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8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再次重申了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6月26日,在国土资源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国 “土地日”大型宣传咨询活动上,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安家盛对此做出回应。北京已下了死命令,从对所谓‘小产权’房的局部市场调查,扩大到对全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调查,对涉及非法开发‘小产权’的开发商做停工停售处理。
政府部门要求小产权房停建停售,对已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还没有拿出具体的方案;已购买小产权房的业主们正焦急地等待,政府即将对他们所购房会采取何种措施,是按照国家政策拆除?还是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已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对于现有的小产权房,即已经建成的、已经销售完毕的、或已经居住几年以上的,“法”,到底能不能“责众”?
一、 对于众人关注的小产权房,您有何看法?
文林峰:小产权房(或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这种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或村委员会盖章以证明权属,故称为乡产权或小产权房。实质上,因其权属证书不是合法的发证机关发放,因此,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任志强:一种理论认为“存在就是合理的”,应该解释为存在就一定有其合理性,但前面是否应该加上一句这种存在首先应是合法的。否则讨论就变得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了。所谓的小产权房则正是这种公开的与现行法律对抗的一种挑战。也许最终中国人大会修改法律使其合法化,但今天这种明确的与法律对抗,不受法律保护的物权交易行为是不可取的。
黄伟:在房地产市场悄然十年的小产权房问题,终于浮出水面,成为政府、坊间关注的焦点。我认为,国家在制订房地产相关法规之初,就已将小产权房(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属性进行清晰地定位,大多数购房者也清楚购置此类房屋的风险程度。小产权却为什么能够长期存于世间,又为什么能让购买者不顾风险而趋之若骛?很值得政府职能部门认真地深思与探讨。房地产数年持续攀高的整体价格,迫使深受其害的普通百姓铤而走险,购买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我想,低价是小产权房热销的主要诱因之一;购房者抱着“法不责众有朝转正(指成为大产权房)”的心态也普遍存在。因此说,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真正切实可行降低居高不下的房价是关键;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小产权房执法监管的力度是根本手段。消除买房人群的侥幸心理,稳妥处理现有小产权房的未来出路,是目前摆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面前最为紧迫的问题。我和广大民众一样皆在翘首观望、关注之中。
刘维新:小产权实际就是假产权、没产权,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北京的情况,小产权房大部分集中在北京的周边郊、区,通州、房山、怀柔、密云、是以镇和村联合开发商开发的房产,按照现在的法律,是违背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开发管理法的。这是因为我们的土地一个是集体土地,另一个是国有土地,城市土地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经过开发和拍卖才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也就是完全产权,现在提到的小产权,如果追溯历史,它是借鉴了房改房最初的成本价或优惠价卖给居住者的,这是小产权,因为它不是商品房。后来通过改革开放,特别是通过货币分房和私有化之后,这个问题已经本上解决了,房改房通过五年使用之后就可以上市了。但是上市时必须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但是目前讲的小产权房实际上是假产权,没有产权,为什么小产权房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呢,据了解,目前已经达到近1000万平方米,这么大的规模,而这种开发本身违背了2条基本的法律原则,第一,我国是遵照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就是土地的用途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进行相应的开发和使用,第二,农村的土地要开发房地产,必须实行产权的转换,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国家征地,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补偿,把集体土地的产权转换成为国有土地之后实行招拍挂,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也就是说现在的小产权没有经过这一过程,所以说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还开发了这么多,我认为第一个应该追究责任的是土地部门不执法,现在不仅是建设部说的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要通过法律制止的,不能再发展下去了,这其中就暴露了建设部门和土地部门的矛盾,这两个部门不能统一进行土地和建设的管理,必然导致这一结果。
魏雅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而“小产权”房几乎百分之百的是盖在农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压根儿就“管不着”。“管不着”还下“死命令”。让人贻笑大方了。不过,相关人士也说了:至于一些已形成规模的“小产权”项目,由于涉及到村民集体组织的利益,政府将会慎重地解决。这似乎是“法不责众”了,关于“法不责众”,道理很简单,法律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首要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的安定。既然如此,那么,法律就必须遵守“法不责众”的原则。
编辑感言:小产权房的出现并非一年两年,为何直到今天才有相关部门发出这样的风险提示和禁令?的确很值得深思。
二、您认为,现有已经销售的小产权房未来前景怎样?为什么?
