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胜强,男,今年26岁,原系河南省汝州市师范学校学生。在求学期间,为制止他人殴斗遭到伤害,经医院治疗确诊为终身残疾,从此他一生的命运改变了,如今,带着忧郁和痛苦流浪在外。
唐胜强母亲名叫唐景,今年52岁,农民,家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自儿子伤残后,一直替儿子讨公道,7年来,无论寒冬夏日,含着委屈辛苦奔波在乡村、县、市、省上访路上,2007年7月第一次来到北京,案子至今未果。
好心劝架遭痛打 留下终身残疾
2000年5月16日5时30分,唐胜强与同学史义豪、时景鹏、魏兴隆等人在学校操场打篮球,接着又来10多人要求打全场,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强行霸占他们正打的地盘,同学史义豪见此前于对方理论,哪知对方依仗人多势众,蛮不讲理的把他骂了一通,史义豪与对方刘跃鹤两人随即动手打了起来,与刘跃鹤一起的周运杰趁史义豪不注意,一脚揣过去将史义豪跺倒在地,刘跃鹤同伙赵占辉等人对史义豪一顿猛打,为阻止事态发展,唐胜强与时景鹏立刻上去劝架,时景鹏拉史义豪,唐胜强拉周运杰,说:“伙计别在打了”。正打着眼红的周运杰不但未停手,反而对准拉架的唐胜强胸口击打一拳,把注意力转移到唐胜强身上,另外三人两个殴打时景鹏,刘跃鹤继续殴打史义豪。此时,听到楼上有人喊“运杰、跃鹤、占辉都回来拿家伙”。 周运杰和打时景鹏的跑回宿舍。这时剩下的刘跃鹤与史义豪撕打在一起,唐胜强和同学将他俩劝开。
回宿舍后果,刘跃鹤觉得他们吃亏,就领一群人带着木棍、铁棍气势汹汹到史义豪住的宿舍复仇,当时史义豪不在,发现唐胜强站在门口,拉住他说:“来伙计,我问你一下”, 唐胜强说:“有啥话进来说吧!”此时,有一人误以为唐就是史义豪,讲道:“别说了,开始打吧!”就这样不由分说,一顿乱棍疯狂向唐胜强打去,唐胜强当即倒在血泊之中。随后,刘跃鹤等人扭头发现时景鹏,又把时景鹏头上打了两个窟窿。被打伤的两人随后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疗后,唐胜强左眼残疾。
事后唐胜强得知,刘跃鹤带的一帮人是学校有名的团伙,仗着认识社会上不少混混,平常在学校为非作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中周运杰“人称张飞”,意思打架很勇猛。
残疾鉴定多反复 凶手罪行难究?
2000年8月12日,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唐胜强为轻伤。而后,唐胜强眼睛视力突然下降,时常疼痛、流泪,预感问题严重。
2001年1月11日,唐胜强母亲到汝州市公安局东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后去师范学校抓人,被学生科长焦路军拦住。
2001年8月29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唐胜强为重伤。
2001年9月6日,唐胜强和母亲配合东派出所将打人主犯周运杰、赵占辉、刘跃鹤抓获,将周运杰、刘跃鹤刑事拘留,赵占辉当日被放。
2001年9月25日,检察院根据派出所报卷,没批捕退卷回去。
2001年11月7日,经河南省公安厅法医鉴定唐胜强为轻伤,唐胜强不服,前去上海做鉴定,东派出所对三凶手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侯审”。
2002年1月9日,唐胜强在上海医院经过吃药、滴眼药、激光治疗,视力提高了一点,经司法部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中伤情较重的。
2002年5月27日,唐胜强第二次到司法部鉴定中心做鉴定,只差0.01未做成重伤。
从司法部做鉴定回来后,唐胜强眼压继续增高,青光眼症实在难受,右眼视力逐渐下降,再次请求汝州市公安局抓捕凶手,当时三名凶手均在汝州市师范学校上学。
2002年7月30日,汝州市公安局给了东派出所一份2002年7月4日作出的(2002)22号《移送案件通知书》该书说:经公安局研究该案属于自诉案件,此伤害案移送汝州市法院管辖。
拿着公安局给的移送通知,唐景和办案人到检察院、法院,但无人受理,她把移送通知又送回给公安局。
唐景一直要求公安机关抓捕三犯罪嫌疑人,案件后转到刑警大队,他们以抓不到人为由,此案一拖就是几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间并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报捕、起诉、审判之规定。
2004年元月前后,唐景对办案人说:“你把三被告家的地址给俺,俺给刑警队配合抓人。”办案人说:“不需要,你知道给抓不到人”。 唐景对记者说:“实际上公安局就没打算抓人,那时,周运杰爱人怀孕快生产了,他不可能外出。
2005年8月22日,汝州市公安局给周运杰办了一个投案自首,第二个取保侯审。
2005年12月31日,汝州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把卷宗再次退回。
由于汝州市公安局不诚心办案,公、检双方总以协议书为借口致使案件不能正常进行。
汝州师范学校盖着学生科公章的唐胜强与三名凶手家长签的协议书
