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幼童摔倒身亡,保姆家政谁来担责?


——富平家政面临索赔:NGO在法律面前的叹息

    (注:本来现在说起这个案子已不是什么新闻,但因为一直忙于工作关于这个案件的看法只好拖到了今天。好在这个案子至今仍在上诉之中,我们在期待终审判决的同时,依然可以给我们不同角度的启示。)

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这家作为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汤敏等知名人士于2002年创建的非营利机构,注册资金为3万元,但是,现在,富平家政必须面临50多万元的巨额索赔。

2006年4月,顾先生与富平家政签订《北京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协议书》。协议签订后,保姆雷某前往其家照看2岁的小祺。今年2月7日,雷某在照顾小祺时,将小祺独自留在沙发上。后小祺摔在地上,头部遭受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小祺于次日死亡。

顾先生一纸诉状将富平家政告上了法庭。

经北京市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富平家政派出的保姆雷某在照看没有行为能力的小祺中存在过错,雷某是家政中心的员工,家政中心要赔偿原告53万余元。富平家政不服,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期待二审法院能够改判。

案件虽然还没有最终结果,但这个案件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讨论。无论从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方面,还是从NGO面对抵御风险的能力方面,这个个案都应足以值得思考。

引发热议的是这个案件中的两个焦点问题:富平家政该不该在担责以及法院判决富平家政赔偿50多万元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个问题,富平家政该不该为幼童之死负责。从法律上讲,取决于富平家政、保姆和雇主顾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院的认定,顾先生与富平家政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二者形成服务关系,而顾先生并未与保姆雷某建立合同关系,因此雷某作为富平家政的员工,只是受富平家政派遣,为顾先生提供保姆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雷某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因此,顾先生要求富平家政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而从这个案件发生的具体过程来看,虽然孩子摔倒致死并非雷某故意所致,但其作为一个服务人员,应该可以预见把一个两岁的孩子单独留在沙发上的可能后果,因此,应该说,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事件的发生,与保姆不够审慎、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具有直接关系。

因此,富平家政该不该为幼童之死负责,应该有两个前提:一个是富平家政与雇主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富平家政与保姆雷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前者,已然得到证实;而对于后者,富平家政表示,雷某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雇佣关系,相反,雇用雷女士的是顾先生;而家政公司与顾先生也不是服务关系,只是中介关系。但在庭审中,富平家政承认顾先生将钱直接打到富平家政所开立的银行账户上,富平家政再把钱转给雷某;同时,富平家政亦承认,每个月还收取50元的管理费。但富平家政表示,这正是富平家政的特殊管理方式,目的是协调保姆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保证保姆的权益。

这样看来,决定富平家政是否担责的核心问题转为:雷某到底是不是富平家政的员工。原本为保护雷某利益的工资转移支付制度、富平家政与客户直接签合同的制度,成了顾家起诉最为直接的证据。

这之间的区别在于:如果富平家政服务中心在此案中只是一个中介,和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那么它所要承担的只是一个是否推荐了合格的服务员的责任。而如果雷属于富平家政服务中心的员工,那么,员工的所有责任都要由富平家政服务中心承担。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院判决富平家政赔偿50多万是否合理?或者说,从富平家政的角度来说,是否可以因为富平家政的“公益”性质以及其三万元的注册资金,可以据此少付或者不付赔偿?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茅于轼先生曾经称其为“无妄之灾”,认为50多万的赔偿实在过高;并称,一个成年劳动者的死亡才赔偿二三十万元。其实,说到对生命的金钱补偿,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很难说一个所谓的“合理”会是一个同一个标准。

据说,富平家政在其上诉中称,依据公平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上诉人每月只收取50元的合同后期管理费,雷维菊只收取每月700到750元的工资,却要承担高达五十余万元的赔偿数额,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显的不对等。这种说法恐怕也很难让人信服。而实际上,这个案件中所要处理的并非是“权利”、“义务”的对等问题,而是对未尽义务的赔偿责任问题——保姆由于疏忽大意的失察以及在保姆作为员工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的管理义务缺失问题。

曾经在各种议论中,有人提出,富平家政作为一家非营利机构能否免责?首先,在现实的操作和运行中,富平家政的确以非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毕竟是一家注册于工商部门的企业,因此从法律性质上也就谈不上是否为公益机构的问题;其次,即使富平家政是一家注册于民政部门的公益机构,法律的判断规则都不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更改。有没有能力支付是一个问题,该不该支付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总之,如果撇开家政服务业的规范管理的角度,富平家政遭索赔案应该可以给众多的NGO们足够的启示:对于NGO来说,尤其是从宗旨到运营都把自己定位为非营利机构而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来说,法律不会因为你的公益色彩而有任何的怜悯和豁免;而对于NGO的员工来说,当你从事任何一项职务行为时,不管是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还是意外,只要是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如果没有避免,其所造成的损失——哪怕是远远超过NGO所有的赔偿能力,也都不得不去无奈地面对。或许这就是在法律面前,不得不付出的高昂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