文林峰:1、目前的法律法规非常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建设、销售小产权住房。根据我国的国情特点,实行的是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用地转为农村建设用地,需要严格审批。农村建设用地要转为国有土地,必须通过严格的征地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即只有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有权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不得转让。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因此,购买小产权房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另外,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是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不是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其颁发的房产证,没有法律效力,没有产权证,就没有相应的所有、转让、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未来不论是城市政府征地还是乡镇政府因各种因素想收回,购房者都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虽然小产权房没有法律保证,但还有很多人在踊跃购买,一是说明政府监管不力,土地管理部门未能从源头上扼制住这种畸型房子的出笼,二是处罚不力,大量小产权房子进入市场后,相关部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相关的镇乡村政府和开发商进行处罚;三是人们法律观念不强,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四是房价的过快上涨,住房保障相对滞后,也导致一些低收入家庭不得已而为之。
2、小产权房即侵害了城乡居民的利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后患无穷。
一是小产权房侵害了广大农民利益,农民生存的底线就是土地和宅基地,如果城市人口住房问题不能在城市解决,而到农村占用农村土地,农民虽然可能会获得一时的利益,但却失去了未来长久谋生和生存的根基。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不论是搞集体企业还是出租给企业用,都能有长期稳定的收益。但如果一次性卖给城里人了,则农民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少,并且在巨大利益驱动下,这种风气会愈演愈烈,农民、农村、农业的问题都会日益严峻;
二是侵害了城市居民利益。过去,经过各级政府多年的努力,才逐步理顺了房屋产权,但还有很多遗留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房屋最根本特征就是产权,即使现在购房人不在乎、产权模糊不清,以后依然要面临产权确定归属问题,造成的问题迟早都必须解决。因此,这种无产权房子不仅使购房人权益不能得到保护,也给市场造成极大地混乱,并且是积液成球,积重难返。
三是小产权房子质量没有保障,住宅产业化目标无法实现。不论是规划还是建筑质量,小产权的房子都不在现行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因此,处于无法可依,无人监管的局面,普遍存在着规划设计水平落后,建筑质量不高,安全没有保证,后续管理包括未来的大修养护缺位等,最终引发的各种矛盾都需要政府出面解决。
四是小产权房最大的受益者是乡镇政府和开发商。这两个群体通过违规开发建设小产权住房,即获得了巨额收益,又不承担后续责任,并且流动性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追究到责任。另外,一些中高收入阶层,为了追求舒适的田园生活,到农村购买第二套或第三套住房,有些就是抱着侥幸的投机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据调查,购买小产权住房的购房人中,大部分是购买的第二套以上的住房。
黄伟:小产权房已存在十多年,所涉及的土地、税收以及权属等方面问题纷争复杂。能否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是政府对待小产权房态度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小产权房未来前景的晴雨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这些已经建设和销售的小产权房显然处于违法状态,国家也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处罚甚至拆除。就我个人认为,国家在处理小产权的问题上,会依据“合法、合理、合情”原则进行妥善解决。合法性主要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惩治不法开发商以示法律的严肃性。其次,合理性是考虑众多小产权房已存在的现实,依法补费、税并转为商品房是目前最为可行的出路。合情性是国家站在创造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层面上,是照顾广大已购房者切身利益的切实考虑。因此我认为,对于正在建设施工的小产权房,政府会坚决执法,并依法予以处罚甚至是予以拆除;对于已销售或已交付使用的小产权房,政府会通过补收税、费的方式,促使其产权身份合法化。
