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的回复》有三个站不住脚


对“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的回复》有三个站不住脚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对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我撰写的《“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说明了光华管理学院的管理“四不严”》,已经在网易等多家网站发表或转载,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说明了光华管理学院的管理“四不严”

http://money.163.com/07/1123/13/3U05250T002524SQ.html

http://manage.org.cn/Article/200711/53666_2.html

本文现就何志毅《对“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的回复》的“三个站不住脚”,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11月23日晚上,我从《北大商业评论》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看到《对“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的回复》的标题,看到这个醒目的标题,我还以为是《北大商业评论》以“《北大商业评论》”组织的名义,对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做出的回复呢,打开一看,才发现是以“何志毅“的个人名义做出的回复。

我也是为企业提供企业文化的咨询与培训服务的,作为研究过和讲过组织文化、企业文化的何志毅教授,也应该懂得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差异、公与私之间的差异,这种在《北大商业评论》网站上,发布属于表达个人对上级组织的决定有不满、不同意见的文章的做法,是很不妥当的,如果说得重一点,这是一种没有组织观念、或者把自己的个人行为凌驾于所在组织之上的错误做法。如果何志毅又说是同事把其个人的《写在感恩节的感谢信——对“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的回复》发到《北大商业评论》网站上去的,那么,作为《北大商业评论》执行主编来讲,是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失职的责任的。

如果上级组织的决定有错误,个人应该、也可以通过和借助更高级别的组织来调查、解决;如果对于上级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在个人网站甚至其他网站上去据实说明、申辩,但现在把何志毅个人对上级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文章发布于所在组织的网站上的做法,从“组织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下级服从上级”等组织观念和组织原则来讲,这是站不住脚的。

二、何志毅在《写在感恩节的感谢信——对“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的回复》中写到:“今天张维迎通过光华的网站发表了一篇‘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网站上,11月21日所发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里,我们可以看到,发布《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的,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而不是“张维迎”。退一步说,即使是张维迎个人授意、同意发布的,那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网站发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的行为,也已经上升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组织行为了,而不是张维迎的个人行为了,怎么能说“张维迎通过光华的网站发表了一篇‘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呢?

也许,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里,张维迎把自己的行为凌驾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这一组织之上了,但是,他这种凌驾的行为是得到了组织的认可或默认的,不然,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里,发布者为什么不是“张维迎”呢?

三、何志毅在《写在感恩节的感谢信——对“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的回复》写到:北大案例中心“其人事任免权并不在光华管理学院”、“十年前我放弃各种机会进入光华管理学院,尽心尽力为光华服务了十年”、“与老领导和同事们一起从无到有创办了北大案例中心和《北大商业评论》”。

既然何志毅说自己“尽心尽力为光华服务了十年”,那么,“创办了北大案例中心和《北大商业评论》”算不算“为光华服务”的内容呢?如果算,创办、运营北大案例中心和《北大商业评论》就属于光华管理学院的事,既然创办、运营北大案例中心和《北大商业评论》属于服务光华管理学院的事,光华管理学院自然就有权力对北大案例中心和《北大商业评论》的任何人做出人事调整;如果不算,何志毅怎么能说是“尽心尽力为光华服务了十年”呢?

另外,何志毅的人事关系在哪里?如果何志毅的人事关系在光华管理学院,就理所应当地接受光华管理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如果过去是光华管理学院决定何志毅担任案例中心主任,并任命何志毅为《北大商业评论》执行主编的,那么,光华管理学院现在仍然有权再调整或免掉其相应的职务。所以,何志毅所说“北大案例中心”的“人事任免权并不在光华管理学院”,是站不住脚的。

我以为:个人与上级领导,或者个人与组织出现矛盾、冲突,是正常的事,有时也是不可避免的事,当这类矛盾和冲突出现以后,可以通过和借助更高级别的组织来调查、协调、处理;如果更高级别的组织仍然不能妥善处理好个人与所在组织之间的矛盾、冲突,还可以通过舆论或法律的手段和方式,如果舆论或法律的手段和方式还无法妥善解决,那么,剩下的一种方法可以是:个人离开这个组织,并到其他的组织或平台上去发展,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实力,再证明自己的社会价值和正确的主张。

附:《写在感恩节的感谢信——对“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何志毅问题的说明”的回复》

http://www.pkubr.com/ad20071123.htm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点击鼠标,在新窗口打开原图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点击鼠标,在新窗口打开原图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点击鼠标,在新窗口打开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