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门槛:发展税务师事务所(1)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远早于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因此,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应该很好借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这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批准权限,也有必要借鉴一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以有利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快速健康发展。

  为了很好地借鉴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经验,有必要先看看新老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管理权限的修改。最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章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规定:“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