刘维新: 我看现在对小产权的问题,不能提倡,只能严格地禁止,众所周知,温家宝总理再三地强调,我国的18亿亩耕地的红线不能突破,据了解,北京建成的这近千万平方米的小产权房其中有不少是占用耕地的,如果这个口子一开,那是不可收拾的,而且,国家也就失去了基本的信誉,国家制定的关于土地的法律如果不认真地执行,后果不堪设想,而且还会影响到全国,所以,我认为这一问题必须严格执法,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镇长、村长决定的,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对于这么大的面积,如果是“法不责众”,那么后果是不可收拾的,该制裁的就制裁,该判刑的就判刑,该处理的就处理。否则,这18亿亩的红线就没法保证,因为、这涉及到整个国家的国计民生。那么为什么出现这么大量的小产权房呢?就是土地部门基本上没有执行2006年的国六条和九部委出台的十五条的规定,说明我们的干部失去了基本的责任心,导致现在已经形成了这么大的规模,才开始说话,这么多的土地已经被占了,就没有人发现,已经开始大量的卖房,在北京目前高房价形势下,小产权房很受欢迎,甚至有人四处打听:哪里有小产权房,北京城区内产权房可以卖到10000多元/平方米,就是郊区也是售价在5-6000元/平方米,而小产权房则仅卖2-3000元/平方米。一栋楼建成最快的时间也得一年的时间,这期间就没有人过问?这说明干部、国家的公务员是失职的,干部们这一年干么呢?这根本就是放弃了监察!国家的监察部门对于集体土地就没有进行监察,所以说,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第一要追究责任,追究镇长、村长和开发商的责任,追究执法部门的责任,没有严格执法。没有发现问题。否则这个风制止不了。
蔡金水:对已经建成形成规模的、已经销售完毕的、或已经居住几年以上的小产权房项目,政府则必须慎重考虑 ,这将是对市政府智慧的严峻考验。因为牵涉面太广,关系到成千上万户居民的住房问题,如果政府不能妥善安置解决这些居民的住房,后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这后面关系的是社会稳定问题。所以政府可能会区别不同情况,让买了小产权房的开发商和居民适当补交土地出金和税费,以换取大产权证,政府也能得到一些收入。当年亚北立汤路两旁的一些项目就是这样处理的。
另外,购买小产权房的很多是已退休的老人,已不用到城里工作,图的就是到乡下养老清静、环境好,他们说,城市户口对他们已没有什么意义,我们干脆申请改为村民,买房不就合法了吗?反正过去政府经常让城里人上山下乡当农民,而且是大规模的,现在南方很多城市居民也在纷纷下乡去当农民,何况城乡户口差别很快就会取消。我们自愿转成农民有什么不好?总比当年强迫上山下乡强。但这就要看政府肯不肯开这个口子了。
魏雅华:在北京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很快就会超过1000万平方米,如果以每户90平米计,涉及到11万户50多万人口的住房问题,对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的办法实际上只有一个:使其合法化。总不能让这么多人流离失所吧。其实,解决的办法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己有现成的办法。即: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小产权房,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出让金(即“征地补偿费”)是非常低廉的,1平方顶多几百元,大多不超过500元。这样“小产权”房仍非常之便宜。而城市规划区外的“小产权”房,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连土地出让金都不必补缴。便可发给产权证。让“小产权”房变成“大产权”房。不要以为这是对“小产权”房既成事实的无奈之举,“小产权”房是构建房地产市场的多极化的一枚重要的棋子,是打破被价格同盟和行政权力所高度垄断的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有效缺口。
编辑感言:小产权房如今真的成了烫手的山芋,留着违法,拆了可惜又浪费,很是需要政府部门认真地研究,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
三、您认为,小产权房有无可能被合法化?为什么?
刘维新:对于目前的小产权房,决不能使其合法化,一旦合法化,国家和政府必将失去信誉,后果将不可收拾。
黄伟:小产权能否合法化,我认为应着眼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小产权房所占用的土地属性。如果建设小产权房的用地属于国家基本农田性质的耕地,这种严重违反用地政策的行为,政府会坚决予以取缔和拆除;如果所占用土地已列入国家发展规划,或者属于国家未来征用土地,国家强制取缔或拆除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属于占用农民宅基地性质的土地,政府仅会依据有关规定严格限定购房者身份,不会改变小产权房的产权性质;如果属于利用国家划拨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国家会在补收税、费的前提下,考虑转变小产权房的身份。第二,小产权房的现实状况。我认为,对于已交付使用的小产权房,开发商售磬房屋后早已撤离或改作他行,国家惩处能力和行为十分有限,而面对广大购房者,国家站在稳定社会秩序,创造和谐社会的角度,大多会采取补交税款以使产权合法化的政策;对于已进行销售的小产权房,国家针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罚的同时,会依法酌情考虑在建小产权房项目的未来出路,强行拆除或补交税费转正产权属性的情况皆有可能发生;对于尚未开工或者开工不久的小产权房项目,国家会坚决予以取缔。综上内容考究后,我认为,小产权房最终能否成为合法的商品房,除取决于上述所分析的小产权房土地和现状等诸多因素外,国家依法妥善解决小产权房的力度和决心也是关键。
蔡金水 ;据调查,民众支持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占到85%,认为应该叫停在13%左右。说明民众要求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呼声很高。很多学者也看到了这种房屋形态的某些合理性。对于大多数购房只为自住的中低收入者而言,小产权房实现了他们用较少的钱拥有一套体面居所的愿望。小产权房的交易已是民间自发形成的一个市场,它不合法却合乎公共利益,如何协调两者的冲突,关系到一大批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所以政府如果只是从自己的财政收入考虑,一味的只是禁止、没收或拆除,恐怕会激起民愤,影响社会安定。
因此,如何让小产权房从“合情合理”到“合法合规”、走上制度化的合法渠道是政府应该认真考虑的一条重要途径。而决不能为少数开发商的愤怒和利益所左右。因为他们的利益和最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并不一致。而政府的政权基础还是要靠最广大的老百姓来支持。