关于协议书是怎么回事,唐景说:儿子左眼被伤后,经河南医科大学一附院确诊为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浑浊等症,急需手术治疗,此手术经眼科专家介绍有一最佳治疗期。为此,我们与打人凶手父母交涉医疗费问题,而三凶手家长避而不见,直至学校放暑假,他们才说如需要做手术就必须打个协议,如果不打协议,我们就不管你儿子治疗的事,你愿怎么着就怎么着。我们急于看病,又怕耽误最佳治疗期。当时家中十分贫寒,我上有80多岁的爹娘需要持奉,儿子上学已欠下许多债务,哪有治疗所需的费用,无奈只有听从对方摆布,协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达成,从协议内容看,此协议既不是民事赔偿也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能说明学校为推拖责任与凶手家长合谋欺骗我的一纸屈辱书,况且学校盖的是学生科公章而不是行政章,该协议是在我儿急需治疗被迫达成的,依照合同法它属于无效协议,另外法律明确规定,民事协议并不能约束刑事责任。何况一个无效协议又怎能作为推拖刑事责任的借口?假设该协议成立,协议书中我们是不再追究“李锐、赵中现、周新水三家长及校方的责任,协议书没有与三凶手签说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协议签定时,法医鉴定还未做出,也不知道三凶手已构成犯罪。
母亲代儿讨公道 两次行政拘留
2006年1月4日,汝州公安局给唐景一份编号为:153号《汝州市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承认几家法医机构鉴定的轻伤、轻伤中较重的、重伤等事实,就是未依法拘捕。
2006年3月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给唐景一份编号为:173《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维持汝州公安局答复意见,说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已经调解,不受理对凶手的提请批捕,建议唐景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006年6月9日,河南省公安厅《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维持了平顶山市公安局(173)号答复意见。
左为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书 右为汝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处罚书
2006年8月9日,郏县公安局以唐景在郑州市河南省委、省人大上访期间大吵大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为名行政拘留她15天。
2006年这段时间,我们多次向省领导反映,在省、市领导的重视、催促下,案件往前进步了一些。
2006年8月15日,汝州市公安局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报捕两名。
2006年10月12日,汝州市检察院批捕一名。
2006年12月12日,河南省人大办公厅要求汝州市信访局将伤害唐胜强一案一周内报结果。
2007年1月5日,汝州市信访局《关于唐景反映其子唐胜强被故意伤害案的办理情况汇报》第四项说:犯罪嫌疑人刘跃鹤经检察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
2007年3月21日,汝州市公安局给唐景一份编号:011《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内容为:根据《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我单位于2007年3月21日受理,并将在60日(如情况复杂将延长30日)内向你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汝州市公安局在四个月另两天才给答复意见书。
2007年7月11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汝公(刑)决字[2007]第045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唐景在省委等地上访不按规定,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为由,给予行政拘留10日。
2007年7月12日,汝州市检察院作出汝检刑诉[2007]123号《起诉书》依法向汝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人周运杰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7月23日,汝州市公安局再次作出《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意见说:检察院坚持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直至2006年10月8日根据上级的干预又将该案提请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6月26日,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10月12日,将周运杰抓获,6月27日执行逮捕,6月29日将案卷送至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伤情程度介于轻、重伤边缘的案件,在处罚时要慎重。轻伤中伤情重的,可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重伤中伤情轻的,可按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事故发生在校园 学校却能脱责?
