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是否连“死人”一并“召回”?


  从明年1月1日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其中明确,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近几年,我国有不少行业都在搞缺陷产品“召回制”,比如汽车行业等。这样做,的确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但笔者对“不安全食品”也搞“召回制”有点想不通。汽车有毛病,可以召回生产厂家重新维修;“不安全食品”要是人吃进肚子里去了,再怎么“召回”?要是“吃死了人”,是否也连“死人”一并“召回”?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和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我国不是早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吗?食品加工的每一道工序都有质检员,为什么还会有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呢?如果“吃死了人”,笔者建议你不必再向社会发布什么“信息”了,干脆发个“讣告”恐怕见效多——消费者看了立马会停止食用,吃进肚子了的人也可以迅速赶到医院“洗胃”……

  真是令人笑不出声。近些年来,我国食品生产销售行业违法乱纪现象相当普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到底是什么原因?说到底,还是因为在一些人眼里,我们的法律、制度形同虚设,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比如说,打击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本是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的天职,然而,现在却完全搞反了——相关职能部门把打击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的任务,一鼓脑儿地交给了消费者,自己在一旁当“看客”、“判官”。君不见,一旦市场上出现某种假冒伪劣食品,相关职能部门不是大肆宣传要消费者提高警惕,注意辨别,切莫上当受骗,就是用重金悬赏,鼓励消费者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要知道,消费者既不是识假专家,也没有鉴别食品真假的先进仪器,你为何要存心去为难我们的消费者呢?

  笔者总有一种感觉,我们有一些“公仆”的思维逻辑本末倒置,成天琢磨着个人的福利待遇,要不就是想办法官升三级,就是不真心想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么说可能有些冤枉他们,或许他们也有自己的苦衷,但客观事实就是如此,昔日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杀人奶粉”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一例!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要想使我们的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就必须继续加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那些“不作为”的“公仆”清出执法队伍;同时,也为行政执法队伍设置一道“安全屏障”,搞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不合格”的人员拒之门外,全面提高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