魏雅华:近日,济南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始对市区周边地带的“野楼盘”进行大规模拆除。这些“野楼盘”主要是周边村庄利用“旧村改造”的名义开工建设并对外出售,既无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施工许可证。毫无疑问,这些“野楼盘”规范化的称谓为“小产权房”。我想,不知道多少国人的心在流血。中国有三千多万的无房户、住房特困户的心在流血。
我还要说一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程序己经启动,“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是件指日可待的事。请注意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7月12日所说的下面这一段话,这段话因为说得十分中规中矩,所以很容易被忽略。可如果你真的忽略了这段话,你会犯下大错。这段话对“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的回答,其实己十分明确。甘藏春说:国土资源部从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现在正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再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段话所透露的信息是: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早在8年前便己开始了,而且己有定论。不久便可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核心问题是“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如果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的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编辑感言:对于现有的小产权房最终可能会依据具体情况分别给出处理的结果,但是,这毕竟是一个痛苦的抉择,留给人们思考的问题还是很多的。
四、政府该采取什么办法解决此类问题才是最好的?请您给出具体的建议。
文林峰:必须坚决禁止小产权房子, 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应在城市里解决。小产权的房子是非法的,开发建设者和购房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会有合法化解决途径,否则,这个问题就永远都解决不了。最为关键的是,城里人的住房问题需要解决,但农民的利益更需要长久的保护,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农业大国,更不能顾此失彼,让农民失去安居的家园,那样带来的后果,比城里人的住房难度更难解决,引发的社会矛盾更大,这也是目前土地所有制依然采取两种制度的原因。
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不能依赖于小产权住房来解决。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未来应该是市场化与保障并行发展的两条轨迹。中高收入家庭通过市场化途径改善住房条件,而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政策扶持或补助等各种援助,逐步解决住房难题。即通过社会化途径,由完善的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来加以解决。
黄伟:小产权房能够存世十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之所以能畸形而又茁壮发展,我想,“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本位主义、地方利益甚至是腐败贪污”等现象势必搀杂在其中。国家曾经三令五申杜绝小产权房的建设,却又屡禁不止。我认为造成小产权房大量上市局面的原因,一方面说明广大购房群体对低价房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在土地源头的审批监控以及执法监督方面缺乏力度和深度。前些日子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80%违法用地面积的违法主体是政府”消息让人振聋发聩,也使人对小产权房越禁越多的现象进行深刻地反思。面对近似天价的房地产价格,无力购置商品房自住的群体,冒险置业小产权房成为其唯一存在的选择。我想政府在对待和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上,应充分考量人们追求居住生活质量的诉求,同时应对民众急切盼望低价房的愿望进行深层次的探究。因此说,简单整治小产权房只能治表,切实降低和遏制房价的上涨,真正使民众买得起房、住得起房,才能治本,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杜绝小产权房的现象发生。
刘维新:小产权房中的50%以上是占用的耕地,就算不是占用的耕地,土地的使用性质也必须地进行转化之后才可以建房,所以对小产权房不能开口子。
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凡是搞了小产权开发的,该处理处理,该判刑的判刑,在这个背景下,把已经卖出去的小产权房,如果靠近农业耕作区域的,可以转化为农业土地制的房屋,也就是减价卖给农民,作为农村自然合并的集聚点,这是一条出路,也可以解决当前矛盾;而对于城里人买了怎么办?这个责任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如果城里的购房者认为住着合适,暂时可以先住着,对于不能长期居者的房子,购房人要求退房的,应当及时退房,而尽量使购房人少受损失,也就是大部分都是农村人口的地方,有少数的城里人居住其中,也很不方便,这样就可以退房,用这部分房子解决农村人口集聚的问题,扒掉农民原来的平房,把村庄适当的集中,通过适当的置换的办法,搞规模化经营,将以前的平房铲平,退还为耕地,这是个基本的方法,这样对国家、对集体,对事业的发展比较有利,
