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中的社会性与自利性一直是被讨论的焦点,通常认为,尽管人不一定都是自利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采取的是最大最小值策略。所以,利益是人类社会活动相互联系的主要纽带,它对人的活动、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作为人类社会最主要的调控手段,法律的产生也源自于利益以及对利益所进行的衡量,可以说,利益实为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而所谓的利益表达,就是一定的利益主体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通过一定渠道和方式向有利益分配权的组织机构主张并表达自身利益,以影响公共决策的输出过程。过往观念认为,社会公正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一为先验的天赋权利,二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但人们逐渐发现,不同人群或不同社会通常存在着各种差异,在基本伦理信念方面,任何一方都难以使自己的判断获得客观、合理的正当性权威,因此所谓的“自然公正”或“公共意志”往往是不存在的或者是难以发现的。现代交往理性理论认为:对话发现正义,一切人类认同的正义原则,比如财产权利不可侵犯、保护弱者、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等等,不是来自虚无缥缈的“自然法”或是客观的“公意”,而是来自人类社会的对话。正如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所指出,通过合理的交往和沟通过程,人们可以从中获取真实、乃至正当的内容。
以对话——同意为表现形式的利益表达,构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可以说,以利益为坐标的理性交往是与社会公正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一方面能避免社会的部分成员通过种种手段操纵、控制和压抑其成员的自由交往及正当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又通过把理性结构引入交往行为中去,使利益分配趋于合理化。正因如此,所谓的民主、正义和良法之治无不建立在利益表达的基础上,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底层)的利益表达机制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开始迅速分化。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国家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一方面社会资源占有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分散化;另一方面政府的职能开始转变,从计划经济条件下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转变,因此留下的权力真空难免由某些强势集团迅速填补,同时我们又遗憾的看到原有的政治结构与这些强势集团并不能有效和自然的结合,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并没有一个公开而低成本的渠道能使之进入到国家的立法体系,谋求体制利益,于是这些势力集团往往采取一种变通的地下的方式进入到国家的话语体系,进行自己的利益表达,虽然我们很反感这类现象,但不得不承认这是无法避免的,同时也是必不可少的,就如亨廷顿所说,“腐败是现代化的润滑剂。”然而在对话/博弈的过程中,我们却发现相比于社会的多层而言,对话/博弈主体过于简单,原因是社会的其他各阶层,尤其是弱势阶层(社会底层),无法采取如同强势集团一样的手段进入到“圆桌会议”中,在这样缺少对话/博弈的另一方的格局中,将不可避免的出现“制度倾斜”,为了谋求政府政治利益得最大化,即寻求在社会各层得博弈中得“最佳平衡点S”,我们必须致力于如何确定“圆桌会议”中各个对象的资格,同时如何使之有效得参加进来。
我们按照一般的划分方式,将社会利益阶层分为弱势,强势以及之间的中势,每一个利益群体对于自己的利益要求和利益表达方式都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分别进行讨论。首先是弱势群体,学者对弱势群体的给出了多种界定,最能反映其本质的界定可表述如下: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并且依靠其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他们包括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从理论上说,这个群体的利益表达愿望应该更强烈,他们扭转自己弱势的最根本方法就是改变制度资源的分配方式,他们在要求社会提高关注方面具有更高的伦理道德序位,而国家,制度资源的分配者也应该更为关注这个群体的利益要求,如罗尔斯所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必须在机会的公平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分开开放,第二,它应该有利于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但是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原因在于:这个群体迫于生活压力,而无暇顾及自己的制度利益;另一方面,在制度上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低成本利益表达渠道。我认为目前针对第一个原因的对策是一种“机会倾斜”的方法,类似于国外的“反向歧视”,给予这个群体更大的便利来进行利益表达,这种便利既应该体现在经济上,同时也应该体现在政治上,这既是社会公正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当前提出“和谐社会”的制度设计前提。