儿子致残后,唐景一家四口的人生之路发生了巨大变化,儿子治病、鉴定花去了巨额费用,为追究凶手法律责任而四处上访欠下了许多外债,学校在一纸协议书盖个学生科公章就能好使?执法机关不作为给她及家人带来了惨痛的代价,她想不明白,弱者生存为何如此之难?
2007年元月,唐景以儿子是在校学生,无辜被其他学生伤害致残,作为学校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汝州市师范学校(现更名为平顶山市外语学校)列为被告,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由于家庭困难交不起立案费,唐景向当地政府写了两份缓交立案费申请书,一份递交法院,一份由村民委员会,镇政府、县民政局都盖章证实其家庭确实非常困难。
唐景经过东奔西走费了如此周折之下,得到的却是汝州市法院不予立案的音讯。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界定: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其中最常见的说法是“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即为校园人身伤害事故。”记者认为,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人身伤害事故。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唐胜强人身伤害致残应为学校应负部分法律责任的事故,对于因学校管理不严而导致的事故,根据造成的后果程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同时学校和直接责任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法律有规定 怎能视而不见
法院依据什么来判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界定: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其中一种最常见的说法是“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即为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笔者认为,校园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人身伤害事故。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事故的责任形式: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有过失的责任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向受害人承担的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使受害人造成身残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身残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刑事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刑两类。
唐胜强人身伤害致残案,师范学校应负部分法律责任,对于因学校管理不严而导致的事故,可根据造成的后果程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同时学校和直接责任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上图为唐胜强母亲唐景拿着材料四处上访喊冤
向省委书记求救 盼望青天作主
2007年7月8日,唐胜强母亲唐景在无奈之下给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同志发出求救信。信中详细叙述了儿子致残后自己遭受的磨难,不明白犯罪分子7年来凭什么能够逍遥法外,司法不作为、学校不履责,让她痛不欲生,产生了早日离开人间的念头!
唐景信中说:我今年52岁,是一名苦命的女人,父母30多岁才有我一个女儿,原指望我生活的幸福美满,谁知我结婚生了三个孩子后,丈夫从师范学校毕业又抛弃了我。离婚后带着最小的一个儿子唐胜强,我再次回到了父母身边,上伺候老人,下抚养幼小的儿子,一个女人家就这样孤苦伶仃的一路走来,20多年来,无论生活有多么艰难,我全部掩藏在内心深处,全部希望就是儿子长大成人有出息,为国、为家尽力也就心满意足,谁料到儿子在汝州师范学校上学期间,为帮他人化解矛盾,却无辜遭来数十名凶手的棍棒之打,眼睛留下终身残疾,儿子因眼睛伤残后经常痛苦缠身,几次工作被辞去。
儿子遇到不幸,家中苦难重重,居住的两间破屋每遇到阴雨天就四处漏水,治病、告状欠下的外债不知何年何月才能还清?每想到自己活的如此之苦,心中隐隐作痛,面对儿子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无人理,凶手犯罪后无人管,学校作为管理者却把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司法机关“执法为民”为什么落实不到行动上?无奈之下,依法上访到省委却被地方两次接回行政拘留。
自己虽然是个老百姓,但相信上级党和政府,相信法律,可几年来,公道没讨回,到处遭冷眼,被人欺负的滋味感到好难受好难受!
到汝州市法院依法起诉师范学校,法院不按照法律行事,该立案而不给立案。
唐景信中最后说:恳请上级领导为受害人伸张正义,依据法律严惩凶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追究学校相关责任,赔偿儿子一切经济损失。如果自己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