3、我认为,小产权房的唯一出路就是,用来解决农民的居住集中问题,而不能转变成商品房,如果转化成了商品房,后果是难以收拾的,北京市各个地方及全国都会效仿,18亩耕地的红线已经被突破,去年有统计数据表明:不包括以祖代征的土地,加上这部分确定是已经突破了这个红线,国务院是坚决不允许突破这个18亿亩红线的,因为这18亿亩耕地是保证国民生存的基本线,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任何的回旋余地和半点的退缩,如果政府部门退缩,那么政府的信誉,国家的信誉就完了,就会导致刮了这么多年的不正之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永远消除不了了,更不能因为法不责众,就不要法了,这是坚决不行的,如果国家在民众面前失去了信任,那这个国家就没有前途了,这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
把小产权的房子集中起来,解决农民居住分散,合并自然村的问题,政府纳入规划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这样的话,可以为长远了利益铺平了道路,也可以解决当前的矛盾,
第二个办法,借着小产权房的整顿,抓住房结构的建设,从去年5月份到今年的5月份,已经一年了,宏观调控已经四年了,而且,国六条明确规定,90平米小户型必须到70%,实际状况是,今年1——5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从投资上分析,,小户型的开发比例仅仅占到总开发比例的17.2%,这说明对于新建的房地产项目都是通过建设部门审批的,建设部门并没有把好关,自己制定的政策,自己不执行,70%与17.2%相差得太远了,实际是根本就没有调控住房的结构,这是值得严厉的指出的。市政府失职的表现,我相信,如果住房结构真正的调整了,加大了小户型的建设,也就是把现在占地过多地大户型建设,转换成建造大量的小户型,可以说就会将高房价稳定下来,因为小户型对于炒房就难了,利不大,炒房主要是炒中高档的,但是为什么目前的房屋建设的方向还没有转呢?在今年一年内审批的新项目中,建设部门都没有着力,应该说这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中央或者温家宝解决,建设部长是干什么的?如果继续这样下,建设部长应该下台,靠边站了,应该换位,17.2%的比例还不到一半,与要求的相差得太远了,所以说对于小产权房应该是尽快扭转住房结构,加大调控力度,才能真正解决房价的问题,如果不动真格的,我看就得像处理sas那样,撤某些人的职,没有这个魄力很难解决当前的小产权的问题,
蔡金水:讨论小产权房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当前开发商主导的房地产市场“大产权房”已经成为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奢侈品”,当高房价已成为当前城市社会中不和谐因素的时候,小产权房的出现,为我们打破旧有的老模式,创造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新模式,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参照”。揭穿了房价过高的真正原因是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攉取的苛捐杂税太多,竟然占到商品房总房价的一半以上甚至2/3。政府应该首先反思的是政府在居民住房中攉取这么多苛捐杂税是否合理合法。而不是小产权房是否合法。
必须立即清理房地产中的各项税费,以降低房价,政府要有烈士断腕的精神,敢于牺牲一些既得利益,以维护大局。而不是相反,只为了维护政府既得利益,维护高税费、高财政收入,而站到人民的对立面上去。
必须改革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以与《物权法》吻合。农民所有的土地应该在符合规划、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允许以多种形式直接上市,打破地方政府单一供应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实现土地供应和房屋供应的多元化。而不再经由地方政府垄断盘剥。攉取绝大多数土地收益。要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通过立法来解决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必须全面改革现行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官商勾结、开发商主导的房地产开发模式。要建立健全住宅保障体系。让房价与老百姓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让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依靠自己的合法收入能够买得起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用房要控制在住房保障机构而不是开发商手里。要取消现行这种完全是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开发方式,开发公司要与国际接轨,改变成为直接为购房者建房服务的企业,而不是现在这种既不规划设计、也不建房,征地拆迁、销售、质量管理、房屋管理也都由拆迁公司、销售中介公司、监理公司、物业公司去干,却拿的比直接干活的建筑公司、设计院等多得多,主要工作就是摆平政府官员、套牢银行,拿到土地、攫取暴利,实际上是为地方政府敛财的开发公司。只有中国的地方政府才需要这样的开发公司。大量“小产权房”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能抑制房价上涨、改善城乡二元分裂格局,改变当前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政府应该因势利导。
任志强:我个人认为也许可以用这样的办法来调整,在法律不能变更的情况下让其尽可能的合理合法解决。
一、是由地方政府将建设时合法、销售时不合法的这类小产权房全部依法没收,归政府所有。
