动就不能进行。

二、 两种“消费者必要劳动量”——“消费者个人必要劳动量”和“消费者市场必要劳动量”

“消费者必要劳动量”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不同的表现:

在商品交换不发达的情况下,每个消费者除了与交换的对方有联系外,与其他生产者没有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只是消费者个人为生产这种商品所必须使用的劳动量。这样的劳动量可以称为“消费者个人必要劳动量”。 “消费者个人必要劳动量”是消费者为取得这件商品所愿意付出的最高代价。但是在实际上,消费者是不必要付出这么高的代价的。因为交换的双方都是对方商品的消费者,每一方的商品中包含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都是由对方评定的,每一方都认为对方的商品中包含较多的劳动量。所以,交换的结果,每一方都以较小的代价从对方那里得到包含较多“消费者必要劳动量”的商品。这是商品交换活动之所以能够冲破重重障碍如火如荼地进行的根本原因。

在商品交换较为发达的情况下,消费者通过市场与全社会的生产者联结成为一个整体。在市场上,每个消费者的背后都有整个社会的同类商品生产者随时听从他的调遣,准备按照他的命令进行生产,或者生产好了准备他去选用。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个人与社会上的生产者链接起来了。每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都要进行市场行情调查,都把他所能掌握的市场上的其他同类产品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当成他自己的生产能力。任何生产者给消费者的服务都不是白白进行的,都是与消费者进行交换,在交换中,就会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利润。所以,“消费者市场必要劳动量”不是生产者实际上付出的劳动量,也不是生产者平均付出的劳动量,而是包含了生产者利润的劳动量。生产者的生产能力是有差别的,不同的生产者生产同一种商品所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与利润之和也是不同的。生产能力最强的生产者使用的劳动量最小,生产能力最差的生产者使用的劳动量最大。由于生产者都在追逐最大利润,所以,生产能力最强的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也是按照生产能力最差的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出卖。因而,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能力最差的生产者决定的。那个生产能力最差的生产者为生产商品所必须使用的劳动量与他所获得的利润中包含的劳动量之和,就是商品的“消费者市场必要劳动量”。

由于商品交换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商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能力,通常相差很大,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生产的高度专业化和自动化,许多现代产品——如电子产品、汽车等——单独的消费者个人根本无法生产出来,这样的产品的“消费者个人必要劳动量”实际上是无穷大。所以,即使“消费者市场必要劳动量”是由生产能力最差的生产者决定的,即使“消费者市场必要劳动量”包含了生产者的利润,消费者仍然能够通过交换得到更多的劳动量。

这些更多的劳动量来自于自然力。分工使人们各专一行,每个人在他所从事的行业中都能够比别人更多地利用自然力。这些被利用的自然力,在生产者那里仍然被看成是自然力,但在消费者那里却被看成了人力。

在交换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会使信息缺乏的一方付出的代价较高,但是,即使如此,他为交换所付出的代价仍然比他个人进行生产所付出的代价要低得多。所谓在商品交换中的吃亏上当,只不过是付出了比别人高的代价,并不是付出了比换来的商品中包含的“消费者个人必要劳动量”更多的劳动量。

三、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在商品“社会必要劳动量”问题上的失误

传统劳动价值理论在商品“社会必要劳动量”问题上的失误在于把由生产者组成的社会看成了整个商品社会。马克思提出了两种“社会必要劳动量”概念:第一种是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量[1],第二种是“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量[2]。这两种“社会必要劳动量”都将消费者的生产能力排除在外。第一种只是生产者们为生产某种商品所必须付出的劳动量的平均值,完全与消费者无关;第二种虽然与消费者有关,但涉及的是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并不涉及消费者的生产能力。因而,这两种“社会必要劳动量”中所说的“社会”都是由生产者组成的社会,不是整个商品社会,而整个商品社会是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在整个商品社会中,消费者的生产能力也必然成为决定商品社会必要劳动量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没有这个因素,劳动产品就只是劳动产品,不可能成为商品。因为商品之成为商品是以消费者的生产能力低于其生产者的生产能力为前提的。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时候,忽略了这个因素,实际上是把自给自足的劳动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当成了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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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卡·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52页。

[2]卡·马克思,弗·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 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5卷,第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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