以“圆桌会议”为例,我们应该予与会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赞助,我们应该减少代表该群体利益的代表人数,同时提高代表该群体利益的代表的政治地位。这既避免了“民主的暴政”,同时又可以达到平等对话/博弈的初衷。对于第二个原因,我赞同于建嵘先生的观点,应该从司法下手,行政救济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过多的采用行政救济是对现代法治基础的一种破坏,是一种坏的手段,虽然目前我们有时候不得不求助于它。行政手段更多的应该在于确定与会者的资格,而不是在表达的救济上。这里我们还应该对表达和“上达”做一个区分,表达是希望与会者直接对话,多方博弈达到一种平衡,而会议主持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维持会场次序,保证双方机会平等,而这绝对得依靠法律而不是行政命令来设计的。这是一种古典的制度设计。而“上达”则是寄希望与会议主持人的无穷理性,希望其通过各种计算来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是一种“唯理性”和“理性无限”的思维方式,但实际上在缺少直接对话,缺少讨价还价过程的这样一个“平衡点”设计,即使是恰好和现实情况完全符合的,也会让大家都不满意而不是满意,所有人都会认为自己在这个设计中吃了亏,而不是占了便宜。我认为形成一个有效的低成本利益表达渠道的重要前提就是形成利益表达组织,一盘散沙的个人利益表达成本既高而且效率低下,在以“宏观叙事”为风格的政治意识形态中,非常容易被忽视掉,甚至得到负面的道德评价。而作为一个组织进行利益表达的时候,即使得到负面道德评价,由于组织成员人数众多,负担在每个个人身上的道德负担就基本上没有了。而对弱势群体而言,抱成一团更是在“圆桌会议”上与强势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唯一资本。现在的农民失语,民工失语的原因也正在于此:他们的群体意识尚处于朦胧状态,对于自己的群体利益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在进行利益表达的时候也多以个体的身份进行。
其次我们来讨论强势群体。强势群体主要指占有社会资源多,并且能够赢得更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机会的能力,对于整个社会产生影响比较大的群体。有人认为强势群体主要是由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构成的,强势群体在我国只是少数,却拥有最多的话语权。强势群体相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群体意识发育比较成熟,对于自己的群体利益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能够通过群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有时候同政府进行博弈。如果说弱势群体的目标是拥有高效低成本的表达渠道的话,显然强势群体并不满足于此,作为社会精英,作为表达者不如作为制度资源的分配者,更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今天我们看到,这批强势群体试图进入国家话语体系的努力已经初见成绩,从制度化渠道来看,人大代表中党政官员的比重在增加,民营企业家的比重也在增加。但是旧有的官僚体制与这些新兴的强势群体并不当然的结合,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政府并不是各种利益的博弈场,而是作为维护全民利益的一个单位,一个在人民内部各种势力博弈过程中处于中立位置上的裁判,理论上,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时候,它没有自己的利益,这和西方各种利益集团角逐出来的政府是不同的。于是强势群体为了躲开人数众多的中间群体和在伦理上占有优先次序的弱势群体,为了更高效的表达自己的利益,很多时候采用了非制度化的手段,而由于这些手段的非法性和非道德性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际上使用这些手段所必须支付的经济成本,道德成本和法律风险成本决不能说是低廉的,于是我们做这样的思考,能否提供一个渠道让强势群体能够高效的、合法、合乎道德的影响政府决策呢?换句话说,如果弱势群体的苦恼是如何走进“圆桌会议”的会议室大门,那么强势群体则等着看政府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什么样的圆桌,制定什么样的对话规则。这么一个圆桌毫无疑问应该体现着社会公正,给予对话/博弈的各方以相同的机会,但同时也必须需要给予强势群体与其社会地位相仿的优势,若不这样强势群体代表是不愿意也没有必要来参加这样的“会议”的。还是以“圆桌会议”为例,在这样的对话中,我们应该忍受强势群体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购买”弱势群体和中间群体的同意,在这样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弱势群体可以得到制度性的补偿,而强势群体也降低了自己的道德成本和法律风险成本,对于对话的双方而言是双赢的结果。
中间群体是处于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他们既不像强势群体那么富有,那么具有影响力,也不像弱势群体那么贫困,虽然我国的中间势力还没有发展成为较为成熟的中产阶级,但由于在城市中有数量上的优势,所以在对于政府决策的影响力方面,其作用不可忽视。然而由于中间势力的构成成分比较复杂,彼此之间缺少联系的纽带,不同职业之间尤其是有些职业在社会结构中相距甚远,彼此在观点上可能相左,影响彼此的沟通和交流,结果中间势力组织化程度也非常低,利益表达渠道非常散乱,导致其应有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这就是当今工薪阶层失语的原因了。由于这样的原因,在利益表达过程中,以职业行会作为主体是比较符合现阶段国情的,比如最近的广州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拒绝接受国家版权局拟定的卡拉OK的收费标准就是一例。这样作为中间势力的利益表达主体在数量上必然是占多数的,但由于不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中间势力的代表,在和弱势及强势对话过程中,其政治地位要由其代表分担,导致每个代表的发言必然是不如强势或弱势的发言那样影响国家宏观决策。这是中间势力走向成熟的中产阶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阶段。
我们在参考了三个阶层的利益表达后,发现组织化是利益表达不可缺少的前提,增强每个阶层的群体意识,是健全利益表达机制的第一步,尤其是对于弱势群体和中间群体而言。在这样的对话/博弈中我们必然发现有些人从弱势走向中势,由中势走向强势,还有些人正相反,这一是因为市场对于经济资源的分配,一就是因为在这样的对话中,强势群体不得不放弃自己对于话语的垄断,放弃对制度资源的垄断,垄断对于他们而言变成一件高成本和得不偿失的事情了,这样不光是个人,连整个弱势群体都会渐渐向中间势力靠拢,当然后面这都是理想了。由于不同势力群体对于自己的利益要求不一样,适合的利益表达机制也不同,然而对于对话规则的制定者,对于对话平台的提供者,在回应这些利益表达的时候却应该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这个各方妥协的最佳平衡点S,我们认为应该是在实质意义上的国家最高权力(就目前而言,全国人大充其量进能算形式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中进行最终的体现,只有在制度上保证了平衡的可能性,才有可能真正的平衡。
(作者:钟凯 储畅然 原文发表于《现代人才》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