二、是应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对没收的合法建设的房子给以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方式有多种选择。
三、政府在总的用地指标中,用建设用地指标转换,让这些合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没收之后变成有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大产权,使其用地合法化。
四、将这些房屋变成政府应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用于当地的社会保障,省去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麻烦。许多地区的小产权房价格并不高于政府建设的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费用,经济上并不会造成政府的负担,也省了政府的新征地与建设的麻烦。
五、这些房子可以用政策性租赁或廉租的方式(政府定价)交给农民组织管理,这样可以合理的降低补偿的费用,用长期的租金作为农民的长期收益,解决土地被占用之后的农民就业与长期收入保障问题。也可以由政府负责专门的租赁管理,那么就在补偿时增加没收房子时的费用,让农民的利益不受太大损失或有收益。
六、已购房的人并不能拥有合法的产权,那么没收时一是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本来也无效和不受保护),在给农民集体的补偿时扣除农民集体已收入的房款退还给购房人。二是可以对符合享受政策性租赁房或廉租房标准的家庭,将房款转为长期租赁的费用,也可以用贴现的方式延长租赁期限。三是用后续应享受该住房保障的人的后续资金转换。总之是可以用行政与经济的手段相结合来合理解决。也可以避免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七、是此次彻底处理之后要严格管理,不能再出现此类问题。毕竟各地政府的财力有限,社会保障的范围有限,不能将政府的财力变成这种违法交易的埋单者。尤其要防止此风的再涨,变成农民建房卖给政府了。
现阶段政府面临的重大矛盾之一就是未能有效的建立住房的社会保障体系,恰恰可以利用清查整顿小产权房进入社会、进入市场的机会,用行政的管理能力让其合理变合法。既防止了原有购买人的利益无法保护,也防止了农民利益无法保护、同时解决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问题。
我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但我认为政府不应将这些房子全炸掉(违章违法建筑除外),无论如何这是一种浪费。也不应该让这种明知违法的交易继续存在,更不应让农民和市民都在法律无保护的情况下承担风险与损失。光靠限禁是不行的,最好的办法则是让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变成合理合法,并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编辑感言:对于现有的小产权房,大家给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但是,我们面的实际问题是一方面缺少大量的保障性住房,另一方面大量的小产权房占了住房的建筑面积,现在需要的是相信政府。
五、有无可借鉴的国外发达国家类似情况的方法、措施?
刘维新:国外没有这个问题,国外是买了房子就买了土地,只有我国是房子和土地是分离的,如果说因为建设的小产权房的面积过多,多大,就将其合法化,这样就会在全国,乃至全世界产生非常坏的影响。
蔡金水:大产权和小产权简单概括说其实是在中国独有的房地产政策下的产物;是全世界都为之奇怪的房地产政策。
目前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又是中国特色,说到底“小产权房”的产生是建立在国家的二元土地供应结构政策之上的,只要土地二元结构的问题不解决,恐怕“小产权房”或其它产权房还会出现。
国外也有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之分,但没有城乡土地之分,更没有在城乡土地上建房产权不同之分。私有土地无论在城里或农村,产权都是一样的。地价主要是根据其地理位置以及开发价值来定,政府按同样税率收税。所以不会出现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非法这样的怪事。国外只有保护本国居民,限制外国人在本国购房;保护普通老百姓住房,限制富人购买低价社会保障住房;限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法律。而这些倒是我国开发商极力反对的。
我们国家的土地制度完全可以和国际上的土地制度接轨,应该取消二元土地供应结构政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绝大多数农民都要进城,到2030年城市人口将达到占75%,城乡户口差别将取消,继续坚持现行的土地政策是没有什么道理的。农民所有的土地、房屋应该有完整的受保护的所有权,应该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考虑“农民土地变成股份制”,为农民致富打开门路。而农民所有的土地、房屋可以进入市场,将极大地冲击现在的房地产市场,造成房价大降,开发商又要大叫大闹了。
编辑感言:发展中的国家,面临发展中的政策,但是在探索中前行,使我们一贯的做法,相信未来一定会更好。
编后: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法律是对所有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防线,坚守这条法律的底线是这个国家生存的基础。社会可以要求法律变得更加合理,但却不能因法律限制了某些人的利益而被破坏和践踏。更不能任由政府给农民的优惠政策在无法律保护之中变成了城市居民的财富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不公现象。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行为到了该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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